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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处罚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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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赵 XX占道促销行政处罚案YFDC2011第2号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赵 XX一、案件事实2011年5月1日上午九点,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四中队队员正常巡逻至金果路21号时发现,阳春堂大药房门前人行道上搭了一个舞台进行占道促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促销行为是阳春堂老板赵 XX 所为,无任何批准文件。 执法 队员用卷尺对占道面积实际丈量,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工作通知书(衡行责字第【0013043】号)和询问调查通知书(衡行询字第【0001662】号)。2011年5月2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负责人批

2、准立案。5月2日,赵 XX 接受了执法队员 的询问调查,制作了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在调查中发现,赵 XX 虽然是阳春堂的老板但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5月1日查处他的时候是阳春堂正在搞开业促销,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手续。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完成对该案的调查,查明了赵 XX 的违规占道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赵 XX 违规侵占人行道进行开业促销活动,占道面积为3米3米 =9平方米,赵 XX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11年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向赵 XX 送达了行政 处罚告知决定书(衡询告字【0002054】),告知赵 XX 拟作出行政

3、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赵 XX 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赵 XX 放弃了听证权,辩称自己是初犯,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2011年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负责人、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依次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二、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 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赵 XX 占道促 销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2011年5月4日,经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决定,对赵 XX 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赵 XX 应在接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预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字【2011】第0000556号)。 2011年5月5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2011】00

5、00556)送达赵 XX,赵XX 在送达回执上 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赵 XX 对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赵 XX 违规 占道促销的事实 、性质、情节。 1赵 XX 的身份 证复印件、对赵 XX 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赵 XX 具备个人承担行政法律 责任能力。2对赵 XX 的 询问调查笔录中,赵 XX 承认了占道促销和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事实。3对赵 XX 的 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赵 XX侵占人行道的面积为3米3米=9 平方米。

6、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的说明赵 XX 擅自占用人行道 进行促销活动,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对赵 XX 予以 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关于对赵 XX 占道促 销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赵 XX 申辩:系初犯, 请求不予行政处罚。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初犯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其要求不予处罚不能成立。关于对赵 XX 占道促 销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7、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理第27条的,情节轻微,其未对城市道路造成明显损伤,尚可改正的。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赵 XX 占道促销其侵占人行道的面积为9平方米,情节轻微,未对人行道造成明显损伤,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故对赵德海罚款1800元整。五、告知权利赵 XX 如不服行政 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2011】0000556)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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