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作者:苏义飞 时间:2014-03-25 浏览量 7167 评论 0 0 0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办案人:苏义飞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 x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 x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 x 赔偿原告人王 x 医疗费 32968.68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40 元、残疾赔偿金 92456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651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6000 元和交通费1500 元;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事
2、实与理由:2013 年 8 月 21 日 18 时 30 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 x 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 x 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 x 殴打原告人王 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 x 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 、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 x 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 x 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综上,被告人叶 x 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 x 打伤,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
3、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 x 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 x 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2014 年 3 月 18 日附:一、本诉状副本 2 份;二、证据材料若干;三、赔偿明细:1、医疗费 32968.68 元=29209.72 元+577.52 元+20 元+30 元+5 元+211.14 元+161 元+165 元+361.7 元 +556.4 元+199.7 元+575 元+575 元+303.5 元+18 元。
4、2、住院伙食补助费 1020 元=30 元/天 (19 天+15 天)。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 19 天,自 2013 年 8 月 21 日至 2013 年 9 月 9 日;后尚需取内固定,经咨询医生,被告知二次手术住院天数不少于 15 日。3、残疾赔偿金 92456 元=23114 元/ 年20 年20%。4、被抚养人生活费 6514 元=16285 元/年 (18-14 )年20%2 人。5、精神损害抚慰金 16000 元。6、交通费 1500 元(含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期间的交通费用)。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除第 7 项以外,其余各项合计 15
5、0458.68 元。证 据 目 录证据一、王 x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原告人基本身份事项,2、原告人为非农业人口,3、原告人的基本家庭成员情况。证据二、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王 x 的伤情、治疗以及后续仍需治疗情况,2 、王 x 因伤导致误工、护理损失等案件情况。证据三、医药费收据、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王 x 因伤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损失。证据四、情况简介、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合证据二,证明:王 x 的职业,以及误工损失等案件情况。证据五、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合证据二,证明:1、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2、王 x 因伤支出的护理费用损失等案件情况。证据六、交通费发票若干;证明:王 x 因伤导致的部分交通费损失。提交人: 201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