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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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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1、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2、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限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3、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二、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直接故意

2、犯罪按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完成为标准,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停止下来时,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情形。在此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形式,犯罪未遂形态犯罪预备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犯罪一旦形成预备状态,就不可能发展到未遂状态;一旦形成未遂状态,也不可能发展为既遂状态;犯罪已经既遂,就不可能逆转到未遂抑或预备状态。,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

3、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三、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间接故意犯罪也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的特征:,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二、犯罪既遂的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一)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要发生法定的

4、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最典型的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且把人杀死才构成既遂,如果杀而未死,则只能是未遂。,常见的必须发生法定结果才既遂的有侵犯财产罪类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这些犯罪的既遂,一般需要发生对被害人财产控制的结果。伤害罪通常要发生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认为既遂。,(二)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情况常见的有伪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脱逃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等。如脱逃罪,行为人脱逃达到逃离监所的程度为既遂;在押运途中,逃离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的程度为既遂。,此外,“持有型”的犯罪通常属于行为犯,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5、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这些犯罪的既遂没有“结果”、“危险”这样的明显标志,因此区别它们既遂、未遂的意义不大。因为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实行终了,犯罪就告既遂。,对于某些复合行为,如买卖毒品(买和卖)、拐卖妇女、儿童(拐和卖)、绑架(非法拘禁和勒索财物),一般只要其一项行为完成就构成既遂。如把人质绑架,即使未能索取财物,也构成既遂。,反之,敲诈勒索罪作为发生结果才既遂的犯罪,仅有敲诈勒索行为,没有实际获取财物的,不能算既遂。例:甲打电话给某超市要求其向某某银行卡打款5万元,声称如不满足条件就在超市出售的食品中放毒。但遭勒索的超市没有打款。警方破案将甲抓获。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未遂犯。,

6、(三)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虽然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仍然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这主要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如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此外,还包括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

7、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注意,刑法中危险犯的“危险”是指“具体的危险”。所谓具体的危险,是指可以验证的现实的危险。,例: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场合,行为人把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如果经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假如火车经过时碰到这块石头肯定会发生重大事故,那么,认为足以使交通工具颠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出现了,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如果经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假如火车经过时碰到这样大小的石块,不会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那么认为具体的危险并没有出现,不能构

8、成危险犯的既遂,可能成立未遂。,(四)举动犯,举动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即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如参加类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加间谍组织等。,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定罪标准和所确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但要受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案例,被告人王某,系上海杏花楼企业公司的服务员。王某,潜入公司存放月饼预约券(一种可以直接到柜台兑换月饼的凭证)的库房,盗窃3000张面值68元的月饼券,在王某将月饼券销赃之前,被抓获。请问王某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分析,月

9、饼券具有直接兑换功能,所以认为是财物的一种,本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案例,王某于夜里持刀拦路抢劫,拦住下夜班的工人刘某并抢去了刘某的手表,刘某后寻机夺下王某的刀子并逼迫王某交回了手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应当构成犯罪既遂,刘某属于自救行为。,案例,李某在其老乡家中,乘夫妇不在家中,将其刚出生的婴儿盗走,欲带回原籍出卖。在逃跑途中,被寻找婴儿的夫妇发现,李某遂将婴儿扔弃后逃走。,分析,以出卖为目的的偷盗婴儿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论处的一种特殊情形,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客观上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犯罪既遂。,案例,被告人刘某,女,

10、因与丈夫关系不和,夫妻之间经常吵架,一日,夫妻吵架后,丈夫出门。刘某在家越想越气,为泄愤,点燃火种将床上用品引燃,烧毁自家电视机、电冰箱等物,幸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未殃及四邻。请问刘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分析,本案中的放火罪是危险犯的一种,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种危险状态就可以认定犯罪既遂,所以本案认定为犯罪既遂。,第三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1.为犯罪准备工具。2

11、.为犯罪创造条件。,(一)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1)准备犯罪的手段。(2)为实施犯罪而事先进行调查。(3)清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即排除实施犯罪的不利因素。(4)拟定犯罪计划。(5)拉拢共同犯罪人。(6)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等等。,为制造犯罪条件的几种形式,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

12、”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三)犯罪预备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显著标志。,(四)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停顿,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这是区分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的标志。,案例:王甲、王乙,1997年6月7日中午,二人共谋抢劫,当日下午7时许,王甲提出抢劫出租汽车司机的钱,王乙表示同意,遂即共同准备了锯齿刀、手术刀、剪子各一把,呢绒绳一根,不干胶带一卷。当晚23时许,二被告带上述作案工具在洞子口乘上了司机钟某驾驶的出租汽车,欲意伺机作案。上车后,王甲、王乙先后对司机慌称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这引起钟某的怀疑和警觉

13、,遂即开车将二被告载至出租汽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二被告抓获。,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出来。,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形态,(一)犯意表示的特征,(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达出来。(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实际的危害性。,(二)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相似之处,(1)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2)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3)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1.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思想的流露,它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的

14、危害;犯罪预备已经为犯罪准备了工具和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2.犯意表示一般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预备大都表现为身体的动作,很少单纯用言词的方式进行。,四、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全部特征的犯罪人。,案例:抢劫罪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既遂,案情李某、赵某、杨某三人预谋准备乘第二天夜深人静时到某市天桥下抢劫,并详细商讨了得手后的逃跑路线。第二天晚上,三人事先准备好刀具、棍棒,来到天桥下伺机作案。由于一直没有目标出现,李某指派杨某到附近烟酒店买烟。,杨某走后不久,适逢某工厂女职工孙某骑车路过天桥。李某、赵某从旁边窜出

15、将孙某连人带车掀翻在地,对孙某进行殴打,将其钱包内600元钱抢走。此时,买烟回来的杨某正好看到两人抢劫情况。听到李某喊“快跑”后,遂与李某、赵某两人一块逃走。后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请问:杨某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既遂?,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既遂。李某、赵某、杨某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当无异议,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实行的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其中的一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其他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参与者也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实施犯罪既遂,全体行为人都要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本案杨某虽然没有参与直接的抢劫行为,但是,杨某先前参与抢劫的预

16、谋行为,准备工具行为,以及为李某、赵某买烟的行为都会对李某、赵某两人的抢劫行为产生一种精神上的鼓励作用。,这种精神上的鼓励作用对于李某、赵某完成抢劫行为产生了一定作用,因此,杨某与李某、赵某一样应该承担抢劫罪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当然,鉴于杨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以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解析:ACD都犯罪的预备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认为构

17、成犯罪;B属于犯意流露,不构成犯罪。,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A.提刀在剧院里寻找仇人B.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C.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D.将毒药投放被害人饭碗中,解析:A、B、C项都是没有实行各自实行行为,即没有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所以都属于犯罪预备。而D项中将毒药投放到被害人的碗中,是实施了投毒罪的实行行为,故应当排除D项。,甲、乙共谋杀丙,甲负责提供毒药,乙实施投毒。但乙在投毒后终不忍杀死丙,遂将毒物倒掉。此案应认定为()A.甲、乙同为犯罪中止B.甲、乙同为犯罪预备C.甲为犯罪预备,乙为犯罪中止D.甲为犯罪未遂,乙为犯罪中止,甲乙丙共谋商议抢劫银行,然后三人

18、分工,由乙和丙去弄清银行资金,线路以及保安情况,甲去派出所盗窃民警枪支,后藏于自己家中。甲乙丙抢劫银行的行为被他人告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甲乙丙三人协商投毒,并购买了大量剧毒物品,三人约定某晚去水库投毒,去之前不巧甲跌倒骨折,于是积极鼓动乙丙二人前往投毒,后因为二人害怕,只投少量毒品,结果少数人中毒,没有人死亡。,被告人杨某,想抢劫,他随身携带了两把枪和一把匕首,并随身带了安眠药。其在保定盯上了一辆出租车,他与司机商定租车到沧州,出租费450元,司机同意。车从保定出来,途径沧县一个小吃点,他想往水里或者酒里下药,等司机迷糊了好作案,但司机没有喝水也没有喝酒,所以他也没有下药。车到沧州后,杨

19、某找到一个朋友,并和朋友讲了要抢出租车的想法,同时向朋友展示了一下随身携带的枪和匕首。杨某的朋友知悉情况后立即报了警,警察随后将杨某抓获问:杨某是否为犯罪预备?,第四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特征,(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正确

20、认定犯罪的着手,在审判实践中,衡量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般是从以下方面考虑:1、实行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例如,携刀埋伏路边伺机行抢的抢劫犯,如果在行为出现之前即被抓获的,不能认为抢劫已经着手,仍应属犯罪预备的行为。,2、实行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即考察具体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否则,即使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着手。例如,“尾随”行为,对犯罪客体只是一种间接的潜在威胁,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对象的安全。其行为仍然是犯罪预备。,3、实行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明显表露出他主观

21、上是在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于点燃香烟,也可以用来放火。只有是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为,才能成为放火罪的着手。,王某尾随一女性居民周某,意图抢劫。周某发现有人尾随后,急忙上楼,王某也跟了上去,周某走到自己家门口,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王某误以为周某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屋内,并随收锁上房门。周某因受到惊吓,大叫了一声,其丈夫刘某闻声走出卧室,拉开电灯,发现王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王某答道:“我是来推销产品的。”刘质问:“推销产品怎么可以不经主人同意强行进入屋内?”刘见王某无话可答,在邻居的协助下,将王某送到派出所,王某供认自己进入周家的目的是为

22、了抢钱.问: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吗?,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已超出了尾随行为的范围,而是已经实施了强行入室的行为,其强行入室行为已经属于抢劫罪实行行为中的暴力手段范畴之内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甲某晚跳墙进入一女村民家,企图实施强奸行为,入屋后,即站在窗前,用螺丝刀撬窗子,在其中一扇窗刚打开之际,正在睡觉的妇女惊醒,遂打开电灯,呼喊“抓坏人”,甲一看灯下的妇女,竟是自己小学同学,感到“难为情”,于是扭头便跑。问题:甲是否着手?,黄某与本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互相厮打,在被拉开后,黄某便产生了杀害刘某之念。回家后,黄某见准备炸鱼的手榴弹带在身上,在返回厂里的途中,黄某截

23、住一拖拉机,逼着司机送其到厂。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弃车跑掉。被告人黄某跑到机电厂碰见本厂保卫干部李某孙某,黄某扬言要刘某下跪道歉就算拉倒,否则就炸死他。说完,黄某跑向刘某的车间,到车间没有找到刘某,便在车间门口等候,并将两枚手榴弹盖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厂保卫部门对被告展开政治攻势宣传政策的情况下,黄某自首。问: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分析,由于杀人行为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内容的,所以,杀人行为总是针对一定被害人的,只有针对一定的被害人才谈得上杀人行为。本案中,被害人没有在场,其杀人行为无从实施。因此本案并没有着手,而是寻找被害人的预备行为。,案例

24、,某甲蓄意杀害某乙,某晚潜入某乙的院子,见墙角有个黑影,便以为是乙,举枪射击,后来发现打死的不是乙,而是乙的一头牲畜。问题:甲是否着手?,案例,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问题:甲是否着手?,正确把握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1、对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四种实行行为:单一实行行为、复合实行行为、择一实行行为和并列实行行为,开始“着手实行”具有不同的含义,应当注意区别。如招摇撞骗罪(两个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诈骗,均已实施才能认定为着手),2、以实行行为为基础认定犯罪的着手,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特点予以具体分析,不得一概而论。如同样是入室进入犯罪现场的

25、行为,对于盗窃罪而言可以成立犯罪实行的着手,而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则不能认为以着手实行犯罪。,3、对于间接正犯,即利用无责任能力或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及假借无犯罪故意人之手以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其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应为实施利用行为的开始。,(二)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中,没有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被认为是犯罪未得逞;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出现也是未得逞;在行为犯中,行为人没有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则认为犯罪未得逞。,另外,绝不能将犯罪未得逞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

26、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问:陈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已经得逞?,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问:甲的行为是否已经得逞?,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

27、然无恙。问:甲的行为是否已经得逞?,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问:甲、乙、丙的行为是否已经得逞?,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问:乙的行为是否已经得逞?,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

28、,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问:甲的行为是否已经得逞?,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问:甲的行为是否已经得逞?,(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重要区别。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以及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1.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

29、因,如:(1)被害人躲避反抗;(2)第三人阻止、抓获;(3)自然力的破坏;(4)对象障碍(防盗门打不开);(5)环境条件的影响(保安巡逻);,2.行为人自身存在的客观原因。如:工具缺陷、技术不佳、生理上障碍(突发疾病)等。,3.认识错误对象错误(误狗为人)结果错误(没死误认为死)现象判断错误(外界无人,行为人认为有人),案例:某市城关镇连续发生多起拦路强奸案。县公安局派侦察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当晚,叶某正准备去县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即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腰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30、二、犯罪未遂形态的分类,(一)以犯罪行为实行的程度为标准1.实行终了的未遂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完毕自认为完成犯罪的全部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自己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1.能犯未遂2.不能犯未遂。,(二)以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以后,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不能犯未遂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

31、上不可能达到既遂。(1)工具不能犯未遂。(2)对象不能犯未遂。,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未遂犯:指行为符合犯罪未遂全部特征的犯罪人。,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1、“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重要区别。,2、“

32、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是犯罪行为;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3、“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结局,既不是既遂,也不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是一种结局状态,行为呈现结局状态后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案例,储某(男,42岁)与某日将事先准备的三角刀和麻袋放入一旅行包中,乘上一辆长途汽车伺机进行抢劫。汽车开到中途有几位乘客上车,储某怀疑这几个人中有警察,抢劫意念开始动摇。当汽车又开出不远时,

33、储某见路边有一个加油站,急忙叫司机停车,说自己到目的地了。下车后储某到一厕所中将三角刀和麻袋扔掉,恰遇执勤民警巡逻至此。民警见储某形迹可疑,进行盘问,储某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抢劫罪(预备)对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预备)判处储某有期徒刑6个月,储某的辩护人以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储某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没有实行行为,既然处于预备阶段,便不存在中止形态的问题,而只能成立预备形态。问:本案储某的行为是处于什么阶段的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分析,储某是出于自愿而放弃本可实施下去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将

34、该犯罪进行到底。行为人自动做出了放弃该犯罪的决定。行为人彻底放弃了该犯罪。自动性是中止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区别的主要标志。,(二)中止的自动性,张某想毒杀李某,一天张某约李某到他家中饮酒,张某事先买了两小瓶毒药,两瓶的药量合起来刚好可以毒死李某。李某来后,张某先将一瓶毒药倒入李某的酒杯中,李某一饮而尽,这时,张某后悔,便没有将另一瓶毒药给李某喝,因而李某并没有死亡。而事后发现,张某的买的另一瓶毒药实际上是假药,没有任何毒性,即使其将毒药给李某喝,也不会造成李某死亡。,分析,判断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行为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应当以犯罪人自己主观为标准,如果行为人自认为犯罪可继续,

35、而放弃,即使客观上犯罪不可能继续实施,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案例:邢某路过徐家门口,见女青年徐某正换衣服,顿起淫心,入室将徐拦腰抱住,强行脱徐某短裤,发现徐某正来月经,邢当即对徐说“这次我不动你“,并声言改日再来。如何认定邢某行为的性质?(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之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例如,在强奸案中,行为人见妇女正值月经期,知道可以实施强奸行为但又自愿放弃的,就具有自动性,不能因为妇女

36、来月经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的事实,就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案例:甲乙二人相约实施入室强奸,并约定:如果女主人不漂亮则不实施强奸行为。当甲乙敲开一家的门,发现开门的女主人相貌丑陋,甲乙即谎称自己敲错门而离开现场。问:甲乙二人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三)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

37、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给乙。之后,甲后悔,于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药已被服用。甲见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乙服用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需要研究的是,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是否成立中止犯?即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是否成立中止犯?这

38、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我们持肯定说。大致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1)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2)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理应成立犯罪中止。,(3)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不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意欲杀人,但

39、其客观上所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通常致死量;在发现他人呕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将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时,也属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与中止的竞合。,因为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否则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注意:犯罪中止并非没有发生任何结果,而是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例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杀人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是死亡结果。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时,只要没有发生死亡结果,即使造成了他人

40、身体伤害,也成立故意杀人中止,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三、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在讨论如何对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定性时,应当把犯罪行为理解为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者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按照这样的观点理解犯罪行为,就应当认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将放弃可

41、能重复侵害的行为视为犯罪中止利大于弊。,四、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1.预备中止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3.实行终了的中止,(一)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阶段划分,1.预备中止,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中止。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甲的行为构成预备中止。,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行,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

42、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甲男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乙。一日,甲乘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乙吃饭的碗中,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二)根据中止的行为方式不同,1.消极中止2.积极中止,1.消极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一般发生在行为犯、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因而缺乏直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场合。,2.积极中止,是指犯罪分子除自动停止实施犯罪行

43、为外,还需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一般发生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及虽尚未实行终了,但行为已包含发生法定犯罪结果的现实危险性的场合。,五、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中止,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简单共同犯罪:,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44、,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王某和刘某预谋杀害李某,二人买好了犯罪工具,商量好了第二天一起去杀李某。第二天王某害怕而放弃了杀人的念头,于是对刘某谎称自己拉肚子,刘某只好单独前往,杀死了李某。请问对于王某和刘某应当如何处理?,分析,在共同犯罪当中,除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的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复杂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而帮助犯因为有一定的从属性,如果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那么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

45、、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才构成中止。,六、中止犯的刑事责任,中止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全部特征的犯罪人,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张某(男)与杨女长期通奸,为达结婚目的,二人谋划杀害杨的丈夫,约定由张某找毒药,杨女投毒。张某找医生钱某要砒霜,钱知其用意,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引起呕吐但不能致人死亡的),慌称是砒霜。张某拿到“砒霜”后交与杨女,杨女将“砒霜”投在其夫碗中,其夫服后,呕吐不止,非常痛苦,杨不忍,送其夫去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其夫很快恢复

46、健康。,对张某认定为犯罪未遂没有异议,但对杨女应如何定性?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定未遂犯;有的认为属于中止犯;也有人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中止,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不能犯未遂。,甲欲强奸乙,乙说我长的丑,给你块你找小姐吧,甲放弃。甲欲强奸乙,按倒后发现是邻居,甲放弃。,甲欲强奸乙,乙说我有性病,甲思索后放弃。甲在包厢中欲强奸乙,乙说你要强奸我我就自杀,甲放弃。甲在路边待着,心想遇到漂亮的我就强奸,没遇到就算,后等一天也没有遇到,就回家,案例分析,甲、乙两人持枪一起去谋杀丙,见丙后两人同时开枪,甲击中丙心脏而乙击中丙右臂,丙当场死

47、亡。关于该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D.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某甲在乙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乙,忽然听到有人敲门,甲以为事情败露,急忙弃刀跳窗逃走。实际上,根本没人来,而是台风猛烈拍打乙家的大门,甲只是听错了声音。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C.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李某因私仇蓄意杀害杨某。一天,李某在杨某回家途中抓住被害人,并用枪对准其太阳穴,随时准备开枪。正在此时,两名警察在500米以外出现,对李某高呼“放下武器”。李某害怕被抓获受到法律的惩罚,丢枪逃走,其行为是()A.犯罪未遂B.

48、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意外事件,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A.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B.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C.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D.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被告人沈某因赌

49、博欠债,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晚9时许,被告人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现金。于是,被告人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第二天,李会计发现办公室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向厂保卫股报案。第三天人们找到了小保险柜,柜内人民币原封未动。问: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什么形态?,案例分析,一天傍晚,姜某尾随受害人周某进入胡同,持尖刀威胁周某交出钱物。因周某大声呼救,并当场叫出姜某的名字,姜某才发现周某曾和他一起工作过。见周某家人及邻居听到呼救声跑出来,姜某放开周某逃离现场。问:姜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什么形态,应如何处罚?,王某因琐事产生杀死杜某再自杀的念头,用三棱刮刀刺向杜某的胸部,王刺第二刀时,因杜某躲闪只伤及杜某的左季肋骨。随后,杜某一把夺过三棱刮刀将之扔在地上。杜某流血不止,要求王某送其去医院,王某称:“不要去了,去了也没有用”。杜某仍要去医院,王某告之:“你已被我刺了两刀了,没有用了。”杜某即称其怕冷要王某去另一房间为其抱被取暖,趁王某去另一房间为其抱被之际,杜某逃离现场,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杜某的伤构成轻微伤。问: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什么形态,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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