1、1第一章 国内有关法规第一节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 2003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第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 年 3 月 11 日以国务院第 373 号令公布,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2、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
3、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记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2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
4、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
5、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
6、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3第二节 部门规章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02 年 7 月 12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22 号令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
7、理办法 ,并于 2003 年 1 月 1 日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境内制造成、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
8、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划分为 A、B、C、D 4 个制造许可级别。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 ;第三类低压、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医用氧舱(A5)A1 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B无缝气瓶(B1) ;焊接气瓶( B2) ;特种气瓶(B3)B2 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
9、3 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4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C铁路罐车(C1) ;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2) ;罐式集装箱(C3)D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器技术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且小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6MPa 且小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且小于 1.6MPa 的压力容器;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 A 或 C 级许可证
10、。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 1800mm 的各类型封头。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D 级压力容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
11、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节 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容规 )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安全技术规范之一,是强制性的。它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 、安装、使用、检5验、修理和改造等环节及安全附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查的依据。现行版容规是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文颁布,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
12、)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 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是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p 代表设计压力,p w 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 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
13、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 MPa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第 10 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
14、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 ,并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6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本条以原容规第 7 条为基础,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几年来国内材料市场供应情况,补充了几点要求:1为确
15、保材料质量,规定生产压力容器材料的单位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2为便于使用单位复验,规定了材料标志应至少包括的项目。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其他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本条中某些用词解释:a “材料”指压力容器用材料的统称,包括焊接材料。b “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一指压力容器用材料所涉及的国家材料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该压力容器所对应的产品标准中对材料的要求。c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齐全是指质量证明书的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d “原件”指材料生产单位出具的原始质量证明书,不能用
16、复印件或抄件。第 14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 100mg/L 的压力容器。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0 MPa 的压力容器。4、GB150 第二章和附录 C、 GB151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5、移动式压力容器。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 1、第2、第 5 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级;用于本条第 3 款所述容
17、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 III 级;用于本条第 4 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符合 GB150、GB1517或 GB12337 的规定。第 24 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 10 条规定的材料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与原容规相比,增加了标记移植的内容,以确保不混料。第 25 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 、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
18、、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进行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 14 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2. 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用户要求复验的;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第
19、 26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第 27 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8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 16MnR、20R、Q235 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
20、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第 29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第 51 条 焊制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必须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型式。球形储罐球壳板不得拼接。 第 53 条 用焊接方法装设在压力容器上的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
21、M6 的泄漏信号指示螺纹孔。常称之为信号孔,其作用是在对补强件、垫板、固定焊缝缝密封试验时检漏及在接管角焊缝、壳体被覆盖的焊缝泄漏时发出信号。密封试验压力一般为 0.30.4MPa,介质为空气或氮气。第 60 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 ,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证)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第 61 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
22、 AR 级或 BR 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 CR 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现在,新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办法已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重新做了划分。第 64 条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9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
23、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第 67 条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如下:1、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对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 T 型焊接接头,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 T 型或角接接头以及受压元件的耐腐蚀堆焊层都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2、钢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 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3、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焊接设备、仪表、仪器以及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检定和校验。评定试件应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技术熟练的焊接人员(不允许聘用外单位焊工)焊接。4、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指
24、导书应经制造(组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并存入技术档案。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应发给有关部门和焊工,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及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第 68 条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式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制造单位检查员应对实际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第 69 条 压力容器的组焊要求如下:1、不宜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其焊缝中心线之间的外圆弧长一
25、般应大于筒体厚度的 3 倍,且不小于 100mm。2、在压力容器上焊接的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等,应采用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同或在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方面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适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进行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平滑,并应按图样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或磁粉检测,确保表面无裂纹等缺陷。打磨后的厚度不应小于该部位的设计厚度。3、不允许强力组装。4、受压元件之间或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组装时的定位焊,若保留成为焊缝金属的一部分,则应按受压元件的焊缝要求施焊。10第 70 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 50mm 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对无法打钢印的,应用简图记录焊工代
26、号,并将简图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提供给用户。第 71 条 焊接接头返修的要求如下:1、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2、返修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焊接责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返修工艺至少应包括缺陷产生的原因;避免再次产生缺陷的技术措施;焊接工艺参数的确定;返修焊工的指定;焊材的牌号及规格;返修工艺编制人、批准人的签字。3、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 2 次。超过 2 次以上的返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返修后的无损检测结果和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字样记入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制造变更报告中。4、返修的现场记录应详尽,其内
27、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尺寸、返修长度、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后热温度和保温时间、焊材牌号及规格、焊接位置等)和施焊者及其钢印等。5、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压力容器,应在热处理前焊接返修;如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返修后应再做热处理。6、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返修部位仍需保证原有的抗晶间腐蚀性能。7、压力试验后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由于焊接接头或接管泄漏而进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于 1/2 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重新进行压力试验。第 72 条 钢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应按 GB150 的有关规定进行焊后热处理。采用其他消
28、除应力的方法取代焊后热处理,应按本规程第 7 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采用电渣焊接的铁素体类材料或焊接线能量较大的立焊焊接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在焊后进行细化晶粒的正火处理。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储存容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进行焊后热处理。旋压封头应在旋压后进行消除应力处理(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的旋压封存头除外) 。第 76 条 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要求如下: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热核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2、不得有表面裂纹、未焊透、未熔合、表面气孔、弧坑、未填满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114、焊缝的咬边要
29、求如下:(1)使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MPa 的钢材及铬、钼低合金钢材制造的压力容器,奥氏体不锈钢、钛材和镍材制造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球形压力容器以及焊缝系数取 1.0 的压力容器,其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2)上述(1)款以外的压力容器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深度不得大于 0.5mm,咬边的连续长度不得大于 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 10%。5、角焊缝的焊脚高度,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缓过渡。本条是对压力容器焊缝表面质量的要求。同原容规 ,由于日、美规范均无允许咬边的规定,加上几年来国内制造厂焊接水平不断提高,所以,制定 GB150 标准时
30、,将咬边的要求相应提高了。将一部分容器规定为不得咬边,如高强钢,缺口敏感性强,缺陷易扩展;焊缝系数取 1 时,咬边会削弱母材强度;再如奥氏体不锈钢,咬边对抗腐蚀不利。另一部分仍保留允许咬边的规定是基于这些设备多年来未出现事故的缘故。五、 产品试板与度样要求第 77 条 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与试样的要求如下:1、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和其他受压元件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应制作纵焊缝产品焊接试板,制取试样,进行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试验。采用新材料、新焊接工艺制造锻焊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制作模拟环焊缝的焊接试板。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台压力容器应制作产品焊接试板:(1)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的除外)
31、 ;(2)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3) 现场级焊的球形储罐;(4) 使用有色金属制造的中、高压容器或作用 b大于等 540MPa 的高强钢制造的压力容器;(5) 异种钢(不同组别)焊接的压力容器;(6) 设计图样上或用户要求按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的压力容器;(7) GB150 中规定应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的压力容器。3、除本条第 2 款之外的压力容器,若制造单位能提供连续 30 台(同一台产品使用不同牌号材料的,或使用不同焊接工艺评定,或作用不同的热处理规范的,可按两台产品对12待)同牌号材料、同焊接工艺(焊接重要因素和补加重要因素不超过评定合格范围,下同) 、同热处理规范
32、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焊接试板试件和检验报千应存档备查) ,证明焊接质量稳定,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批代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具体规定如下:(1) 以同钢号、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规范的产品组批,连续生产(生产间断不超过半年)每批不超过 10 台,由制造单位从中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2) 对设计压力不大于 1.6MPa,材料为 Q235 系列、20R、16MnR 的压力容器,以同钢号的产品组批,连续生产每半年应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3) 搪玻璃设备可免做低碳钢的产品焊接试板(用记有特殊要求时除外) 。若中断生产超过凌晨年时,应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4) 近同一设计
33、图样批量生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连续手产(生产间断不超过凌晨年)每批不超过 10 台,同制造单位从中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采用以批代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如有一块试板不合格,应加倍试权,进行复验并做金相检验,如仍不合格,此钢号应恢复逐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直至连续制造 30 台同钢号、同焊接工艺、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规范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合格为止。4、 产品焊接试板的制作除符合本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1) 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在其所代表的受压元件焊接接头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范围内;(2) 当一台压力容器上不同的壳体纵向焊接接头(含封头、管箱、筒体上焊接
34、接头)的焊接工艺评定覆盖范围不同时,应对应不同的纵向焊接接头,按相应的焊接工艺分别焊制试板;(3) 有不同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压力容器,应分别制作产品焊接试板;(4) 热套压力容器的内筒、外向下材料不同时,应各制作一块产品焊接试板,若材料相同又属同一厚度范围,只需制作一块;(5) 现场组焊球形储罐应制作立、横、平加仰三块产品焊接试板,且应在现场焊接产品的同时,由施焊该球形储罐的焊工采用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进行焊接;(6) 圆筒形压力容器的纵向焊接接头的产品焊接试板,应作为筒节纵向焊接接头的延长部分(电渣焊除外) ,采用与施焊压力容器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连续焊接;(7) 钢制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热套压
35、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板,按 GB150 的规定焊制;(8) 产品焊接试板应由焊接产品的焊工焊接,并于焊接后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13印;(9) 产品焊接试板经外观检查和射线(或超声)检测,如不合格允许返修。返修时,应符合第 70 条焊接接头返修的要求。如不返修,可避开缺陷部位截取试样。铸(锻)造受元件、管件、螺柱(栓)的产品试样要求,应在设计图样上予以规定。6、凡需经热处理以达到或恢复材料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或耐腐蚀性能要求的压力容器,每台均应做母材热处理试板,并符合 GB150 规定。第 78 条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尺寸、试样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和复验要求,按 GB150 附录
36、E产品焊接试板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的规定执行。对接焊接的管子接头试样截取、试验项目和合格标准,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压力容器,应按 GB150 的要求进行夏比(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当设计温度低于 0,采用板厚度大于 25mm 的 20 尺钢板,厚度大于 38mm 的16MnR 、15MnVR 钢板和任意厚度 18MnMoNbR、13MnNiMoNbR 钢板制造的压力容器。、当设计温度低于零下 10时,采用厚度大于 12mm 的 20R 钢板、厚度大于 20mm的 16MnR、15MnVR、15MnVNR 钢板制造的压力容器。、采用任意厚度的低合金钢板制造的移动式压
37、力容器。第 84 条 压力容器的对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一般分为全部(100%)和局部(大于等于 20%)两种。对铁素体钢制低温容器,局部无损检测的比例应大于等于 50%。第 85 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必须进行全部射线或超声检测:、GB150 及 GB151 等标准中规定进行全部射线或超声检测的压力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第二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应压力容器和储存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 5.0MPa 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 0.6MPa 的管壳式余热锅炉。、设计选用焊缝系数为 1.0 的压力容器(无缝管制筒体除外) 。、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采用电渣焊的
38、压力容器。14、使用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之一的铝、铜、镍、钛及其合金制压力容器:(1) 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的;(2) 采用气压试验的;(3)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6MPa 的。第 86 条 压力容器焊接接头检测方法的选择要求如下:、压力容器壁厚小于等于 38mm 时,其对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由于结构等原因,不能采用射线检测时,允许采用可记录的超声检测。、压力容器壁厚大于 38mm(或小于等于 38mm,但大于 20mm 且使用材料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MPa)时,其对接接头如采用射线检测,则每条焊缝还应附加局部超声检测;如
39、采用超声检测,则每条焊缝还应附加局部射线检测。无法进行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时,应采用其他检测方法进行附加局部无损检测。附加局部检测应包括所有的焊缝交叉部位,附加局部检测的比例为本规程第 84 条规定的原无损检测比例的 20%。、对有无损检测要求的角接接头、T 形接头,不能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时,应做100%表面检测。、铁磁性材料容器的表面检测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对接接头应尽量采用射线检测。第 87 条 除本规程第 85 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压力容器,其对接接头应做局部无损检测,并应满足第 84、86 条的规定。局部无损检测的部位由制造单位检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但对所有的焊缝交叉
40、部位以及开也区将补其他元件覆盖的焊缝部分必须进行射线检测,拼接封头(不含先成形后组焊的拼接封头) 、拼接管板的对接接头必须进行 100%超声或射线检测,其合格级别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应的对接接头一致。拼接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无损检测,若成形前进行无损检测,则成形后应在圆弧过渡区再做无损检测。搪玻璃设备上、下接环与夹套组装焊接接头, 、公称直径小于 250mm 的搪玻璃设备接管焊接接头可免做无损检测,但应按 JB4708 做焊接工艺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焊接工艺规程,经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招待上、下接环与筒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应做渗漏试验。经过局部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的焊接接头,若在检测部
41、位发现超标缺陷时,则应时行不少于该条焊接接头长度 10%的补充局部检测;如仍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接接头全部检15测。第 91 条 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要求如下:1、 钢制压力容器的坡口表面、对接、角接和 T 形接头,符合本规程第 69 条第款条件且使用材料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MPa 时,应按 GB150、GB151、GB12337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查结果不得有任何裂纹、成排气孔、分层,并应符合 JB4730 标准中渗透性检测的显示痕迹等级评定的级要求。2、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应按相应的标准或设计图样规定进行。第 92 条 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在耐压试验前
42、,应按标准规定对现场焊接的焊接头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在耐压试验后,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局部表面无损检测,若发现裂纹等超标缺陷,则应按标准规定进行补充检测,若仍不合格,则应对该焊接接头做全部表面无损检测。第 113 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第 114 条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
43、续:、第三类压力容器。、容积大于等于 10m3 的压力容器。、蒸球。、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容器。、医用氧舱。第 124 条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进是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16第二章 焊接质量控制第一节 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职责1、 参加编制、修订、贯彻质量保证手册焊接质量控制系统的有关内容及制度。焊接责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焊接的法规、标准。根据本单位焊接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并审核本企业有关焊接的标准、守则、制度,并监督其贯彻执行。2、 编审特种设备制造焊接工艺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方案
44、,指导并参加焊接工艺评定工作,审核焊接工艺指导书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3、 焊接工艺工程师应负责焊接工艺的审核,保证焊接工艺的正确性与合理性,确保焊接工艺得到焊接工艺评定的覆盖,监督焊接工艺的贯彻执行,指导现场施焊并解决施焊中遇到的焊接问题。监督产品焊接试板的管理。4、 负责焊工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5、 负责审批一、二次焊缝返修工艺,负责审核焊缝超次返修工艺。6、 监督检查焊接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完善本单位焊接质量管理,提高焊接技术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焊接管理工作和焊接技术工作中推广应用计算机。7、 向质量保证工程师汇报工作,衔接并协调焊接质量控制系统与整个特种设备质量控
45、制系统的管理工作。8、 负责焊接材料代用批准及其它材料代用的会签工作。9、 负责对本系统的责任人员进行培训。第二节 项目部焊接责任人职责1.在项目质量保证工程师的领导下,接受公司焊接责任工程师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焊接系统的质量控制,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制造有关法规标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管理制度。172.参加设计文件会审,参加编制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3.负责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焊接工艺管理,审核焊接作业指导书,保证焊接工艺的正确性与合理性,确保焊接工艺得到焊接工艺评定的覆盖;审批一、二次返修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二次以上的焊缝返修措施。4.负责解决焊接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有权
46、处理本系统范围内的质量问题。5.负责新材料、新工艺的焊接试验工作。6.定期检查、总结焊接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向项目质量保证工程师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质量保证工程师汇报和请示。18第三章 焊接工艺评定一、JB4708-2000 焊接工艺评定修订的背景JB 4708 -1992 起草于 1987 年,当时国内焊接工艺评定刚刚起步,各方面对焊接工艺评定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焊接技术力量悬殊很大,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中焊接专业人员普遍缺乏,制订标准时充分考虑了面临的实际情况,而在相应条款中做出规定。JB 4708 -1992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发布之日起便结束了我国
47、压力容器行业各方面没有一致认可的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局面,它的实施为确保压力容器焊接质量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10 多年来压力容器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数以 10 万计的评定项目提高了压力容器工作者对焊接工艺评定的认识,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单位的焊接技术素质普遍有了很大提高,国内近 100 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的授权证书及钢印,具有国际权威性的规范 ASME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 在国内越来越普及,影响极深。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考虑到 JB4708 -1992 实施以来的重大变化,在 1998 年就将修订 JB4708-1992 列入了计划,由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国家质
48、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起草。标准起草单位充分调研了标准的实施情况认真对比 ASME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 第 IX 卷 焊接和钎焊评定 (1995 年版) ,严格按照修订标准程序,逐步提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本标准的修订原则是:在 JB4708-1992 实施后国内焊接工艺评定实践基础上,根据我国压力容器法规及标准规定,从实际出发积极参照采用 ASME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 第工 X 卷 焊接和钎焊评定 ,肯定合理条款,修正错误内容,增加相关章节,以使修改后的标准能切实有效保证压力容器焊接接头使用性能,力求其技术要求不低于美国同类标准化,在国内同类标准在国内同类标准
49、中处于领先水平。二、焊接工艺评定的基本概念1、焊接工艺评定的定义19焊接是制造压力容器、安装压力管道的重要工艺,焊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制造及安装质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质量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焊缝外观、焊接缺陷、焊接变形与应力、焊接接头的使用性能(力学性能、弯曲性、耐腐蚀性能、低温性能、高温性能等)和焊接接头外型尺寸等,焊接工艺能否保证产品的焊接质量,焊前需要在试件上进行验证,这就是广义的焊接工艺评定概念。严格来说,焊接工艺评定是指为验证所拟定的焊件焊接工艺的正确性而进行的试验过程及结果评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焊接的基础质量是焊接接关的使用性能和焊接缺陷,当进行耐蚀堆焊时,堆焊层的化学成份是保证耐蚀性能的基础。JB4708-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针对焊接接头的使用性能、难以检测的焊接缺陷,和堆焊层化学成分,分别制订了焊接工艺评定方法。认真执行 JB 4078 ,有利于编制正确的焊接工艺,保证压力容器的焊接质量。焊制压力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