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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保险公司).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5879739 上传时间:2019-03-2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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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 )穗番法民一初字第 号答 辩 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答辩人:-,男,汉族,-年-月- 日出生,-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答辩如下:一、由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 )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付。根据交强险条款第 8 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

2、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另外,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人数为三人。在本案起诉前,另一受害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答辩人已经依据该判决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了-10000 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了-元。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仅应在剩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内进行赔偿。二、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认定,具体如下所述:1、医疗费。由于答辩人已经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赔偿医疗费用 10000 元给同次交通事故受害人-,故答辩人不应再赔偿被答辩人医疗费。另外,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医疗费用中,住院费用因无费用明细

3、相佐证,无法确认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不应全额视为其损失,酌情只应按金额的70%确定;被答辩人出院后支出的门诊费用则完全无法证明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不应视为其医疗费损失。2、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第 11 条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而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在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时应当对此予以考虑。答辩人仅同意按照 2500 元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

4、金。3、残疾赔偿金。据答辩人调查,-并无名叫-的员工,该公司-年-月-日也并未出具居住证明 、 收入证明 。该公司为正规公司,所有员工均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凭证,故被答辩人的工作情况无法证实。因此,被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而应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4、护理费。答辩人同意按照护理 11 天赔偿护理费,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支出的护理费金额,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仅同意酌情按 40 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总额即为 40 元/天11 天440 元。5、误工费。由于-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不具有真实性,故现无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交通事

5、故误工及因误工受到了损失,故该项诉请应属于证据不足。答辩人仅同意按 12006 元/年作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另外,考虑到其伤情,答辩人依据保险公估公司的医疗审核报告 ,同意按 120 天计算其误工损失。因此,答辩人认可的被答辩人误工费为120063651203936 元。6、交通费。因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支出交通费的事实及金额,故其诉请赔偿的金额答辩人难以认同。本案中答辩人同意酌情赔偿其交通费 500 元。7、营养费。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营养费的支出,也无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同意赔偿。8、伤残鉴定费。根据交强险条款第 8 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全部赔偿义务都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三、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根据前述条款第 10 条第 4 款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答辩人不负责赔偿。故对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答 辩 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诉讼代理人:日 期:二一一年 八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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