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科基础选修课:交通工程设计,规划阶段交通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城市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城市公交系统规划设计城市自行车系统规划设计城市行人系统规划设计城市停车系统规划设计城市货运系统规划设计城市防灾减灾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市域公路网规划设计市域交通设施规划设计城乡统筹发展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化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城
2、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表7.1.6-1,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表7.1.6-2,城市道路功能,城市道路功能,城市道路功能,城市道路功能,城市道路网布局,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
3、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环路,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外环路应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
4、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城市道路布局,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城市道路交叉口,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
5、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城市道路交叉口,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快速路规划,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
6、地道。,干路规划,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支路规划,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注: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条数:主干
7、路为3-4条,次干路为2-3条,支路为2条;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展宽段,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度50-80m;出口道展宽段的展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展度相同;其展度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
8、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交叉口的规划用地,交叉口的规划用地,立体交叉口,在原有道路网改造规划中,当交叉口的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80%时,应首先改善道路网,调低其交通量,然后在该处设置立体交叉口。城市中建造的道路立体交叉口,应与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车速相协调。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立体交叉口,在整个道路网中,立体交叉口的形式应力求统一,其结构形式应简单,占地面积少;交通主流方向应走捷径,少爬坡和少绕行;非机动车应行驶的地面层上或路堑内;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开行驶时,不同的交通层面应相互
9、套叠组合在一起,减少立体交叉口的层数和用地。,立体交叉口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城市广场,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定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0.07-0.10m2。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许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集散广场外围。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13-0.40m2计算。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万-10万m2;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万-3万m2
10、。,公共交通规划最大出行时耗,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以车身长度7-10M的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
11、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公共交通线路网,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运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
12、程。,公共交通车站,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公共交通车站,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
13、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相匹配,用地有保证。公共交通场站布局,应根据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公共交通停车场宜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停车场相结合。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2,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公共交通车
14、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3.4.3的规定。,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的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自行车道路,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自行
15、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m。自行车道路的规划通行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h计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0
16、00辆/h计算;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第4.3.2.1条的规定乘以1.1-1.2;在自行车道内混有人力三轮车、板车等,应按本规范附录A.0.4的规定乘非机动车的换算系数,当这部分的车流量与总体车流量之比大于30%时,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乘折减系数0.4-0.7。,步行交通,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
17、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其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是设置行人
18、安全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大于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15min时。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其面积不宜小于50m2。,商业步行区,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19、区内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城市货运交通,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货运
20、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货运方式,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保护环境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企业运量大于5万t/年的大宗散装货物运输,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于50万t/年时,宜采用管道运输方式。当城市对外货物运输距离小于200km时,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大、中城市的零担货物,宜采用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输,适当发展集装箱运输。城市货运汽车的需求量应
21、根据规划的年货物周转量计算确定,或按规划城市人口每30-40人配置一辆标准货车估算。大、中城市货运车辆的车型比例应结合货物特征,经过比选确定。大、中、小车型的比例,大城市可采用1:2:2-1:5:6;中、小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货物流通中心,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发展货物流通中心。货物流通中心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少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万-60万m2。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
22、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10万m2估算。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2,服务半径宜为2-3km。,货运道路,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大
23、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城市公共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地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
24、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城市公共停车场,当计算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计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
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m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就应大于20m。,公共加油站,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城市公共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工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