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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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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19 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42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第三条

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一)欠缴学费者;(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三)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四)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补考者;(五)博士研究生未通过中期考核或第二学年内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六)学术失范行为者;(七)考试作弊者;(八)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第五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

3、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元和18000元。第六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硕士研究生中的推免生、 “985”高校本科毕业生和“211”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入 学 综 合 成 绩 位 列 本 专 业 前5%的 学 生 , 第 一 学 年 可 直 接 获 得 硕 士 一 等 学 业 奖 学 金 , 奖 励标 准 为 12000元 ; 其 余 硕 士 研 究 生 均 可 获 得 硕 士 二 等 学 业 奖学 金 , 奖 励 标 准 为 6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中“985 ”高校、 “211”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 “学校发展计划”入选者,第一学年可直接

4、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其余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博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第七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依 据 研 究 生 思 想 品 德 、 学 习 成 绩 、 科 学 研 究 、 学 术 创 新 、组 织 管 理 、 社 会 服 务 和 助 教 、 助 研 、 助 管 等 方 面 的 实 际 表 现综 合 评 定 。 各 学 院 自 行 制 定 评 定 细 则 , 根 据 评 定 结 果 确 定 学业 奖 学 金 等 级 。(一)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

5、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8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6000 元。(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18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15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12000 元。学院可以在学业奖学金总额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就以上三个等级的覆盖比例在国家和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调整。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

6、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第十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学院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本院研究生规模和管理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制定相应评审细则,报研究生院(党工委)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

7、(党工委)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

8、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党工委)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学院须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第十九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 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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