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华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川刑初字第 00210 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退休职工。系被害人郑某乙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系被害人郑某乙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丙,汉族。系被害人郑某乙之父。委托代理人林顺心。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系被害人谭某乙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退休职工。系被害人谭某乙之妻。委托代理人徐彩琴。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人刘华字,司机。因本案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被刑
2、事拘留,同年 4 月 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蔡甸公司) 。代表人王雄。委托代理人蔡继军,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8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字犯交通肇事罪,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黄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荔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林
3、顺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彩琴,被告人刘华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继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 3 月 24 日 19 时 5 分,被告人刘华字驾驶鄂 A号货车沿 105 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马口镇星光加油站门前路段,不慎将路上修理摩托车的谭某乙、郑某乙撞倒受伤,谭某乙当场死亡,郑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华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驾驶员信息,驾驶车辆信息,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丙、郑某甲、黄某某、王某某诉称
4、,被告人刘华字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郑某乙、谭某乙死亡,故要求被告人刘华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赔偿郑某乙的医疗费 10000 元,死亡赔偿金 458120 元、丧葬费 19360 元、被抚养人郑某丙的生活费 37680 元,被抚养人郑某甲的生活费 157500 元。被抚养人刘某某的生活费 130464 元,摩托车损失 5000 元,交通费 1000 元,精神损失费 50000 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精神损失费 50000 元,财产损失3000 元,死亡赔偿金 458120 元,丧葬费 19360 元,其他损失 20000 元。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
5、郑某丙、黄某某、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医疗费收据,保险单等证据。被告人刘华字辩称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损失,已赔偿了 20000 元,余款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辩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同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 年 3 月 24 日 19 时 5 分,被告人刘华字驾驶鄂A号货车沿 105 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马口镇星光加油站门前路段,不慎将路上修理摩托车的谭某乙、郑某乙撞倒,致谭某乙当场死亡,郑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华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郑某乙用去抢救费 7220.11
6、 元,被告人刘华字已向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付了赔偿款 20000 元;被告人刘华字驾驶的鄂 A号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 。保险期间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刘华字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造成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 7220.11 元,死亡赔偿金 458120 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06 元年20 年) ,丧葬费19360 元(湖北省在岗
7、职工平均工资 38720 元年2) ,郑某甲的生活费 15750 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50 元年2 年2 人) ,郑某丙的生活费 37680 元(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280 元年12 年2 人) ,共计人民币 538130.11 元;被告人刘华字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458120 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06 元年20 年) ,丧葬费 19360 元(湖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720 元年2) ,共计人民币 477480 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华字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王某某、黄某某
8、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详见本院(2014)鄂汉川刑初字第 00210-1 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梁某某、谭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刘华字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供述,交强险保险单,医疗费收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黄某某、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汉川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刘华字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接受被告人刘华
9、字为社区矫正对象,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该意见书,经庭审宣读、质询,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华字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华字的犯罪行为给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被告人刘华字驾驶的肇事车鄂 A号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且肇事时在保险期内,根据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 7220.11 元,死亡赔偿金 110000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超出了保险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华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 62220.11 元(包括医疗费 7220.11 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55000 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款汇至本院账户,账号 1842,
12、户名:汉川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汉川市支行。 )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丙、郑某甲、黄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先凡审 判 员 卢炬明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13、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14、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15、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伤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伤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保险”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