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章(P359.10.)9我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 500 公吨。合同与来函均规定为麻袋装。但我方在装船时发现麻袋装的货物只够 480 公吨,剩下 20 公吨便以塑料袋包装。试问:这样做有无问题?应该怎样做?解答这种做法不符合合同规定,有可能被买方索赔。因为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是麻袋,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均应该是麻袋装,如果不采用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无论材料好坏,均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案例中卖方用塑料袋装,违反合同,就面临着被索赔或拒收货物的危险。10我某出口公司向西欧某公司出口某商品一批,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合同中又规定水分最高为 15,杂质不得超过 3。货物到后,买方出具了货物的质量检
2、验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 7,水分 14,杂质 2.5%,并据此要求赔偿 600 英镑的损失。试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解答本例中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如果某些商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保证实际交付的商品品质既要符合文字说明又要和样品保持一致。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例中两公司交易商品的品质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相符,和样品不符,所以卖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第三章(P61.9.10.)9
3、.我方以 CFR 贸易术语与 B 国的 H 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 4 月 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 4 月 8 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 4 月 8 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解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 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由卖方承担的,而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
4、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10.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 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解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 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
5、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2)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可以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货物损失。 第四章(P86.7.8.9.10.)7.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请更正或补充。(1)每码 3.5 元 CIF 香港;(2)每箱 400 英镑 CFR 英国;(3)每吨 1000 美元 FOB 伦敦;(4)每打 200 欧元 CFR 净价含 2佣金;(5)1000 美元 C
6、IF 上海减 1折扣。解答(1)不正确。货币单位不明确。应改为:每码 3.5 港元 CIF 香港。(2)不正确。CFR 术语后必须跟目的港。应改为:每箱 400 英镑 CFR 伦敦。2(3)不正确。计量单位不明确,FOB 术语后必须跟本国的装运港。可改为:每公吨 1000 美元 FOB 天津。(4)不正确。CFR 后必须跟国外的目的港,含佣价与净价必须明确。应改为:每打 200 欧元 CFR 汉堡含 2佣金。(5)不正确。缺少计量单位,CIF 术语后要跟国外目的港。应改为:每箱 1000 美元 CIF 纽约减 1折扣。8.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进货价共 10000 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
7、1500 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 1000 元人民币,税金支出为 100 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 2000 美元。试计算:(1)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是多少?(2)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3)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已知当天的汇率为 USD100RMB804.49807.71)解答(1)出口总成本进货成本+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出口前的一切税金1000015001000100 12600(元人民币)(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元人民币/美元)出 口 销 售 外 汇 净 收 入出 口 总 成 本 3.6201(3)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 口 总 成 本 出 口 总 成 本
8、出 口 销 售 人 民 币 净 收 入 27.70126049.8该批业务中,出口总成本为 12600 元人民币;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为 6.3 元人民币/美元;出口商品盈亏率为 27.70。9.我某公司出口某商品 1000 箱,对外报价为每箱 22 美元 FOBC3%广州,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每箱CIFC5%汉堡。已知运费为每箱 1 美元,保险费为 CIF 加成 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 0.8。请问:(1)要保持出口外汇净收入不变,CIFC5%应改报为多少?(2)已知进货成本为 160 元人民币/箱,每箱的商品流通费为进口成本的 3,出口退税为 30 元/箱,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及换汇成
9、本是多少?(已知当天的汇率为 USD100RMB804.49807.71)解答(1)原报价佣金含佣价佣金率2230.66(美元)则 FOB 净价含佣价佣金22-0.6621.34(美元)那么,CIF 净价 22.54(美元)保 险 费 率投 保 加 成 海 外 运 费净 价 1FOB8.01342则:CIFC5 23.73(美元)佣 金 率净 价 54.2CI(2)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 口 总 成 本 出 口 总 成 本出 口 销 售 人 民 币 净 收 入 10 27.29 3016049.83213(3)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6.32(元人民美 元出 口 销 售 外 汇 净 收 入人 民 币出
10、口 总 成 本 34.21060币/美元)即:该笔业务中,CIFC5%为 23.73 美元;出口商品盈亏率为 27.29;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为 6.32 元人民币/美元。10.某欧洲客商对我出口商品的接受价为每公吨 400 欧元 CIF 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的价格为 FOB 广州每公吨人民币 1980 元。当时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为:100 欧元728.09730.28 元人民币。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 600 元,按发票价值加成 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 1。试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解答(1)我方可以接受
11、欧洲客商的报价。(2)本案应先将我公司内部掌握价换算成 CIF 价,然后再与欧洲客商的报价对比,从而确定是否可以接受对方的报价。我公司 FOB 报价改报 CIF 价为CIF 汉堡 398.15 欧保 险 费 率投 保 加 成海 外 运 费1FOB1.2809.76280971元显然,我方内部掌握的 CIF 汉堡价为每公吨 398.15 欧元,低于欧洲客商的报价即每公吨 400 欧元CIF 汉堡,故可以接受对方的报价。第五章(P114.4.5.6.7.8.9.)4. 某轮从广州港装卸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立方米、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Rotterdam或Ham
12、burg,Rotterdam和Hamburg都是基本港口,基本运费率为USD800.0/FT,三个以内选卸港的附加费率为每运费吨加收USD3.0, “W/M”。请问:(1)该托运人中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为USD1100.0/TEU,货币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3)若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的其他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费考虑,是否应该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解答因为M大于W,按体积计收。(1)Freight Ton为20.0Freight=20.0(800.0+3.0)=USD
13、16060.0(2)可选用1个TEU,Freight=1100(1+10%+10%)=USD1320.0或者 Freight=1100(1+10%)(1+10%)= USD1331(3)因为(1)大于(2) ,所以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5.某票货从张家港出口到欧洲费力克斯托(FELIXSTOWE) ,经上海转船。220FCL,上海到费力克斯托的费率是USD1850.00/20 ,张家港经上海转船,其费率在上海直达费力克斯托的费率基础上加USD100/20,另有货币贬值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5%。问: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解答 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2(1850+100)(1+5+10)448
14、5 USD或 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2(1850+100)(1+5)(1+10)4504.5USD6.某进出口公司委托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办一小桶货物以海运方式出口国外。货物的重量为0.5吨,小桶(圆的)的直径为0.7米,桶高为1米。货代最后为货主找到一杂货班轮公司实际承运该货物。货代4查了船公司的运价本,运价本中对该货物运输航线、港口、运价等的规定为:基本运价是每运费吨支付100美元(USD100/FreightTon) ;燃油附加费按基本运费增收10%(BAF10%) ;货币贬值附加费按基本运费增收10%(CAF10%) ;计算标准是“W/M” ;起码提单按1运费吨计算(Minimum f
15、reight:one freight ton) 。你作为货运代理人,请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并告诉货主以下内容:(1)货物的计费吨(运费吨)是多少?(2)该批货物的基本运费是多少?(3)该批货物的附加运费是多少?总的运费是多少?解答(1)1 个运费吨;(2)100 美元;(3)不收(没有) ,100 美元7.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
16、)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解答(1)可向保险公司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 COC,由于 COC 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货代公司索赔,货主与货代之间有着委托代理关系。(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8. 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出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该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
17、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解答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此案该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9.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具仓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货运抵进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
18、1000箱,同时提单上又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 ,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根据题意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提单上类似“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是否适用拼箱货?为什么?(2)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多少箱?解答(1)不适用。因为是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收货并装箱的,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装箱、计数。 (2)是。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数量交货而提出赔偿要求。 (3)20 箱。第七章(P174.7.8.9.10.)7CFR 成交花生酥糖,运往南美,所租船设备陈旧,船主到处揽货,以至于 4 个
19、月后才到达目的港,买方已投保一切险,是否会得到赔偿?(货物运输延迟导致)解答买方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因为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而这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8我出口 CFR 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 CFR 价格为 150000 美元,一切险保险费率为 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 0.03%,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多少?解答保险金额1500001-(1+10%)(0.6%+0.03%)(1+10%)=166046 美元保险费166046(0.6%+0.03%)1046 美元9我按 CIF 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妥当?若有不妥,试予以更正并
20、说明原因。51)一切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碰撞破碎险 。 (2)平安险 、水渍险、 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3)渗漏险、受潮受热险。 (无主险) (4)包装破裂险、串味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无主险) (5)水渍险、锈损险。解答(1)一切险包含偷窃提货不着险、碰损破碎险,不用加保。 (2)平安险和水渍险均是基本险,保留一个。 (3)渗漏险、受潮受热险均是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要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 (4)包装破裂险、串味险、战争险和罢工险均是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要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5)水渍险、锈损险的条款是妥当的。10北京某外贸公司按 CFR 横滨出口一批仪
21、器,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用卡车将货物由北京运往天津装船,途中一辆卡车撞车,造成部分仪表损坏,请问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解答该项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 CFR 的风险划分点是装运港船舷,该损失发生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损失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因为 CFR 术语下,是由买方买保险,卖方有损失,却没买保险,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第八章(P199.8.9.)8.我公司以 CFR 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 30 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
22、,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 70已绣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解答答:我公司可以拒绝对方的索赔要求。(1)索赔要求已超过索赔期限。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 30 天内检验,这里的复验期限也就是索赔期限。本案德国客户在半年后才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超过了索赔期限。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公司索赔的权利。(2)德国客户的索赔理由不尽合理。尽管索赔文件中声称有 70的货物已绣损,但他无法证明这些锈损是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的。按照 CFR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为装运港船舷。除非买方能证明这种锈损是由货物本身固有的瑕疵所
23、致,否则卖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3)德国客户提供的索赔依据不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双方规定在货到目的港后天内检验时,买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应由目的港的检验机构出具。而本案的检验证书是由德国内地的检验机构出具,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卖方可以认为这批货物的绣损,是由于买方在收货后因保管不善所致。因此,卖方有理由拒赔。9. 我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以 CIF 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 A 公司已知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 B 公司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的检验证书?解答我公司应认可加拿大
24、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公约规定,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新目的地后进行。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纽约商人提交的加拿大检验证书是有效的。第十章(P264.7.8.9.)7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75% 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 to th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
25、val.”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 75%货款,计 37,500 美元。但货到 60 天之后,开证行以开证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理由,拒付其余 25%的货款。请问:开征行拘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解答开证行不能凭开证人对货物品质不满的意见拒付 25%的应付款。因为根据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 9 条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受益人提交了所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如系即期信用证,则可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 第 4 条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
26、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6务或其他行为。 ”据此,开证行拒绝付款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迟付而使受益人遭受利息的损失,理应由开证行承担。关于货物品质问题,如果确实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开证人可以根据实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依照合同条款直接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绝不能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开证行也不得受理此种要求。8.我某外贸公司以 CIF 鹿特丹与某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 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27、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 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答本案例因对信用证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a) L/C规定的条件仅仅是说明付款时间;(b)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a)L/C 中的条款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b)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不能满足 L
28、/C 条件。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第十二章(P299.9.10.)9.我某公司出口农产品,于 2005 年 2 月 1 日向美国某进口商发盘,在发盘中除了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的有效期内美进口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进口商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
29、发生争执。您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解答(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中也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双方当事人应受公约的制约。 (2)按公约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仍构成接受。而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3)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10.英国某出口商 A 于 5 月 3 日向德国某进口商 B 发出一项发盘,德国商人于收到该发盘的次日(5月 6 日)上午答复英国商人,表示完全同意发盘内容。但英国商人在发出发盘后发现该商品行情上涨,便于 5 月 7 日下午致电德国商人,要求撤销其发盘,英国商人收到德国商人接受的通知时间是 5 月
30、 8 日上午。请分析:1)若按英国法律,英国商人提出撤销发盘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英、德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解答(1)按英国法律,英商提出撤销发盘的要求不合法,英国法规定:接受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投邮生效)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英商在要求撤销的通知发出前(5 月 7 日) ,德商接受的通知已经到达(5 月 6 日) ,所以合同成立。第十三章(P317.9.10.)9中方贸易公司与荷兰进口商按 CIF 鹿特丹条件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到最低程度
31、,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 20 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损失价值达 10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工具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分析:(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应支付货款?(3)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解答(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这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凡属除外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CIF 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 CIF 条件是凭单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应
32、负赔偿责任。10我国 A 公司向巴基斯坦 B 公司以 CIF 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 ,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1 年 1 月 1 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信用证内并注明“按7UCP500办理” 。A 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所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点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有下列单证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2)正本提单由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解答(1)该理由不成立。理由: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2)该理由也不成立。理由:根据UCP500的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因此本证项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3)该理由成立。 UCP500 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 CIF 或 CIP 金额加10%。 ”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