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案促改”典型案例一、吴灵臣案件吴灵臣,男,汉族,1950 年 11 月出生,河南嵩县人,1969 年11 月参加工作,1976 年 5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 年 6 月于中国人民大学政经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曾任河南省濮阳市委书记。2016 年 4 月 26 日,吴灵臣受贿案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吴灵臣以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吴灵臣,工作早期曾长期在洛阳耐火材料厂工作。1994 年 10月,吴灵臣任三门峡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副书记兼组织部长。1997 年 5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2001 年 12 月,
2、吴灵臣出任濮阳市委书记,任职长达 10 年。2010 年 10 月,60 岁的吴灵臣调至“二线” ,先后担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环资工委主任。2002 年至 2014 年间,吴灵臣利用其先后担任濮阳市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 1574.3 万元、美元 19 万元、欧元 8000 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吴灵臣在 2001 年 12 月起任濮阳市委书记,从担任濮阳市委书记后的第一年,吴灵臣开始受贿。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时间可以看出,当吴灵臣调到省人
3、大常委会后,退居“二线”的吴仍没有收手,他的受贿时间横跨他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全部任期,直至被“双规” ,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二、王璀英案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造工程量,通过追加预算资金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为丈夫购买价值 60 余万元的雷克萨斯 ES350 型轿车一辆。 2012 年 5 月 31 日,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濮阳市原政协副主席王璀英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璀英(女,47 岁,汉族,无党派人士,副厅级),在 2000 年至 2007 年担任任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濮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采取虚造工程量,通过追加预算资金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以濮阳市恒丰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为其丈夫丁某购买一辆雷克萨斯 ES350 型轿车,价值 606002 元;伙同其丈夫丁某将濮阳市财政局下属的国有企业华裕公司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一套房产卖掉,得赃款 78 万元,用于个人在三亚购买一处房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璀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折款 138 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