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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环保验收.docx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920786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39.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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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 境 部 自 主 验 收 14 个 问 答 ! 推 荐 验 收 程 序 、 方 法 及 自 查 方 法 , 避 免 不通 过 , 注 意 9 种 情 形1、 企 业 投 产 ( 经 营 ) 后 , 是 否 必 需 办 理 环 保 竣 工 验 收 手 续 ?是 的 。 生 态 环 境 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是 建 设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的 责 任 主 体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 组 织 对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2、保 护 设 施 进 行 验 收 ,编 制 验 收 报 告 ,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确 保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投 产 或者 使 用 , 并 对 验 收 内 容 、 结 论 和 所 公 开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 不 得 在 验 收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是 指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以 及 开 展 环 境 监 测 所 需 的 装 置 、 设 备 和 工 程 设 施 等 。验 收 报 告

3、分 为 验 收 监 测 ( 调 查 ) 报 告 、 验 收 意 见 和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等 三 项 内 容 。第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后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查 验 、 监 测 、 记 载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调 试 情 况 ,编 制 验 收 监 测 ( 调 查 ) 报 告 。以 排 放 污 染 物 为 主 的 建 设 项 目 , 参 照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指 南 污 染 影 响 类 编 制 验 收 监 测 报告 ; 主 要 对 生 态 造 成 影 响 的 建 设 项 目

4、,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生 态 影 响 类 编 制 验 收 调 查报 告 ; 火 力 发 电 、 石 油 炼 制 、 水 利 水 电 、 核 与 辐 射 等 已 发 布 行 业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的 建 设 项 目 , 按 照 该 行 业 验 收 技 术 规范 编 制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或 者 验 收 调 查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不 具 备 编 制 验 收 监 测 ( 调 查 ) 报 告 能 力 的 , 可 以 委 托 有 能 力 的 技 术 机 构 编 制 。 建 设 单 位 对 受 委 托的 技 术 机 构 编 制 的

5、验 收 监 测 ( 调 查 ) 报 告 结 论 负 责 。 建 设 单 位 与 受 委 托 的 技 术 机 构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以 及 受 委托 的 技 术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 可 以 通 过 合 同 形 式 约 定 。2、 建 设 单 位 是 否 可 以 自 行 监 测 ?有 条 件 可 自 行 监 测 。 暂 行 办 法 中第 六 条 需 要 对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进 行 调 试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确 保 调 试 期 间 污 染 物 排 放 符 合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污 染 物 排

6、放 标 准 和 排 污 许 可 等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未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建 成 的 , 或 者 应 当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但 未 取 得 的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对 该 建 设 项 目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进 行 调 试 。调 试 期 间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和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进 行 监 测 。 验 收 监 测 应 当 在 确 保 主体 工 程 调 试 工 况 稳 定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运 行 正 常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并 如 实

7、记 录 监 测 时 的 实 际 工 况 。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污 染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对 工 况 和 生 产 负 荷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 建 设 单 位 开 展 验 收 监 测 活 动 ,可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和 能 力 , 利 用 自 有 人 员 、 场 所 和 设 备 自 行 监 测 ; 也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有 能 力 的 监 测 机 构 开 展 监 测 。3、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能 否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不 能 。 暂 行 办 法 中第 七

8、条 验 收 监 测 ( 调 查 ) 报 告 编 制 完 成 后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验 收 监 测 ( 调 查 ) 报 告 结 论 , 逐 一 检 查 是 否 存在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情 形 , 提 出 验 收 意 见 。 存 在 问 题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完 成 后 方 可 提出 验 收 意 见 。验 收 意 见 包 括 工 程 建 设 基 本 情 况 、 工 程 变 动 情 况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落 实 情 况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调 试 效 果 、 工 程 建 设对 环 境

9、的 影 响 、 验 收 结 论 和 后 续 要 求 等 内 容 , 验 收 结 论 应 当 明 确 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是 否 验 收 合 格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其 主 体 工 程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格 的 ,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4、 哪 些 情 况 下 验 收 不 合 格 ?主 要 有 这 九 大 类 。 暂 行 办 法 中第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10、,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提 出 验 收 合 格 的 意 见 :( 一 ) 未 按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及 其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决 定 要 求 建 成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不 能 与 主体 工 程 同 时 投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 二 ) 污 染 物 排 放 不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关 标 准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及 其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决 定 或 者 重 点 污 染 物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要 求 的 ;( 三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经 批

11、 准 后 , 该 建 设 项 目 的 性 质 、 规 模 、 地 点 、 采 用 的 生 产 工 艺 或 者 防 治 污 染 、 防止 生 态 破 坏 的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 建 设 单 位 未 重 新 报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未 经 批 准的 ;( 四 ) 建 设 过 程 中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未 治 理 完 成 , 或 者 造 成 重 大 生 态 破 坏 未 恢 复 的 ;( 五 ) 纳 入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 无 证 排 污 或 者 不 按 证 排 污 的 ;

12、( 六 ) 分 期 建 设 、 分 期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依 法 应 当 分 期 验 收 的 建 设 项 目 , 其 分 期 建 设 、 分 期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的 能 力 不 能 满 足 其 相 应 主 体 工 程 需 要 的 ;( 七 ) 建 设 单 位 因 该 建 设 项 目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处 罚 , 被 责 令 改 正 , 尚 未 改 正 完 成 的 ;( 八 ) 验 收 报 告 的 基 础 资 料 数 据 明 显 不 实 , 内 容

13、 存 在 重 大 缺 项 、 遗 漏 , 或 者 验 收 结 论 不 明 确 、 不 合 理 的 ;( 九 ) 其 他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不 得 通 过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的 。6、 验 收 工 作 组 企 业 可 以 组 织 ? 工 作 组 由 哪 些 人 组 成 !可 以 。 暂 行 办 法 中第 九 条 为 提 高 验 收 的 有 效 性 , 在 提 出 验 收 意 见 的 过 程 中 ,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组 织 成 立 验 收 工 作 组 , 采 取 现 场检 查 、 资 料 查 阅 、 召 开 验 收 会 议 等 方 式 , 协 助 开

14、 展 验 收 工 作 。 验 收 工 作 组 可 以 由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环 境 影 响 报告 书 ( 表 ) 编 制 机 构 、 验 收 监 测 ( 调 查 ) 报 告 编 制 机 构 等 单 位 代 表 以 及 专 业 技 术 专 家 等 组 成 , 代 表 范 围 和 人 数 自 定 。7、 验 收 公 示 需 要 在 指 定 的 网 站 吗 ? 时 间 有 无 要 求 。暂 行 办 法 中第 十 一 条 除 按 照 国 家 需 要 保 密 的 情 形 外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其 网 站 或 其 他 便 于 公 众 知 晓 的 方 式 , 向 社

15、会 公 开下 列 信 息 :( 一 )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后 , 公 开 竣 工 日 期 ;( 二 ) 对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进 行 调 试 前 , 公 开 调 试 的 起 止 日 期 ;( 三 ) 验 收 报 告 编 制 完 成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公 开 验 收 报 告 , 公 示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0 个 工 作 日 。建 设 单 位 公 开 上 述 信 息 的 同 时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

16、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三 条 验 收 报 告 公 示 期 满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登 录 全 国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信 息 平 台 ,填 报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情 况 等 相 关 信 息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信 息 予 以 公 开 。8、 验 收 有 无 期 限 要 求 。有 的 。 暂 行 办 法 中第 十 二 条 除 需 要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水 和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外 , 其 他 环 境 保 护 设

17、施 的 验 收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3 个 月 ; 需 要 对 该 类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进 行 调 试 或 者 整 改 的 , 验 收 期 限 可 以 适 当 延 期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12 个 月 。9、 验 收 完 成 后 要 及 时 完 成 的 事 !暂 行 办 法 中第 十 四 条 纳 入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在 项 目 产 生 实 际 污 染 物 排 放 之 前 , 按 照 国 家 排 污 许可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 申 请 排 污 许 可 证 , 不 得 无 证 排 污 或 不 按 证 排 污

18、 。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中 与 污 染 物 排 放 相 关 的主 要 内 容 应 当 纳 入 该 项 目 验 收 完 成 当 年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年 报 。10、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需 要 年 检 吗 ?解 答 : 根 据 环 保 相 关 规 定 , 若 项 目 的 性 质 、 规 模 、 地 点 或 采 用 的 生 产 工 艺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手 续均 有 效 , 不 需 要 年 检 。 需 接 受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原 环 境 保 护 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暂 行 办 法

19、的 公 告 国 环 规 环 评 2017) 4 号生 态 环 境 部 印 发 发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指 南 污 染 影 响 类 ( 征 求 意 见 稿 ) , 规 定 了 工 业 类 建 设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的 总 体 要 求 , 提 出 了 验 收 程 序 、 自 查 内 容 、 验 收 执 行 标 准 、 验 收 监 测 技 术 要 求 、 验 收 监测 报 告 编 制 的 一 般 要 求 。 具 体 全 文 如 下 :1 验 收 程 序验 收 监 测 工 作 可 分 为 启 动 、 自 查 、 编 制 监 测 方 案 、 实 施

20、 监 测 和 核 查 、 编 制 监 测 报 告 五 个 阶 段 , 具 体 工 作 程 序 见 图 1。2 推 荐 程 序建 设 单 位 可 采 用 以 下 程 序 开 展 验 收 工 作 :3 推 荐 方 法2.1 成 立 验 收 工 作 组建 设 单 位 组 织 成 立 的 验 收 工 作 组 可 包 括 项 目 的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编 制 机 构 、 验 收 报 告 编 制 机 构等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和 环 保 验 收 、 行 业 、 监 测 、 质 控 等 领 域 的 技 术 专 家 。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21、和 技 术 专 家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尽 量 足 够 支 撑 验收 组 对 项 目 能 否 通 过 验 收 做 出 科 学 准 确 的 结 论 。2.2 现 场 核 查验 收 工 作 组 现 场 核 查 工 作 的 目 的 是 核 查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定 , 补 充 了 解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中 反 映 不 全 面 或 不 详尽 的 内 容 , 进 一 步 了 解 项 目 特 点 和 区 域 环 境 特 征 等 。 现 场 核 查 是 得 出 验 收 意 见 的 必 要 环 节 和 有 效 手 段 。 现 场 核 查 要 点 可 以

22、参 照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现 场 检 查 及 审 查 要 点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5 113 号 ) 执 行 。2.3 形 成 验 收 意 见验 收 工 作 组 可 以 召 开 验 收 会 议 的 方 式 , 在 勘 查 现 场 和 对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内 容 核 查 的 基 础 上 , 严 格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和 审 批 决 定 等 要 求 对 建 设 项 目 配

23、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进行 验 收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验 收 意 见 。 验 收 意 见 应 当 包 括 工 程 建 设 基 本 情 况 , 工 程 变 动 情 况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落 实 情 况 , 环 境 保 护设 施 调 试 效 果 和 工 程 建 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 验 收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验 收 结 论 和 后 续 要 求 。 对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 验 收 意 见 中 还 应明 确 具 体 且 具 可 操 作 性 的 整 改 要 求 。验 收 意 见 参 考 格 式 见 附 录 4。2.4 建

24、 立 档 案一 套 完 整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档 案 至 少 应 包 括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及 其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决 定 、 初 步 设 计 ( 环 保 篇 ) 、施 工 合 同 ( 环 保 部 分 ) 、 施 工 监 理 报 告 ( 环 保 部 分 ) 、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 环 保 部 分 ) 、 验 收 报 告 、 信 息 公 开 记 录 证 明 ( 需 要 保 密的 除 外 ) 。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技 术 机 构 编 制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的 , 还 应 把 委 托 合 同 、 责 任 约 定 等 委 托

25、涉 及 的 关 键 材 料 列 入 档 案 。 建 设 单位 成 立 验 收 工 作 组 协 助 开 展 验 收 工 作 的 , 还 应 把 验 收 工 作 组 单 位 及 成 员 名 单 、 技 术 专 家 专 长 介 绍 等 材 料 列 入 档 案 。4 验 收 自 查4.1 环 保 手 续 履 行 情 况主 要 包 括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编 制 及 其 审 批 部 门 的 审 批 决 定 , 初 步 设 计 ( 环 保 篇 ) 等 文 件 的 编 制 ,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重 大变 动 及 相 应 手 续 完 成 情 况 , 国 家 与 地 方 环 境 保

26、 护 部 门 对 项 目 的 督 查 、 整 改 要 求 的 落 实 情 况 , 以 及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领 情 况 等 。4.2 项 目 建 成 情 况对 照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等 文 件 , 自 查 项 目 建 设 性 质 、 规 模 、 地 点 , 主 要 生 产 工 艺 、 产 品 及 产 量 、 原 辅 料 消 耗 , 项 目 主体 工 程 、 辅 助 工 程 、 公 用 工 程 、 贮 运 工 程 和 依 托 工 程 内 容 及 规 模 等 情 况 。4.3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建 设 情 况4.3.1 建 设 过 程 : 施 工 合 同 中 是

27、否 涵 盖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的 建 设 内 容 和 要 求 , 是 否 有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建 设 进 度 和 资 金 使 用 内 容 , 项目 实 际 环 保 投 资 总 额 占 项 目 实 际 总 投 资 额 的 百 分 比 , 项 目 竣 工 报 告 中 是 否 有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调 试 运 行 记 录 等 。4.3.2 污 染 物 治 理 /处 置 设 施 : 按 照 废 气 、 废 水 、 噪 声 、 固 体 废 物 的 顺 序 , 逐 项 自 查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及 其 审 批 部 门 审批 决 定 中 的 污 染 物 治 理 /处

28、 置 设 施 建 成 情 况 , 如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类 别 、 规 模 及 工 艺 ; 废 气 处 理 设 施 类 别 、 处 理 能 力 、 工 艺 及 排 气 筒数 量 、 主 要 噪 声 源 的 防 噪 降 噪 设 施 、 固 体 废 物 的 储 运 场 所 及 处 置 设 施 等 。4.3.3 其 他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 按 照 环 境 风 险 、 在 线 监 测 和 其 他 设 施 等 的 顺 序 , 逐 项 自 查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及 其 审 批 部 门 审批 决 定 中 的 其 他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建 成 情 况 , 如 装 置

29、区 围 堰 、 重 点 区 域 防 渗 工 程 、 事 故 池 、 在 线 监 测 装 置 、 “以 新 带 老 ”改 造 工程 、 关 停 或 拆 除 旧 机 组 或 装 置 、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线 、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 绿 化 工 程 、 边 坡 防 护 工 程 等 。4.3.3 自 查 结 果 发 现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建 成 情 况 未 完 全 落 实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及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决 定 要 求 的 应 及 时 整 改 。4.4 自 查 结 果 发 现 项 目 性 质 、 规 模 、 地 点 、 采 用 的 生 产 工 艺 或 者 防 治 污 染 、 防 止 生 态 破 坏 的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 而 未 重 新 报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未 经 批 准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及 时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来 源 : 环 保 人 综 合 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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