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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925508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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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我们常常听到有患者说:“我不和医院打医疗事故官司,这太难了,我要去法院直接起诉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人身损害赔偿”的意思是当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伤害他的人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民法通则。同时根据受伤原因不同,法律还有一些单独的具体规定。比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法;处理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医疗事故也是这样,在遵守民法通则的原则的同时,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一些细节。那么为什么会有人提出“不打医疗事故官司,要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呢?这要先

2、了解一下我国对于医疗事故处理的历史。在现在施行的 2002 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前,我国一直在适用 1987 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规由于历史原因,对医院有很多保护。比如医疗事故不能去法院起诉,只能由卫生局组织鉴定和处理;并且也没有赔偿,只有象征性的补偿;甚至医院即便有过错只要患者没有严重残疾那么连补偿也没有等等。由于它存在这些不合理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进行了一些变通。对于医疗事故案件,患者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不再细分是不是医疗事故,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判决。这样一来处理程序简单、认定责任容易,赔偿多。这就使得在很长

3、的一段时间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同样的事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和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2002 年国务院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部条例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它与民法通则的原则已经完全一致。患者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自己选择处理的方式,及时公正的解决问题。四、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分责现在医疗事故按照患者身体受伤害的程度被分为四级,一级到三级包括造成患者死亡及不同程度残疾和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没有造成患者残疾,但有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2002 年前,现在的四级医疗事故不包括在医疗事故的范围内,而是被归为“医疗差错”。此外,医疗事故处

4、理条例还有两个与此相关的大的变化,一个是将各级医疗事故与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使得两者的赔偿趋于统一。比如二级医疗事故被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对应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四个伤残等级。另一个就是“分责”。什么是分责?简单的说,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不是医院单方的责任,可能还有患者的责任或者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在认定时按照医院过错的大小,认定医院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这也直接影响医院最终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五、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都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医院来说发生了医疗事故首先面对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简单的说是要“赔钱”。现在一些医疗事故

5、的赔偿金额是很高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对大多数医院来说都是难以负担的。此外,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等。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还有可能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也已经有了这样的案例。六、怎么知道一起医疗事故要赔偿多少钱?现在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差距已经很小了,在计算时有一些很详细的标准,但作为医院只需要记住这些原则就够了:一、任何级别的医疗事故都涉及一些实际支出,比如医疗费、患者本人的误工费、护理人的陪护费、患者本人的伙食补助费、患者本人及护理人交通费;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的交通费、误

6、工费、住宿费;这些费用都发生事故处理之前,一般按照票据核算。二、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患者本人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是对患者以后必然会发生的收入、减少精神痛苦等损失的提前补偿,按一定的公式计算;三、这些是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还要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些是对因患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同样按照一定公式计算。这些总数计算好后,需要再按照医院的责任程度来乘以一个系数,比如一起事故所有赔偿项目相加是 10 万元,医院如果承担主要责任,换算系数是 75%,那么就是医院就需要赔偿 7.5 万元,其余由患者自己负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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