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填空1. 海洋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1)国际习惯;辅助渊源是一般法律原则、(2)司法判例和(3)权威公法学家学说。2.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古代海洋法、(4)中世纪海洋法、(5)近代海洋法和现代海洋法四个阶段。3. 沿海国对其领海的权利主要包括对(6)自然资源的所有权、(7)领空权、(8)沿海航运贸易专属权、对有关制度的立法权、(9)司法管辖权、战时中立权以及紧追权等。4.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0)1958 年 2月 24日至 4月 27日在日内瓦召开,通过了四个公约,即(11)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 和(12)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5. (13)
2、杜鲁门公告是大陆架国际法律制度逐步建立的开端。6. 鱼类的可捕标准,一般以(14)达到性成熟为原则确定的,通常用(15)体长表示。7. 国际海洋争端主要包括:(16)划界争端;渔业争端;海洋环境污染责任和管辖权争端;(17)海洋科学研究争端;(18)海上航行权和飞越争端;(19)因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引起的争端;国际海底活动争端。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20)1982 年通过的,(21)1994 年生效。我国于 1996年批准了公约。9.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了三个机构,分别是:(22)国际海洋法法庭,(23)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0.领海外部界限的
3、划法包括交圆法、共同切线法、平行线法。11.海峡通过制度包括内水制度、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过制度、自由航行制度。12.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包括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13.海洋资源的基本属性包括海洋资源的有限性、资源环境的脆弱性、海洋资源空间分布的复杂性、海陆资源的紧密性、海洋资源的共享性。14.根据海峡同沿岸国的关系来进行划分,将海峡分为大陆之间的海峡、大陆与岛屿之间的海峡、岛屿之间的海峡。15.在公海上的管辖权分为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最主要的原则。16.公海上行使管辖的方式包括旗帜查明权、登临权、紧追权。17.1951年的“英挪”渔业案中,国际法院确认了直线基线法
4、。18.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包括油气资源、固体矿物资源、定居生物资源、生物机体残骸堆积的资源。19.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的划分原则包括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20.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21.格老秀斯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奠基人。22.海洋环境保护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分担责任原则、和平、公正、及时解决争端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五个基本原则。23.一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海、领空。224.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 1958年 2月 24日在日内瓦召开。25.国际惯例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经
5、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26.内陆水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内海水则包括港口、海湾、海峡、领海基线与海洋之间的海域。27.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1)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2)通过应是“无害的”28.在地理学和海洋学上,可按海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可划为陆缘海、陆间海、内陆海29.海洋法的特有原则包括:便利国际交通原则、公平利用海洋资源原则、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30.公海自由原则是公海活动的基本原则。31.大陆边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32.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原则是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基本原则。33.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
6、类,由国际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34.在公海上,军舰和政府公务船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35.国际海洋法法庭由 21名法官组成,每一缔约国可提名不超过 2名法官候选人,法官任期为 9年。法庭的正式语言为英语和法语。36.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a) 航行自由;(b) 飞越自由; (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d)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e) 捕鱼自由;(f) 科学研究的自由37.国际海洋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38.领海的宽度自基线量起不超过 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自领海基
7、线量起不超过 24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自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海里。39.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权,主要体现在:对领海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领空权;沿海航行贸易的专属权;对有关制度的立法权;司法管辖权;战时中立权。40.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最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区。41.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42.根据国家标准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5147-85),我国渔具的分类依据是捕捞原理、结构特征和作业方式,对应类、型、式三级。由此,我国有刺网、围网、拖网、地拉网、张网、缚网、抄网、掩罩、陷阱、钓具、耙刺和笼壶十二类渔具,每一类渔具又被分为若干型、若干式。
8、43.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主要包括: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商、(1)调解、(2)仲裁、(3)司法解决。44. 国际海洋法法庭于 1996年成立,由(4)21 名独立法官组成,任期(5)九年。45. 群岛水域内的通过权分为(6)群岛海道通过权 和(7)无害通过权。46.领海外部界限的划法包括(8)交圆法、(9)共同切线法、(10)平行线法。47.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对其实施普遍管辖的公海上的行为包括:(11)贩运奴隶的行为、(12)海盗行为、(13)贩运毒品的行为和(14)未经授权的广播行为。48.渔业船舶检验分为(15)初次检验、(16)营运检验和(17)临时检验。349.(领海
9、基线的种类)基线的划法主要包括(18)正常基线、(19)直线基线、(20)混合基线和(21)特殊地理情况的基线(特殊地理情况下的领海基线)。50.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主要设计了捕捉许可证制度、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运输许可证制度、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和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制度等。51.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52.1
10、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括 1个序言,17 部分,共计 320条,另有 9个附件,已于 1994年 11月 16日公约生效。1996 年 5月 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了公约。53.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58年在日内瓦举行,通过了 4个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54.欧洲学者称(22)格老秀斯 为国际法之父。55.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3)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二. 名词解释1.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的总称,国际法包括了各国公认的处理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有拘束
11、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在各国长期交往中形成的,反过来对国家的行为产生法律的拘束力。2. 国际海洋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具体地讲,海洋法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各国在这些海域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在各种不同的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3. 国际法上国家应具备 4个要素:有确定的领土;有永久的居民;有政府,对内依据国内法实施管制,在国际上代表本国人民与他国家或政治实体进行国际交往;有主权,即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等。4. 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或
12、者国家联合体,是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设的,并且具有常设体系和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谋求共同的利益目标。5. 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可见,远洋渔业包括了公海渔业和在他国管辖海域的过洋性渔业。6. 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之间、大陆与岛屿之间、或者岛屿与岛屿之间与海洋相通的一条天然形成的狭窄水道或者水域。7. 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
13、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48.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则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广义的条约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约则仅指这些协议中相对于公约、盟约、宣言等称为“条约”的协议。9. 无害通过,主要是指外籍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条件下,迅速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10.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11.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是在高潮时没入水中自然形成的陆地。12.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
14、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13. 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 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14. 领海基线是一条划定沿海国领海以及其他管辖海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15. 直线基线是指在大陆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岛屿上确立若干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两个基点用直线连接,从而构成一条沿着沿海的基线。直线基线,适用于于海岸曲折、沿岸岛屿及礁石众多而复杂的情况。16
15、. 内海是指位于测算领海宽度和其他海洋区域宽度的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主要包括了内海湾、内海峡、海港、河口弯、领海基线所包括的全部水域及内陆海。17. 领海是指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邻接沿海国的海岸及其内海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是邻接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是沿海国领土在海洋中的延伸,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不仅及于领海水域,也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和底土。它国的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里享有无害通过权。领海宽度不超过 12海里。18. 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
16、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19. 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20. 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之间、大陆与岛屿之间、或者岛屿与岛屿之间与海洋相通的一条天然形成的狭窄水道或者水域。21. 大陆架的概念、范围和法律地位:大陆架包括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 200海里,可以到扩展到 200海里的距离。超过 200海里的,则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350海里或 2500米等深线 100海里。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
17、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22. 公海,是指沿海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及国际海底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的所有部分。23. 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根据国际法,为了维护公海航行安全和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各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称为普遍管辖。这种管辖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来行使的。24. 登临权: 是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国际罪行或者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登临权只能由
18、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过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识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者飞机行使。25.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沿海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使向公海的外国商船进行追赶,并在公海上将其拘留或者扣押的权利。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者其他有明显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过授权紧追的船舶或者飞机行使。26. 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者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者乘客为私人的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者飞机,或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者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者扣留行为,或者任何掠夺行为;明知船舶或者飞机成为海盗传播或者飞
19、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教唆或者故意便利上述行为的任何行为。27. 海洋环境污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之规定,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28. 养殖证,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允许其占有使用国有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以期获得经济利益的法律证明文件。29. 捕捞许可证:是指计划从事
20、水产捕捞活动的个人或单位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机构核发的允许其从事水产捕捞生产的法律证明文件。在渔政管理实践中,渔政部门通常为船东的每一艘渔船核发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30. 渔业港口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和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31. 渔业环境,是以环境的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的一类环境,主要是指天然的或者经过人工改造的捕捞渔场和水产养殖场。32.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
21、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33. 渔业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体,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水体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634.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可以到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35. 渔业生物和渔业生
22、物资源,渔业生物是指依法可以成为水产捕捞或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目标生物的水生生物。渔业生物资源,则是指达到了一定数量、能够被人类以合法的方式采集和捕捞,并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渔业生物群体。36. 禁渔区(期)制度,是指渔政部门根据渔业生物资源的利用现状、渔业生物资源的繁衍生息规律及其种群变动规律,为实现渔业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依法禁止利用某一种或几种捕捞渔具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的渔区、一定的时间段内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管理制度,其实质是政府凭借其公权力中止了特定人在一定渔区内、一定时间段内的捕捞渔业权。37. 渔业环境生态破坏,主要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水域、滩涂、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工业、农
23、业、服务业建设和生产,从而破坏了渔业水生生态系统平衡,导致一些水生生物数量减少,甚至灭绝,以及渔业水体属性改变,甚至消失,影响渔业健康发展的现象。38. 幼鱼:一般是指没有达到性成熟的渔业生物幼体。39.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40.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41. 生物多样性:是
24、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三.问答题1. 海洋法的性质:海洋法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各国在这些海域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在各种不同的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2. 叙述海洋法公约所列举的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海洋法公约第 12部分第 5节列出了 6类污染源,即:(1)陆地来源的污染;(2)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3)来自“区域” 内活动的污染;(4)倾倒造成的污染;(5)来自船只的污染;(6)来自大气层或通
25、过大气层的污染。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多为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和类似国家的政治或经济实体;7(2)法律的制定者不同。国内法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国内法律,并且超越于法律关系主体之上。而国际法则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是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谈判、协商等形式制定的,并由法律关系的主体以签定协议、认可、批准等方式加以确认;(3)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实施方式是不同。国内法主要通过有严密组织的国家机构强制实施的,如政府的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军队等。而国际法则没有类似的专门的国际法律
26、强制实施机构,主要通过协商、谈判、抗议、制裁、国际舆论谴责等方式实施;(4)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不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家认可的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和判例;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习惯、国际条约和法律的一般原则。4. 海洋法的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计 320条,包括一个序言、17 个部分和 9个附件。它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综合性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宪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公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大陆架、国际海底等区域,规定了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各国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国家间海洋区域划界、海上航行、生物和非生
27、物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争端的解决等诸多方面的内容。5.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哪些海域由沿海国管辖,各自的宽度是多少?(1)内海,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2)领海,不超过 12海里;(3)毗连区:自沿海国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海里。由于前 12海里宽的海域为沿海国的领海,因此毗连区最多为 12海里宽;(4)专属经济区:自沿海国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海里,由于前 12海里宽的海域为沿海国的领海,因此专属经济区最宽为 188海里;(5)大陆架:沿海国领海外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到 200海里的,可以扩展到 200海里,一般不超过 350海里
28、或者不超过 2500米等深线外 100海里;(6)群岛水域,群岛基线包围的水域。6.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在群岛水域内,群岛国可以根据领海基线的划定原则,再划定其内水,如河口、海湾、港口。群岛国对群岛水域享有主权,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然资源。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享有航行通过权、传统捕鱼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7. 内海的法律地位?内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去具体法律地位由国内法决定。国家对内海享有完全的领土主权,这种主权是完全排他性的。未经过许可不得入内。8. 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地位如何?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根据沿海国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联合
29、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定义。一般认为,沿海国在很长时间内宣布该海湾为内海,并有效地对海湾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获得了他国的默认。9. 海峡的特征有哪些?(1)处于两块陆地之间的狭长水域;(2)连接两个海或者连接两个洋或者连接海与洋;(3)天然形成。10.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分的原则?8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在地质地理学和海洋法学上的定义都确立了这一原则,也为一些大陆架划界的案例所体现;公平原则,要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是海洋法所体现的精神。11. 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是受大陆架部分规定的限制、建设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
30、自由,但是受大陆架部分有关规定的制约、捕鱼自由,但是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规定的限制、科学研究自由,但是受大陆架部分的有有关规定和海洋科学研究部分的有关规定的限制。1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1)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主要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1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2洋科学研究;3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管辖权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应以符合公
31、约的方式行事。13.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海洋区域,其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该区域享有一定的管辖权。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的自由。无论沿海国或者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权利和自由均受到有关规定的限制。大陆架是由海岸向海自然延伸的一个坡度平缓的海底平面,平均坡度为 0.1度,水深一般不超过 200米,平均在 130米左右,面积约占海洋的 7.6%。14.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包括哪些?用于国际航行
32、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海峡沿岸国的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本部分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15. 特殊地理情况下的领海基线划法主要包括:(1)河口: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2)海湾:若海湾的封口线24 海里,就在海湾里划一条等于 24海里的直线作为领海基线。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直线基线的任何情形,也不适用于海岸属于两国或两国以上领土的海湾。(3)港口: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
33、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4)低潮高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916. 公海上管辖权的种类?船旗国管辖是最主要的原则。这种管辖包括行政的、技术的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也就是说船旗国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船舶上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实行最主要的管辖。公海上的普遍管辖,这种管辖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来行使的。17.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
34、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但从“区域”内回收的矿物,只可按照本部分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予以让渡;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照本部分外,不应对“区域”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否则,对于任何这种权利的主张、取得或行使,应不予承认。18.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领海内通过时从事了哪些行为被认为是有害的?(1)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
35、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3)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 任何捕鱼活动; (10)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19. 海峡的重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1)海峡是沟通海洋的重要渠道; (2)
36、海峡在战略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3)海峡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战略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军事价值。20. 海洋对人类的作用?(1)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2)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3)海洋是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友谊要道;(4)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5)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1.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海洋法公约的立法背景?(1)各国纷纷颁布或修改国内有关领海的法律;(2)国际社会上,地区和国际组织发表有关海洋地位方面的申明;(3)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海洋法的决议;(4)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时,
37、必须估计全人类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和要求,不得破坏任何生命支持系统,并予以保护的准则。22. 我国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必要性?10(1)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发展海洋事业,利用海洋资源的需要;(2)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顺应国际形式发展的需要;(3)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调整与邻国交往规范的需要;(4)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的需要。23. 简述“中韩渔业协定”的基本内容协定共有 16条和两个附件。协定适用于中韩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并在北纬 3211到北纬 37的黄海水域,划定了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双方各自的过渡水域。位于中韩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各自的过渡水域,四年之后将成为各自的专属经济区。
38、在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由双方采取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双方按照各自国内法处理本国渔船。在其他水域则维持现有的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渔业法规适用于对方国民和渔船。根据协定,设立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讨论有关事项。双方在考虑本国专属经济区的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后,通过协商,并尊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准许另一方国民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并发给对方国民入渔许可证。此外,协定还对有关海上避难问题作了规定。24. 海洋资源基本属性?海洋资源有限性;资源环境脆弱性;海洋资源空间分布复杂性;海洋资源的紧密型;海洋资源共享性。25
39、. 我国海洋资源环境问题?自然生态环境问题严重;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海洋污染严重;海洋乱用整体效益差26. 海洋管理原则?海洋综合利用原则;海洋生态学原则;海洋功能原则;海洋资源系统性原则;开源节流和持续发展原则;相结合原则,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27. 海洋科学研究的原则是什么?(1)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2)海洋科学研究应以符合公约的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3)海洋科学研究不应对符合公约的海洋其他正常用途有不当干扰,而这种研究在上述用途过程中应适应的受到尊重(4)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应遵守依照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规章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28. 叙述毗连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40、毗连区是指位于领海之外、并毗连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4海里。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主权支配范围,但是沿海国可以为了管理海关、财政税收、查禁走私、保障国民健康、管理移民、保障国家安全等行使一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毗连区内享有飞越自由、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29.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包括哪几项?(1)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2)海洋科学研究应以符合公约的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3)海洋科学研究不应对符合公约的海洋其他正常用途有不当干扰,而这种研究在上述用途过程中应适当地受到尊重;11(4)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应遵守依照公
41、约制定的一切有关规章,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30. 阐述渔业法规的概念和特征。渔业法规主要是指调整因捕捞渔业生物资源、从事水产养殖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以及渔业水域环境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 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既涉及经济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本质上,依然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2) 渔业法规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程度高。3) 渔业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复杂,不仅包括我国的陆地领土、内海和领海,还包括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在公海、甚至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中国籍渔业船舶。
42、4) 渔业法规与国际法关系密切。这里,国际法既包括我国签署、参加、批准的多边国际条约,也包括与邻国签署的双边渔业协定。31. 阐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以及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专属经济区是领海外,并且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个区域的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该超过 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1)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主要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1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2海洋科学研究;3海
43、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管辖权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应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行事。32. 我国的渔业法规体系渔业法规体系:渔业法规体系是指所有渔业法律、法规、条例、命令、办法、规定、规章、标准等以及其他渔业法规渊源或者表现形式的总和,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与渔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系统。从立法体制看,我国的渔业法规大致上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宪法;渔业法律;渔业行政法规;地方性渔业法规;农业部渔业行政规章;地方政府渔业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的渔业规范性文件等。从渔业法规的内容看,我国渔业法规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渔业基本
44、法;(2)水产捕捞业法规;(3)水产养殖业法规;(2)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渔业法规;(3)有关渔业组织的法规;(4)有关渔需物资和水产品流通的法规;(5)有关渔业船舶的法规;(6)有关渔港法规;(7)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法规;(8)有关渔业科学教育和技术推广的法规等。1233. 简述渔业法规适用范围的含义 (8 分)渔业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四方面的含义:(1)渔业法规的适地范围,即渔业法规对发生在何地的渔业活动有效力的问题;(2)渔业法规的适事范围,即渔业法规对什么活动、什么事实有效的问题;(3)渔业法规的适人范围,即渔业法规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4)渔业法规的适时范围,即渔业法规何时生效、何
45、时终止效力以及对生效之前的活动和事实有无溯及力的问题。34. 简述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1)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群岛水域,不论其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2)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3)其他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无害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权,但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包括海道在内的群岛水域的地位,或影响群岛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资源行使其主权;(4)群岛国在对其群岛水域行使主权时,受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这主要涉及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的航行通过权、传统捕鱼权、现有有关协定和现有海底电缆等规
46、定。35.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何时生效的?并叙述公约的基本内容。1994年 11月 16日公约生效。根据公约第 308条的规定,公约在第 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 12个月生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计 320条,包括一个序言、17 个部分和 9个附件。它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综合性的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宪法”。公约将海洋分成了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大陆架、公海等法律地位不同的区域。规定了各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明确了沿海国以及其他国家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公约还阐述了国家间海洋区域划界的原则,也包括了海上航行、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开发与
47、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办法等诸多方面的内容。36. 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1)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3) 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4) 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 3 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5) 申请前的 3 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 3 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三、海洋法法律术语互译1. 公
48、海 High seas2. 内海 Internal Waters3. 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4. 领海 Territorial Sea5. 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6. 海峡 Strait137.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8. 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9. 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10. 大陆基 Continental rise11. 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12. 大陆坡 continental slope13. 大陆基 continental
49、 rise14. 公海自由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15. 正常基线 normal baseline16.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7. 加入 accession18. 保留 reservations19. 群岛国 Archipelagic states20. 岛屿制度 regime of islands21. 闭海或半闭海 enclosed or semi-enclosed seas22. 无害通过权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23. 内陆国 Land-locked states24. 争端的解决 settlements of disputes25. 一般规定 general provisions26. 最后条款 Final provisions27. 直线基线 Straight baseline28. 倾倒造成的污染 Pollution by dumping29. 海洋科学研究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30. 联合国宪章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