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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0〕132号老工伤计提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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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渝人社发2010 132 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中央在渝企业: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1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用人单位(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由企业主代管部门,以下同)负责

2、统一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并缴纳统筹费用。二、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原国有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且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二)已按国家相关政策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中,未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且目前仍由原企业主(代)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并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六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上人员统称“老工 伤人员” 。三、缴费项目和标准-3-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按工

3、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计算,各项目计提标准如下:(一)伤残津贴: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按规定应支付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算至男 60 岁、女 50 岁,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 10 年。(二)生活护理费: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按规定应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算 10 年,70 岁以上(含 70 岁)人员计算 5 年。(三)医疗费: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上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计算 20 个月、二级伤残计算 18个月、三级伤残计算 16 个月,四级伤残计算 14 个月,五级伤残计算 12 个月、六级伤残计算 10 个月,七级伤残计算 8 个月,八级伤残计算 6 个月,九级伤残计

4、算 4 个月、十级伤残计算 2 个月,矽肺病统一按 40 个月计算。(四)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按规定应支付的供养亲属(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抚恤金为基数计算 10 年,70 岁以上(含 70 岁)人员计算 5 年,如供养亲属为子女(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纳入统筹时实际年龄计算至 18 周岁。(五)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纳入统筹之月我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限额标准为基数,按 10 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70 岁(含70 岁)以上人员按 5 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计算次数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四、待遇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老工伤人员统筹费用的次月起,老工伤-4-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工伤

5、保险政策规定和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纳入统筹时该项目统筹费用计算基数为标准支付,以后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其它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以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五、办理程序(一)申报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对本单位所有符合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统一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附表 1)或重庆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附表 2)。2.工伤证明材料(1)工伤人员:1996 年 10 月

6、 1 日前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人员,提供受伤(或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出据的工伤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996 年 10 月 1 日后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人员,提供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据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无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提供经企业及其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原始工伤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供养亲属:提供工亡职工因工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凭证,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5-抚恤金人员生活现状证明材料。3.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二)审核1.用人单位将老工伤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后,将申

7、报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参保属地原则送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2.破产关闭国有企业由原企业主(代)管部门负责申报,并签署意见(代管部门需报同级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确认1.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未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含原鉴定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经审核确认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按照参保属地原则,由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中心

8、承担。2.对曾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对原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未达四级的,工伤待遇和缴纳统筹费用按四级对待。3.老工伤人员进行初次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费和鉴定检查-6-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破产关闭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初次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四)费用核定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对老工伤人员建立工伤保险档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经审核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和享受待遇的项目标准,按本意见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

9、,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下达统筹费用征缴计划,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中,破产关闭国有企业缴纳的统筹费用,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五)费用缴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清统筹费用。缴费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可分年度缴费,但首次缴费额度不低于应缴费总额的 20%,余额部分在 4 年内缴清,并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年度缴费协议书,明确每

10、年缴费额度,未按缴费协议足额缴纳统筹费用的,按日收取 0.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月起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六、统筹基金管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缴纳的统筹费用,并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市统筹管理和使用。老工伤人员统筹费用收支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七、有关问题处理(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在用人单位参保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二)本意见实施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和解体注销时,可按照本意见规定一次性缴纳参保期间发生的

11、一至四级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六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统筹费用。老工伤人员已按本意见缴纳了统筹费用的,不再缴费。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关闭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申报时间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八、有关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伤职工的亲切关怀,是保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落实重要措施,有利于保护老工伤人员切身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8-织实施,将实事办

12、好,好事办实。(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性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作顺利平稳开展。(三)严格政策,实事求是。老工伤是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时间跨度大,并经历了我国工伤保险政策不同阶段。用人单位及老工伤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改进方法,加强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经济信息委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简化程序,

13、提高效率。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服务,把好事办好。(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发现新情况及时上报,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附表 1:-9-重庆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企业性质中央国有企业 市属国有企 业 区县属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 企业 其他企业 姓 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在职或退休 在职 退休工伤或职业病工 伤 职业病照片发生工伤时间 伤害部位工伤职工伤残鉴定时间 伤残等级 护理等级现领取伤残津贴(元/月) 现领取生

14、活护理费(元/月)待遇领取标准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项 目 计算基数 时限(月或次) 金额 备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合计(大写):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机构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意见经核定:统筹费用合计(大写): (单位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备注填表说明:1、此表由用人单位(破 产企业由其主或代管部门 )负责统一填报。 2、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

15、件盖审核专用章。-11-附表 2:重庆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企业性质中央国有企业 市属国有企 业 区县属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 企业 其他企业 姓 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工亡职工的关系 配偶 子女 父母 其他照片工亡职工姓名 死亡时间工亡类别因工死亡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其他因工死亡一至四级工 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满后死亡 供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首次领取时间现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申报单位意见(单位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经办人:

16、 年 月 日项 目 计算基数 时限(月或次) 金额 备注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大写):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机构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意见经核定:统筹费用合计(大写): (单位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备注填表说明:1、此表由用人单位(破 产企业由其主或代管部门 )负责统一填报。 2、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盖审核专用章。-13-主题词:老工伤 统筹 管理 通知抄送:市 财 政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经 信 委 ,工 伤 保 险 管 理 中 心 ,劳 动 鉴定 中 心 。重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室2010 年 8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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