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主体 表现 报送 备案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 主席令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理的国务院令 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首长令+及时登报 规定办法 细则 国务院 地方法规 1、省级、设区市人大及常委 2、人大及常委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或自治区州县常委会公布 地名+条例 2、省、自治区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 地方规章 1、省级、设区市、政府 2、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公布+及时登报 地名+规定、办法、细则 1、国务院 + 本级人大常委 2、国务院 +本级人大常委 + 省
2、、自治区人大常委备案 + 政府 特别提示:1、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2、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公布后30日内备案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 4、新法优于旧法 三、裁决: 同一机关新普通和旧特别法不一制定机关裁决法律新普通和旧特别有争议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行政法规新普通和旧特别有争议一国务院裁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
3、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四、重点难点 情况 规定 一般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 (谁制定就由谁定) 3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 企业核准登记日 机关成立之日 事业单位、社团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 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注意法人是组织而不是某个人,法人代表都是指具体的某个人)二.法人的条件(四条件)(18 修改)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4、有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的分类(18 修改) 法人类型 代表举例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区中兴自治组织法人 四.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特别提示: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种类(两种)(18 修改)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8 修改) 委托代理行为
5、终止条件 法定代理终止条件 (1)代理期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 A-B-D复代理:A-B-C-D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
6、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无权,效力待定)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表见代理 (无权,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五、特殊情况代理的责任承担 5 6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7、二、物权具有以下特征:(魔法口诀:配对彩排)(2014-20)1. 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三、物权的种类(三大类) 四、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两种形式) 项目 内容 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注意不是属于农民个人)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 年 五、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非强制要求登记 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8、,可登记 3、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是强制的规定 六.地役权的变动不得单独转让 分类 权能 物 权 种 类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用物权 (2009-3)(2010-6) (2012-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7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七、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与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的关系 项目 内容 一般情况 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
9、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 特殊规定 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八、物权的保护方式 项目 内容 民事责任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的行使 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消防危险 造成损毁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 一般不动产 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特例: 地役权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
10、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动产物权 自交付时设立(不登记也设立) 8 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 债的概念:(18修改)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012-5) 注: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可以形象的理解为(黄世仁是债权人、杨白劳是债务人,欠钱的是爹、要钱的是儿子,所以儿子是债权人、爹是债务人,因此施工单位就是儿子,建设单位就是爹)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2015-30) 二、建设工程债的发
11、生依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2004-71)(2007-72)(2014-81) 1合同(2013-85)(2014-28)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 ,材料买卖合同。 2侵权(2010-99)(2011-48)(2012-42)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概念要点】 1.没有法律上特定的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 2.自觉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12、使对方受益。 3.不当得利(不应当+利已+损人)(2013-31) 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 建设工程常见债的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侵权行为 补偿方式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
13、用人 给予补偿 9 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类型 (2012-6)知识产 权类型 客体 保护时间 是否续期 专利权 (2014-12)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10年 起算时间:申请日计算 不可续展 商标权 (2012-7)(2015-55) 注册商标 10年 起算时间:核准注册日计算 前12 个月续展后6个月宽展 可续展,每次10年 著作权 (2014-67) 文字作品 图形作品 建筑作品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永久) (2)公民作品终生及死后50 年 (3)法人或其他组织首次发表后50年 不可续展 计算机 软件
14、(2015-75)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1)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 12 月31日; (2)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 年的12月31 日。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12月 31 日 不可续展 10 第七节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人的担保 保证 第三人提供 物的担保 抵押 可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 不转移占有 动产、不动产 质押 转移占有
15、动产、权利 留置 债务人本人提供 转移占有 动产 金钱担保 定金 转移占有 注: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2012-79)(2013-78)(2015-48) 按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按约定 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个月 保证范围 按约定 按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1 第八节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保险索赔 计算损失大小 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2.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
16、险索赔。虽然没有全部 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 损进行索赔。 3.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二、除外责任(2004-36)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蛙、 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 支付
17、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 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 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注:第(2)、(5)、(6)、(7)、
18、(8)、(9)、(10)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同 三、保险期限(2004-35)(2012-7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 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为准。 四、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险种 保险性质 保险对象 是否自愿 建筑工程一切险 商业险 项目 自愿 安装工程一切险 商业险 安装工程 自愿 工伤保险 社会险 施工企业职工 强制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商业险 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自愿 12 第九节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1
19、8新增) 一、企业所得税 1、 纳税人:我围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 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 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2)股息等权益性投资;(3)非盈利组织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
20、1、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税基:(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21、%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 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企业增值税 1、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一当期迸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
22、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4、建筑行业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销项税额的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
23、税额。(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不得抵扣的销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13 第十节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建设工程四大罪 罪名 特征 简化记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4-3)(2015-32) 降低标准 安全
24、-标准(单位)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9-43)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责任(个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设施或条件不符合 劳动-设施(单位) 14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2012-83)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等工程3已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注:此开工报告为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 4.军事用房。 二、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的区别 区别 国务院
25、的开工报告制度 建设监理的开工报告 性质不同 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主体不同 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内容不同 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三、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2004-76)(2010-7)(2011-79)(2013-6)(2013-90)(2014-74) 法律规定 条件 区别 建筑法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6、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增加一条: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 建设资金已经
27、落实;(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越来越细化,相似法律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一定要加以区分,做题过程中才不出现似是而非的情况,保证考试顺利过关。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工期1年 施工合同价30% 工期1年 施工合同价50% 15 五、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2005-49)(2011-34)(2015-17) 施工 许可证 3 个月内 开工 可延期 2 次,每次不超过 3个月 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恢复施工前,向发证机关核验 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 9个月开工。 不开工、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自行废止 开工 报告 6 个月内 开工 不予 延期 不开工或中止施工,及向批准机关报告 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个月,重新办理 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 6个月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