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河口参建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断提高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整体水平,使各参建单位在两河口施工区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各参建单位要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有效措施全力维护单位内部的安全与稳定,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在于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工作责任的具体落实。要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 、 “谁在岗、谁负责”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单位自身特点,制订更加细致、覆盖企业全角落、有针对性的管理规章。同时要与企业和社会发展同步,不断修改和完善治安保卫管理细则,使之更有
2、实际操作性,更有说服力和约束力。为实现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被动处置转变为主动防范,要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特别是事关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单位,要加快建立应急机制相协调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以应对群体性事件等引发的各种危机,切实维护单位和社会的稳定。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保卫的工作中,在落实安保制度、配齐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打牢防盗门、防盗窗等人防、物防的工作基础上,高度重视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科技含量,在做好安装电子报警器、红外线防入侵等技防设施同时,将单位内部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放在了重要位置,在日常安工作中对视频监控系统做好安装、更新、升级工作,加
3、快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智能化、科技化的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内部可以调动的一切力量,加大内部工作力度,增大监控覆盖面,不断完善本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更好地为现实工作提供服务。开原内保大对在全面推动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保卫的工作中,在落实安保制度、配齐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打牢防盗门、防盗窗等人防、物防的工作基础上,高度重视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科技含量,在做好各企事业单位安装电子报警器、红外线防入侵等技防设施同时,将单位内部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放在了重要位置,在日常安工作中积极推动各企事业单位对视频监控系统做好安装、更新、升级工作,加快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智能化、科技化的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内部可
4、以调动的一切力量,加大内部工作力度,增大监控覆盖面,不断完善本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更好地为现实工作提供服务。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隐患漏洞,确保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绝对安全。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并将领导带班、门卫值班、巡查守护,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剧毒、放射性物品保管、使用、管理,涉危人员审查等情况,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严格值班、巡查守护和情况报告制度。各重点单位要严格值班、巡查、守护制度,要
5、坚持领导亲自带班,认真落实值班守卫和巡查力量。对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守。同时,要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值班守卫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密防范各类安全问题的发生。如出现不稳定因素和治安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单位领导必须亲自到场解决,掌握动态,确保绝对安全。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治安保卫力量,它与保障企业国家资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是分不开的,也是促进企业和谐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从而使企业达到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企业要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规定,建立健全保卫机构,选配纪律严明、熟悉业务的人员来
6、担任专职保卫干部,配备相应兼职人员,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划分明晰、机构设置科学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保卫部门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作风、业务建设,通过采取岗位练兵、在职培训、外出学习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提高保卫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真正起到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附件: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
7、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了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 4 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8、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 5 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 6 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 7 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1)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2)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
9、时得到排查; (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 8 条 单位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
10、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指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 9 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 10 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 11 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
11、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纪录; (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定发生在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第 13 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
12、重要交通枢纽; (3)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试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11)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 14 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分,按照有关
13、国家标准对重要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指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
14、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
15、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