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附答案)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
2、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自由 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 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
3、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15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 指出于
4、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 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4结婚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
5、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5结婚的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 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 2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0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
6、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31抚养 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32赡养 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33收养 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34离婚 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35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7涉外婚姻 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
7、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38诉讼外调解程序 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39复婚 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 40。家庭职能 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 )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2、夫妻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依法归( )。 A一方所有 B夫妻共同所
8、有 C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夫妻共同所有 D离婚时协商处理 3、 因受胁迫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 A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D一切组织和个人 4、 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A20 岁 B25 岁 C35 岁 D40 岁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应( )。 A采书面形式 B公证形式 C须有证人证有 D口头形式 6、在我国封建社会,离婚的主要方式是( )。 A和离 B义绝 3C出妻 D呈诉离婚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不能超过月总收入
9、的( )。 A15 B25 C35 D50 8、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件的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 )。 A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均可委托他人代理 B一方如有严重疾病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C必须双方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D一方在国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9、50 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宣传与落实婚姻法,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规定,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在( )。 A1950 年 5 月 B1951 年 5 月 C1952 年 3 月 D1953 年 3 月 10、 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下列( )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草率结婚的 B近亲结婚的 C一方未达法定年龄的 D有赌博恶习
10、的 11、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 9 年,该房属于( )。 A夫妻共同财产 B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C婚姻关系存续 4 年的,可视为共同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 8 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在我国,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 A国籍法 B国际法 C婚姻缔结地 D居住国法 13、我国古代社会的亲属立法,基本上都是以( )为本位。 A个人 B父母 C子女 D家族 14、同母异父的兄弟,属于(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15、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 )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居所地法 C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 D国际法 16、婚
11、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A 经济因素 B自然属性 C 社会属性 D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是( )。 A照顾与关心 B扶助 与关爱 C关爱与帮助 D赡养与扶助 18、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A自动恢复 B协议恢复 C尊重子女意愿 D由人民法院判决 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婚后 3 年月乙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男给乙女彩礼 26000 元,应( )。 A属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分割 B乙女应返还甲男 C归乙女个人所有,不应返还 D双方协商解决 20、我国
12、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结婚年龄为 ( )。 A男 20、女 18 B男 21、女 19 C男 22、女 20 D男 23、女 21 21、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堂兄弟姐妹为( )。 A一亲等 B二亲等 C三亲等 D四亲等 C国籍法 D居住的法 22、我国某解放军战士甲男与澳籍华人乙男相爱三年,现俩人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根据有关规定应( )处理。A经部队批准,可准予结婚 4B经我国外交部批准,可准予结婚 C不准结婚 D准予结婚 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有下列( )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患病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B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C子女未成年期间 D经济困难
13、 24、普那路亚婚制实行的是( )。 A一夫一妻制 B血缘群婚制 C亚血缘群婚制 D对偶婚制 25、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中,( )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A一方依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一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D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6、某人同岳父母的关系属( )。 A旁系血亲 B拟制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27、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 )。 A宗教婚 B世俗婚 C仪式婚 D聘娶婚 28、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 )不属婚姻无效的情形。 A未达法定婚龄的 B因胁迫结婚的 C重婚的 D有禁止结婚
14、的近亲 E.有禁止结婚疾病的 29、我国婚姻法中调整的财产关以( )。 A社会关系为基础 B思想关系为基础 C经济关系为基础 D人身关系为基础的 30、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 A自始无效 B从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无效 C从宣告时无效 D从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参考答案: 1 B 2B 3 A 4 D 5 A 6C 7D 8C 9D 10D 11B 12C 13D 14B 15C 16C 17D 18A 19B 20C. 21D 22C 23B 24C 25A 26C 27D 28B 29D 30 A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 )( )( )( )。 A赌博 B重婚
15、C吸毒 D打游戏 E家庭暴力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须酌情返还的情形有( )( )( )( )( )。 A重大误解 B 结婚未同居 C婚前给付 D显失公平 E因索要财物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的 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 )( )( )。 A非自愿的 B未达到法定婚龄 C有禁止结婚的近亲 D患禁止结婚的疾病 E一方已有配偶 4、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有( )( )( )( )( )。 A教育 B组织生活与消费 C抚养和赡养者 D生育 E组织生产 5、法律所称的“抚养费” ,包括子女的( )( )( )( )
16、( )。 A教育费用 B生活费用 C医疗费用 D经营费用 5E娱乐费用与婚嫁费用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 )( )。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受赠的财产 D 知识产权的收益 E 遗嘱指定由一方继承的遗产 7、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有下列( )( )( )( )( )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吸毒与赌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重婚 D实施家庭暴力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8、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 )( )( )( )( )。 A男女平等 B 照顾弱势群体利益 C保障离婚自由 D照顾子
17、女利益 E防止轻率离婚 9、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兄姐承担扶养弟妹义务的条件是( )( )( )( )( )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兄姐未结婚 D弟妹未成年 E弟妹已成年但尚在读大学 10、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 )( )( )( )( )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双方有离婚合意 B 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C 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 D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债务处理未达成协议 E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包括( )( )( )( )( ) A计划生育义务 B独立的姓名权 C夫妻有忠实义
18、务 D同居义务 E参加生产、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1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 ( )( )( )( )( ) A婚姻当事人 B利害关系人 C当事人的同事 D所有有关组织 E婚姻当事人亲属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 )( )( )( )。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B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C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维护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尚在大学攻读学士、硕士学位的成年子女 E成年尚未就业的子女 E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下列( )( )( )( )
19、( )债务,应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资助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妻子未经过丈夫同意,承担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医药费所负债务 15、我国婚姻法原则明确禁止( )( )( )( )(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6D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家庭暴力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长期的审判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 )( )( )(
20、 )( )综合分析。 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C离婚原因 D是否分居 E有无和好因素 17、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形态有( )( )( )( )( ) A群婚制 B一夫一妻制 C对偶婚制 D宗教婚 E世俗婚 1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 )( )( )情形,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父母有残疾的 B无劳动能力的 C生活困难的 D父母患病的 E父母 75 岁以上 19、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 )( )( )( )。 A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B表兄弟姐妹 C表伯、叔、姑与表侄、表侄女,表舅、姨与表外甥、外甥女 D堂兄弟姐妹 E
21、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20、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下列( )( )( )( )( )制度 。 A婚姻无效制度 B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C亲权制度 D婚姻撤销制度 E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参考答案: 1ACE 2BCE 3. BCDE 4 ABCD 5ABC 6ABCD 7BCDE 8C E 9ABD 10BCDE 11 ABE 12AB 13. ABC 14ABD 15ABCDE 16ABCE 17 AC 18B C 19ABDE 20ABD 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
22、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收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体现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
23、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收养的解销效力体现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其社会职能包括:(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4、简述 2001 年婚姻法对 80 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对原法修改体现在:(1)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细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4)在离婚制度中,增设了确认夫妻感情
24、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5)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按亲属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第一,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第二,血亲。血亲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第三,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简述登记离婚方式适用的条件。 7男女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1)法定条件:离婚确系自愿;双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法定程序: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
25、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7、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范围包括:工资、奖金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一定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按照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
26、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 9、简析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确定。(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简述我国法律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
27、特殊法律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1、简述我国婚姻法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12、简述经济帮助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条件:第一,经济帮助具有时限
28、性。第二,提供帮助方应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第三,提供帮助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3、简述婚姻成立要件。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实质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和疾病。(2)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14、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是:(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
29、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5、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有以下五项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与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和法规。1、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准予离婚法定理由增设之法律价值 (1)增设理由: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0、;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补偿、抚慰及体现公平之法律价值 2、离婚的法定标准评析 (1)标准:夫妻感情破裂概括性与具体例示性事由结合。 (2)作用与意义。 (3)学界与实务争议。 (4)个人观点表述。 3、论婚姻自由原则 (1)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1、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都有离婚的权利,离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8(3)如何落实婚姻自由原则。如必须做到两个禁止: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4、试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1)必要性:历史的原因、现实的原因及生理原因。 (2)具体规定: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分割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补偿权;经济帮助权。 (3)不足与完善建议 5、论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是指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
32、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夫妻财产制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2)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 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33、的财产。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约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适用。 6、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认定及法律评析。 (1)概念与分析。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危害性分析。 (2)法律认定及处理。未按婚姻法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
34、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法律思考与建议。 7、试论探望权 (1)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或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2)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人探望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
35、。法律规定,随子女生活分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设置障碍和教唆子女拒绝探望,否则,情结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可以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当事人探望的权利。对抗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3)有关探望权的法律思考与建议。婚姻家庭法精选案例分析题 2 道(附答案) 一、 【案件简介】 2000 年,吴某经人介绍与王某(女)认识,一年后双方结婚。2002 年春天,原告吴某开始经营饭店。王某认为吴某缺乏经营经验,风险很大
36、。多次劝说吴某不要进行此类投资。但吴某坚持已见。王某因此想到约定财产,吴某同意。2002 年 5 月,双方书面约定,每人每月交 800 元用于家庭生活,其余归各自所有。2002 年 10 月,吴某借朋友于某 7 万元用于饭店投资,结果亏损。2004 年,于某向吴某提出归还 7 万元,吴某认为自己无力偿还,并告之于某可以向其妻王某主张权利。于某认为王某应有偿还能力,于是找到于某。但遭到王某拒绝。 问:1、王某拒绝于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何处理本案? 3、你对约定财产制度有何法律思考? 案件二、男方生育权是否受法律保障? 二、 【案件简介】 甲与乙(女)系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双双考上研
37、究生。研究生毕业生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忙于各自己工作,并决定继续考博士。俩人约定暂不要孩子。但 2005 年秋天,乙(女)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工作、学习等各种因素,向甲提出暂不要孩子,遭到拒绝。乙(女)认为如此时要孩子,必定影响事业发展,更何况生育问题是个人之事。未经甲同意,乙(女)由其姐陪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甲认为乙(女)擅自手术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生育权。甲在乙(女)手术后的第三个月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并要求乙(女)承担因侵犯生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1)甲主张因侵犯生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否能得到满足? 9(2)对本案你有何法律思考与建议 参考答案: 案件一、约定
38、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案件解答步骤】 1、尽管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拒绝于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约定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于某并不知道吴某夫妻对财产有约定。因此在吴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某有责任偿还于某 7 万元。同时赵某对肖某有追偿权。 2、实践中约定财产效力之认定有一定难度,应完善相关法律更有效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案件二、男方生育权是否受法律保障?【案件解答步骤】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离婚诉权暂时受到限制。 2、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妇女法的规定。女方的行为未侵犯其生育权。男方请求从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本问题有一定争议可有不同观
39、点。但要有一定论证。 3、应完善有关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总则。增设了“
40、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
41、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42、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婚姻家庭法经典案例分析题(附有答案) 1原告谭某 18 周岁,是被告谭某某与王某某的女儿。谭某 1998 年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经过一年的补习,又参加高考但仍未考上。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 5 000 元。谭某决定报名,并要谭某某、王某某交学费。谭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女儿补习时已用完。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
43、,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 5 000 元。另考虑到大学四年,学费合计 2 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10以承受,于是谭与王商量,提出要谭某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既可以参加自学考试,也可以参加函授学习。谭某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父母支付学费。 问:谭某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 21 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条
44、件的,必须是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可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的需求情况,全部或部分负担生活费。父母自愿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不会干预。本案中,谭某已年满 18 周岁,已是成年人,并且生活健康,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自谋生路。如果其父母有能力提供学费,人民法院不会反对。但是由于其收入只能勉强支付家庭生活费,谭某请求支付教育费已超出了其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谭某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被驳回。 2案情:孙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不幸丧生,当时孙冲只有 12 岁。其父母遗留下了 15 万元的遗产。孙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过世,
45、关系密切的亲属中只有一个叔叔孙某在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还有一个姨妈王某去了美国。孙某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同时孙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考虑到孙某是国家公务员,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良好,便指定其为监护人。三个月后,孙冲的姨妈王某从美国回来定居,在一家外资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发现孙某动用了孙冲继承的父母的 10 万元去买了股票。由于股票指数急速下跌,后被套牢。王某提出由自己担任孙冲的监护人,遭到孙某的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孙某的监护人资格,改由自己担任监护人。 问题:孙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孙冲的利益,应承担什么责任?王某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孙某的监护资格?王某是否可以担任孙冲的监护人? 参
46、考答案: 我国民法通则第 18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人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案中,孙冲继承的 15 万元是其个人的财产。孙某作为其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孙某却动用了 10 万元购买股票,这是一种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显然这种行为并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因为股票买卖本身具
47、有很大的风险。孙某不仅没有保护好孙冲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且还影响了其经济利益,给孙冲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因此,孙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给孙冲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于孙某滥用监护权,侵害了孙冲的合法权益,而孙某的姨妈王某属于“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良好,且生活在孙冲身边,又愿意担任其监护人。因此,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孙某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自己担任孙冲的监护人。 3案情:宋晓川,男,35 岁,工人。宋晓川 3 岁时被宋林和王敬夫妇收养,一直由其二人抚养成人,后参加工作。1990 年,宋晓川知道了自己身世后,与养父母的关系逐渐冷淡,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经他人调解无效。宋晓川与宋
48、林和王敬夫妇通过协商,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此时,宋晓川的生父黄某找到宋晓川,要求宋晓川每月付其赡养费 50 元。宋晓川拒绝,黄某便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宋晓川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有没有义务赡养其生父黄某?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解答: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没有与生父黄某达成恢复父子关系的协议,宋晓川对黄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 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2)收养法第 29 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在本案中,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并没有与其生父黄某就恢复父子关系问题达成协议,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宋晓川不承担对黄某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