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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会复印授权专责小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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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校長會複印授權專責小組第 1 頁大學校長會複印授權專責小組致法案委員會有關200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及2003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意見書2003 年 6 月 17 日2003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暫停實施安排落實為長期措施1. 我們強烈支持把 2001 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下的暫停實施安排落實為長期措施的建議。建議優點之一是保障教師不會因擁有及使用版權作品印本作教學用途而遭刑事檢控,令教師可按教學需要安心借用各類刊物和參考資料。2. 暫停實施若不落實為長期安排,教師為了避免觸犯刑法而被迫不採用任何版權作品為教材。這樣因噎廢食的做法,會限制學生接觸教科書以外的珍貴篇章和有用

2、資訊,為教學帶來負面影響。或言,教師可改向學生提供參考書刊的清單,讓學生自行尋找有關資料。惟由於圖書館內書刊的數目有限,如學生人數眾多,此法實際上並不可行。3. 我們深信版權法例應平衡版權持有人的利益,及公眾使用版權作品作教學或其他公益用途的利益。我們既要維護版權持有人利益,同時亦要避免抑制或妨礙學習,以確保知識的傳遞和文化的延續。因此,我們歡迎將暫停實施安排落實為長期措施,同時亦強烈要求立法保證教師不會因使用版權作品印本作教學用途而負上任何刑事責任。平行進口大學校長會複印授權專責小組第 2 頁4. 我們認為平行進口版權貨品,管有、公開展覽或分發該等版權貨品,不應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除非該行為

3、為牟利或純為經濟利益而作。因為這些行為不會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亦不會剝奪其他人正常使用版權貨品的權益。5. 平行進口的版權貨品在原產地合法製作及合法銷售。版權持有人已於首次出售時賺取利潤,而上文第 4 段所述的活動乃屬非牟利性質,故不應視為違法。於圖書館及課堂內,或在教學、學習、研究及其他的教育用途上進行同樣活動,此理更彰,均應不受法律囿限。6. 除了自由貿易及增加產品的供應等因素,我們期望成立一個高成本效益的制度,使知識廣為流傳、教學及研究資訊無遠弗屆,以造福教師、學生及公眾人士。這項建議讓學校可合法在各地以較相宜價錢購買教學及研究書籍。有鑑於香港現時的經濟狀況及教育界對善用資

4、源的迫切需求,我們熱切支持平行進口版權貨品。迫切問題:報章及公平處理 (fair dealing)7. 在完成版權條例局部檢討的諮詢工作後,政府於 2002 年 9 月發出非牟利教育機構影印印刷作品指引 (課堂使用指引) ,訂明在版權條例第 45 節下在教學範圍內可影印的幅度。我們歡迎這項指引,並感謝政府大力推動,使版權持有人及最終使用者能成功攜手制訂指引。8. 然而,此項指引並不涵蓋複印報章上的新聞報導及其他文章,令教師在安排學生在課堂討論時事時,無任何指引可循,更無從知悉會否觸犯法例。9. 雖然代表香港十二份報章的香港複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HKCLA)最近提出幾款複印報章的特許計劃,惟該計

5、劃的內容與政府發出的課堂使用指引存在下列三大學校長會複印授權專責小組第 3 頁大分歧:(a) 設立特許計劃的主要目的為賺取利潤,而非促進自由使用報章上的新聞報導及其他文章作教學用途。(b) 特許計劃乃 HKCLA 單方面提出,事前並沒有與最終使用者進行任何洽商或達成任何協議。(c) 特許計劃既由 HKCLA 單方面提出,HKCLA 亦可單方面更改或取消計劃,事先無需徵得最終使用者的同意。10. 特許計劃只照顧 HKCLA 代表的版權持有人的利益,而忽略了教育界的需要。基於上述理由,此等計劃根本不可能平衡版權持有人及最終使用者(尤其是教師及學生)兩方面的利益,更遑論可補充政府發出的課堂使用指引

6、。11. 我們贊同政府在 2001 年 10 月年版權條例局部重檢的諮詢文件內第二章的觀點,指複印作教學用途的問題應以詳細的非法定指引 (第 2.7 段)解決,或通過立法,更明確地界定可予免費複製的範圍 (第 2.8 段) 。因此,我們強烈要求政府修訂課堂使用指引 ,使之涵蓋複印報章的活動,或通過立法,更明確界定可予免費複印報章的幅度。12. 另一項需要盡快處理的問題是版權條例第 38 條有關公平處理原則下的豁免項目。我們於 2001 年 12 月提交予工商局有關為教育目的而允許的活動意見書 (意見書)中已指出就教育而言,現行法例下的公平處理原則存有下列問題:(a) 現行版權條例對公平處理的定

7、義非常狹隘。 公平處理原則僅大學校長會複印授權專責小組第 4 頁適用於有以下特定目的活動: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其他目的活動,包括教學活動,並不在公平處理的範疇內。(b) 對於公平處理中何謂公平 , 版權條例並無明確指引。因此,即使教師和學生複製版權作品是為了上述的特定目的,都有可能身罹法網。13. 版權條例中有關公平處理的條文乃源於英國,但狹隘的英國模式並不是唯一可循的公平處理模式。相比之下,美國模式對公平使用(fair use)的定義採取較開放的詮釋,並沒有把公平使用局限於某些特定目的,而是在廣泛定義內列舉可包括目的,如教學及大量複印作課堂用途。我們在上次提交的意見書中建議

8、把公平處理條文擴闊為類似美國開放式的公平使用模式,迄今立場不變,要求政府考慮把現行定義狹隘的條例,即條例衹函蓋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等活動,擴闊為泛義條文,使之包括教學及其他教育目的。此外,不論公平處理的定義是否如上述建議得以擴闊,我們仍建議制訂指引以界定何謂公平處理 。14. 由於政府並無就公平處理原則發出指引,代表部份版權持有人的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HKRRLS)最近發出一份個人進行研究及私人研習影印印刷作品指引(HKRRLS 指引)。然而,基於下列兩個主要原因,我們不能依賴HKRRLS 指引作為平衡版權持有人及最終使用者利益的措施:(a) HKRRLS 指引單方面

9、強加於最終使用者,事前未與最終使用者進行洽商或達成任何協議。(b) 指引乃 HKRRLS 單方面發出,它亦可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指引而無須徵得最終使用者的同意。大學校長會複印授權專責小組第 5 頁15. 最近,HKRRLS 亦推出特許計劃。如上文第 9 段所述,該等特許計劃均由單方面推出,以牟利為首要之務,而非為促進自由使用版權作品作教育用途。這些單方面提出的特許計劃根本並不完備,又如何能做到平衡版權持有人及最終使用者利益的目標。16. 基於上述原因,HKRRLS 指引及其特許計劃皆不能解決現時有關 公平處理的問題,更不能取代政府經諮詢版權持有人及最終使用者而發出的指引。我們要求政府盡快作出清晰的

10、指引,使公眾對相關法例有更深切的了解。又或政府應考慮立法明確釐定公平處理 。200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17. 我們支持撤銷 200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中有關平行進口及出售電腦軟件民事和刑事罪責的建議。然而,我們注意到 200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與 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中有關電腦軟件的條文有很大程度上的重複。若把這兩個草案納入法律,需處理兩草案的重疊問題。大學校長會複印授權專責小組第 6 頁大學校長會複印授權專責小組複印授權專責小組由大學校長會成立,目的為探討有關特許複印授權的事宜,並在有需要時代表各大學與版權特許發證機構洽商購置授權證。大學校長會由以下大學教育資助委

11、員會資助院校校長組成: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教育學院嶺南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大學專責小組於 2000 年 6 月成立,由上述院校各派一位代表組成。小組聘有一位熟悉知識產權的律師為小組法律顧問。現時專責小組成員包括:鄺子器先生 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社長(召集人)招炳坤先生 香港浸會大學秘書處行政部主任楊繼賢先生 嶺南大學圖書館副館長黃紫薇女士 香港教育學院資源及行政服務經理Mr. Barry BURTON 香港理工大學圖書館館長梁少光先生 香港中文大學秘書長Dr. Donald B WASSINK 香港科技大學圖書館副館長潘國雄博士 香港大學計算機科學及資訊系統系暨法律系副教授Colin STOREY 香港中文大學圖書館系統館長(代表大學圖書館聯合諮詢委員會出任為小組增選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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