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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分析.doc

上传人:dcjskn 文档编号:5943962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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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分析 一、引言托收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它虽不如信用证应用广泛,但却具有汇付、信用证以及其它支付方式所不具备的诸多特殊之处。尤其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出口贸易中,善用托收或与之相关的混合支付方式,对于争取客源,增加出口无疑是有益的。然而在多年的外贸实践中,许多企业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认为防范风险与扩大出口属二难问题,因而为了扩大出口,在支付方式选择上顾风险,也不进行认真的风险识别与防范工作,随意降低要求,结果导致上当受骗,坏账呆账成堆;另一种就是不认真调查客户资信,认为信用证万无一失,墨守成规,无论何种情况千篇一律的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结果不仅增加了无谓的手续成本,而且也失掉了出口机会与客源。二、托收的概念托收(Collecting)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三、托收的基本情况托 收 属 于 商 业 信 用 , 银 行 办 理 托 收 业 务 时 , 既 没 有 检 查 货 运 单 据 正 确 与 否 或 是否 完 整 的 义 务 , 也 没 有 承 担 付 款 人 必 须 付 款 的 责 任 。 托 收 虽 然 是 通 过 银 行 办 理 , 但银 行 只 是 作 为 出

3、 口 人 的 受 托 人 行 事 , 并 没 有 承 担 付 款 的 责 任 , 进 口 人 不 付 款 与 银 行无 关 。 出 口 人 向 进 口 人 收 取 货 款 靠 的 仍 是 进 口 人 的 商 业 信 用 。 如 果 遭 到 进 口 人 拒 绝 付 款 , 除 非 另 外 有 规 定 , 银 行 没 有 代 管 货 物 的 义 务 , 出口 人 仍 然 应 该 关 心 货 物 的 安 全 , 直 到 对 方 付 清 货 款 为 止 。 托 收 对 出 口 人 的 风 险 较 大 , D/A 比 D/P 的 风 险 更 大 。 跟 单 托 收 方 式 是 出 口 人 先发 货 ,

4、后 收 取 货 款 , 因 此 对 出 口 人 来 说 风 险 较 大 。 进 口 人 付 款 靠 的 是 他 的 商 业 信 誉 ,如 果 进 口 人 破 产 倒 闭 , 丧 失 付 款 能 力 , 或 货 物 发 运 后 进 口 地 货 物 价 格 下 跌 , 进 口 人借 故 拒 不 付 款 等 , 出 口 人 不 但 无 法 按 时 收 回 货 款 , 还 可 能 造 成 货 款 两 空 的 损 失 。 如果 货 物 已 经 到 达 进 口 地 , 进 口 人 借 故 不 付 款 , 出 口 人 还 要 承 担 货 物 在 目 的 地 的 提 货 、存 仓 、 保 险 费 用 和 可

5、能 变 质 、 短 量 、 短 重 的 风 险 , 如 果 货 物 转 售 它 地 , 会 产 生 数 量与 价 格 上 的 损 失 , 如 果 货 物 转 售 不 出 去 , 出 口 人 就 要 承 担 货 物 运 回 本 国 的 费 用 以 及承 担 可 能 因 为 存 储 时 间 过 长 被 当 地 政 府 贱 卖 的 损 失 等 。 虽 然 , 上 述 损 失 出 口 人 有 权向 进 口 人 索 赔 , 但 在 实 践 中 , 在 进 口 人 已 经 破 产 或 逃 之 夭 夭 的 情 况 下 , 出 口 人 即 使可 以 追 回 一 些 赔 偿 , 也 难 以 弥 补 全 部 损

6、失 。 尽 管 如 此 , 在 当 今 国 际 市 场 出 口 竞 争 日益 激 烈 的 情 况 下 , 出 口 人 为 了 推 销 商 品 占 领 市 场 , 有 时 也 不 得 不 采 用 托 收 方 式 。 如果 对 方 进 口 人 信 誉 较 好 , 出 口 人 在 国 外 又 有 自 己 的 办 事 机 构 , 则 风 险 可 以 相 对 小 一些 。 托 收 对 进 口 人 比 较 有 利 , 可 以 免 去 开 证 的 手 续 以 及 预 付 押 金 , 还 有 可 以 预 借 货物 的 便 利 。 当 然 托 收 对 进 口 人 也 不 是 没 有 一 点 风 险 。 如 ,

7、进 口 人 付 款 后 才 取 得 货 运单 据 , 领 取 货 物 , 如 果 发 现 货 物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 或 者 根 本 就 是 假 的 , 也 会 因 此 而蒙 受 损 失 , 但 总 的 来 说 , 托 收 对 进 口 人 比 较 有 利 。四 、托收风险来源与识别托收与其它支付方式一样,产生风险的因素具有一致性。这些因素可能源于宏观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变动,也可能来自微观资信调查不慎、管理失误、单方面的行为;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有结算的,也有非结算的;包括正常因素,还有非正常因素。探讨托收业务中的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宏观、国际、结算以及正常因素引起的风险,同

8、时也应考虑相应的微观、国内、非结算和非正常因素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风险形式多样、彼此交错、影响深远的新形势下,从系统角度综合各层面的风险,以市场观点分析风险产生及其管理成本与收益,不仅有利于深刻认识风险的根源与复杂性,更有利于动态科学有序的管理防范。当然在认识风险一般性基础上,还要重点把握托收风险的特殊性,以更好地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一)风险产生因素具体如下:(1)政治因素。主要指由于政府行为而可能对国际经营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来源广泛。可能来自国际社会,如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战争等突发事件的发生,也可能来自一国国内,如政局动荡,政策多变等等。如果说企业的经营立足

9、于国内,或许比较容易进行国内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但是一旦走向国际,则往往缺乏对际宏观风险的认识。然而当前政治风险随着全球化趋势形式愈加多样,不仅有战争、地区冲突的危险,还有诸如SARS、新型流感等突发事件的影响。这些新特点不能不引起外贸出口企业的重视。(2)经济因素。经济形势的变化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当今世界,各国的联系比以往都要紧密。尤其像美国、欧盟、日本这些经济大国同盟,它们的经济景气与否对于世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随着信息化、一体化继续加深加强,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趋势将愈加明显。如果说从前外贸出口企业由于出口量小,出口地区少,对于此种风险产生后果认识不足,那么现在无论如何不能对金

10、融危机、经济萎靡熟视无睹了。(3)法律因素。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制订的各项条款或各国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各异同样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当前由于国际性组织如联合国、WTO等在协调各国事务,促进世界发展方面的职能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了彼此的合作,制定或签订了各种各样的协议、法律文件。这种由于各国法律方面的差异所产生的争议与分歧因彼此融合会逐步减少。但是外贸企业依然必须熟谙各类法律条文,灵活应对各种复杂局面下产生的争议,以保证顺利出口。(4)资信因素。如果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宏观因素稳定的话,那么资信风险则是外贸出口企业面临的首要的直接的风险。当前出口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外贸出口经营权放开,外贸企业为了争

11、夺客源,急于出口,往往忽视对客户资信的调查,轻信对方,结果导致巨大损失。因此深入了解贸易伙伴经营规模、营业水平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对于出口企业非常重要。(5)管理因素。由于决策不当或管理不善,工作环节出现诸多失误,同时又不具备良好的防范风险的机制,缺乏应对出口风险的经验,因此给企业经营带来威胁和损失。诸如单证缮制失误,包装、运输等不符合同,资金管理松懈等等。我国许多外贸企业缺乏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这是造成风险的重要因素。(6)其它因素除了以上产生风险的因素外,还有像汇率波动造成产品计价与结汇方面的风险,技术进步带来产品落后、市场消失的风险以及由于不可抗力、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风险等等。

12、诸如此类的风险不胜枚举,关键在于实际工作中进行有效的追踪与识别,以认清风险产生的根源。(二)托收风险特殊性在托收业务中,由于托收行无检查货运单据是否完整或正确的义务,也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即使在付款人借故拒不赎单的情况下,银行也无义务代为保管货物,所以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而言,无论选择跟单托收,还是光票托收,无论是跟单托收下的D/P即期或远期,还是D/A甚至D/PT/R(买方可凭信托收据借取托收单据),均存在很大的结算风险。但是,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较之预付货款和信用证方式有利得多,不需占用资金,省去开证手续,必要时还可预借货物,因而此种支付方式被许多出口商所接纳以增强出口

13、商品的竞销能力,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事实上,选用何种支付方式关键在于深入分析具体方式下风险产生的环节、大小,依据情况自觉识别防范风险,最终达到在一定条件下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或者风险与收益取得最佳匹配的目标。光票托收不附带货运单据,仅仅是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托收属商业信用,再加之没有货运单据作保障,因而风险产生的环节、可能性较跟单托收大得多,通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等小额费用。常用的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金融单据连同商业单据交于银行委托向进口商代收货款的的一种方式。从托收具体流程看,风险主要来自进口商和托收行。在D/P方式下,进口商未付清货款则不能取得单据,提不走货物。但是如果进口商拒

14、不付款赎单,则最终会给出口商带来额外的费用和风险。D/A比D/P风险更大。原因在于进口商只要办了承兑手续,就可获取单据提货。一旦进口商由于资信较差、倒闭或价格下跌,则出口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由此看来,D/A方式隐藏着极大的收汇风险,而D/P是将付款作为向进口商释放单据的前提条件,相对D/A风险小一些。至于D/PT/R做法的性质和D/A差不多,因而风险也很大。此外,由于出口商向托收行委托中所包含的指令内容不明确,常导致银行在处理单据上不能完全按照出口商的指示行事,这样也会引起风险。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托收业务外部面临着同其它支付方式同样的风险环境,内部结算过程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它同汇付一样,

15、同属商业信用,但是在风险自身规避方面优于汇付;它不同于信用证,不具备银行信用较为牢靠的保证,但是在争取客源、促进出口商面又占据优势。整个风险系统中,托收结算风险似乎受到外部风险因素更大的影响,但并非每种风险在任何时候都产生同样的影响。五、托收风险防范与管理(一)在签订合同之前防范托收结算中的风险 首先,在选定交易伙伴时,必须对进口商进行资信情况调查。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进口商届时是否付款完全依赖于他的信用,因此很有必要对进口商的信誉、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金偿付能力进行调查。在完成资信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采用D/P或D/A交单条件,同时制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对于老客户,要建立并完

16、善客户资信档案,并根据平时业务往来定期评估调整, 按照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托收交单条件和授信额度。其次,了解和掌握有关托收统一规则的国际惯例及进口国的海关习惯,银行惯例等。再次,外贸企业要注意进口国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了解贸易伙伴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 (二)在确定合同条款时注意防范托收中的风险 第一,规范企业出口合同管理,合同条款要严谨规范,防止“陷阱”条款,注意合同中数量、品质、包装、运输、保险、商检、仲裁、不可抗力等条款的前后呼应,防止对方利用合同的漏洞、不完整,故意不支付货款或拖欠货款。在使用托收时明确D/P即期、D/P远期还是D/A交单条件,如在订立D /P远期交单条

17、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其含义,以免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产生不同理解。 第二,贸易术语尽量选用CIF。 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联合,利用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而在CIF 条件下,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第三,在商订付款方式时,部分货款要求进口方以电汇方式预付,并在合同条款中订立以下类似条款,“装运货

18、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部分预付款为定金,其余部分采用跟单托收;若买方违约,卖方收取的预付定金将不予退还。” 这样万一在货物出运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时,出口商可以用这部分预付款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不至于遭受损失。 第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如由于进口商财务、信用发生问题不获得付款,或因进口方国家风险导致货款无法收回,出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可以规避风险,提高收汇安全性。 (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防范托收的风险 第一,出口商要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准确及时制作交付有关的一切单据,如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书、汇票等等,单据与单据之间保持一致,以免进口商以此

19、为借口拖延付款,甚至不付款。 同时加强国际货物运输及货运单据管理。 第二,慎重选择托收行和代收行。出口商应选择熟悉信任的托收银行,并要求托收银行按照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行事。 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商指定,以免由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倾向于进口商,甚至不按照托收指示行事错误放单给进口商,给出口商回收货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不可能对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非常熟悉,出口商可以通过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代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海外联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 第三,完善和健全国际贸易货款管理制度,外贸企业业务人员要定期检查未收款项,多与客户联系,了解市场情况,关注进口国该商品价格

20、的走势,特别是该商品在当地市场价格走低时,要及时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安排专门人员,对未收账款进行全过程跟踪,在未收款期间与托收行及代收行保持密切联系,查询银行交单及客户付款信息,作到事先控制,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四、托收的法律属性及政策规定托收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是各国银行办理国际托收业务的通行惯例,它将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分为

21、委托人、托收行 、代收行、提示行(一般就是代收行)。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我们所看到的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 六、结束语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双方交易沟通效率也比以往大大提高,同时也使得出口商能较方便地获取进口商信用状况的信息,出口商较以往更放心使用托收这一结算方式,但我国外贸企业切不可疏忽大意,忽视托收结算存在的风险,在不断拓展市场、提升出口量的同时,更要注重经济效益的增长,在合同签订之前、商订合同条款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严密防范,尽可能降低托收结算中的风险。如果进口商一旦不付款,企业应立即追款,除自己组织力量追收外,可以委托专业追帐公司追讨;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外贸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国际仲裁收回欠款,争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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