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交通标志及相关法规.docx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5879539 上传时间:2019-03-20 格式:DOCX 页数:78 大小:469.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标志及相关法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交通标志及相关法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交通标志及相关法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交通标志及相关法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交通标志及相关法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警告标志返回 十字交叉 除了基本形十字路口外,还有部分变异的十字路口,如:五路交叉路口、变形十字路口、变形五路交叉路口等。五路以上的路口均按十字路口对待。 T 形交叉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上。右侧丁字路口,此标志设在进入 T 字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 T 形交叉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上。左侧丁字路口此标志设在进入丁字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 T 形交叉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上。此标志设在进入 T 字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 Y 形交叉 设在 Y 形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 环形交叉 有的环形交叉路口,由于受线形限制或障碍物阻挡,此标志设在面对

2、来车的路口的正面。 向左急弯路 向左急弯路标志设在左急转弯的道路前方适当位置。向右急弯路 向右急弯路标志,设在右急转弯的道路前方适当位置。 反向弯路 此标志设在两个相邻的方向相反的弯路前适当位置。连续弯路 此标志设在有连续三个以上弯路的道路以前适当位上陡坡 此标志设在纵坡度在 7%和市区纵坡度在大于 4%的陡下陡坡 此标志设在纵坡度在 7%和市区纵坡度在大于 4%的陡置。 坡道路前适当位置。 坡道路前适当位置。 两侧变窄 车行道两侧变窄主要指沿道路中心线对城缩窄的道路;此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 右侧变窄 车行道右侧缩窄。此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 左侧变窄 车行道左侧缩窄。此标志设在窄路

3、以前适当位置。 窄桥 此标志设在桥面宽度小于路面宽度的窄桥以前适当位置。 双向交通 双向行驶的道路上,采用天然的或人工的隔离措施,把上下行交通完全分离,由于某种原因(施工、桥、隧道)形成无隔离的双向车道时,须设置此标志。 注意行人 一般设在郊外道路上划有人行横道的前方。城市道路上因人行横道线较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注意儿童 此标志设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儿童游乐场等儿童频繁出入的场所或通道处。 注意牲畜 此标志设在经常有牲畜活动的路段特别是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注意信号灯 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前方位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前适当位置。 注意落石 此标志设在左侧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之前适当位

4、置。 注意落石 此标志设在右侧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之前适当位置。 注意横风 此标志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风并有必要引起注意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易滑 此标志设在路面的摩擦系数不能满足相应行驶速度下要求紧急刹车距离的路段前适当位置。行驶至此路段必须减速慢行。 傍山险路 此标志设在山区地势险要路段(道路外侧位陡壁、悬崖危险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傍山险路 此标志设在山区地势险要路段(道路外侧位陡壁、悬崖危险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堤坝路 此标志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路以前适当位置。 堤坝路 此标志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路以前适当位置。 村庄 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前方有村庄或小城镇的路段以前适当

5、位置。 隧道 此标志设在进入隧道前的适当位置。 渡口 此标志设在汽车渡口以前适当位置。特别是有的渡口地形较位复杂、道路条件较差,使用此标志能引起驾驶员的谨慎驾驶、注意安全。 驼峰桥 此标志设在注意前方是拱度较大,不易发现对方来车,应靠右侧行驶并应减速慢行。 路面不平 此标志设在路面不平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过水路面 此标志设在过水路面或漫水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 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的道口以前适当位置。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此标志设在道口以前适当位置。 注意非机动车 此标志设在混合行驶的道路并经常有非机动车横穿、出入的地点以前适当位置。事故易发路段 此标志设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以前适

6、当位置。 慢行 此标志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左右绕行 此标志表示有障碍物座 左右侧绕行,放置在路段前适当位置。 左侧绕行 此标志表示有障碍物左侧绕行,放置在路段前适当位置。 右侧绕行 此标志表示有障碍物右侧绕行,放置在路段前适当位置。 施工 此标志可作为临时标志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注意危险 此标志设在以上标志不能包括在其他危险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斜杠符号 表示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距离为 50m。 斜杠符号 表示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距离 100m。 斜杠符号 表示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距离为 150m。 叉形符号 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设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 禁止标

7、志 返回禁止通行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此标志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处。 禁止驶入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驶入。此标志设在单行路的出口处或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 禁止机动车驶入 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止载货汽车驶入 禁止三轮机动车驶入 禁止大型客车驶入 表示禁止载货机动车驶入。此标志设在载货机动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表示禁止大型客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大型客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小型客车驶入 表示禁止小型客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小型客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汽车拖、挂车驶入 表示

8、禁止汽车拖、挂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拖拉机驶入 表示禁止拖拉机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拖拉机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农用车驶入 表示禁止农用运输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二轮摩托车驶入 表示禁止两轮摩托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两轮摩托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某两种车驶入 表示禁止某两种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 表示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此标志设在禁止非机动车进入行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畜力车进入 表示禁止畜力车进入。此标志设在禁止畜力车进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 表示禁止人力货运三

9、轮车进入。此标志设在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的路段入口处。指示标志 返回直行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此标志设在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向左转弯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左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向右转弯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直行和向左转弯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直行和向右转弯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向左和向右转弯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

10、位置。 靠右侧道路行驶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道路行驶。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行驶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靠左侧道路行驶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左侧道路行驶。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靠左侧行驶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 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行驶。此标志设在立交左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右转弯行驶。此标志设在立交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环岛行驶 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此标志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适当位置。 步行 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此标志设在步行街的两端。 鸣喇叭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此标志设在公

11、路的急转弯处、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 最低限速 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时速限制。此标志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点。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表示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单向行驶。此标志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单行路 直行 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此标志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 干路先行 表示干路先行,此标志设在车道以前适当位置。 会车先行 表示会车先行,此标志设在车道以前适当位置。 人行横道 表示该处为专供行人横穿马路的通道。此标志设在人行横道的两侧。 右转车道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此标志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 直行车道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此标志设在导向车道

12、以前适当位置。 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此标志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 分向行驶车道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此标志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表示该车道专供本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行驶。此标志设在进入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处以前适当位置。 机动车行驶 表示车道机动车行驶。此标志设在道路或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入口处前适当位置。机动车车道 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在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可以不标注箭头。 非机动车行驶 表示非机动车行驶。此标志设在道路或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非机动车车道 表示该车道只供非

13、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在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可以不标注箭头。 允许掉头 表示允许掉头。此标志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辅助标志 返回时间范围 时间范围 除公共汽车外 机动车 货车 货车、拖拉机 向前 200M 向左 100M 向左、向右各 50M 向右 100M 某区域内 学校 海关 事故 坍方 组合 旅游区标志 返回 旅游区方向 旅游区距离 问询处 徒步 索道 野营地 营火 游戏场 骑马 钓鱼 高尔夫球 潜水 游泳 划船 冬季浏览区 滑雪 滑冰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返回 施工路栏 施工路栏 锥形交通标 锥形交通标 道口标柱 前方施工 前

14、方施工 道路施工 道路封闭 道路封闭 道路封闭 右道封闭 右道封闭 右道封闭 左道封闭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返回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 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6 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5、(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的;(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

16、行为之一,一次记 3 分:(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50%的;(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

17、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2 分:(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的;(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的;(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不按规定会车的;(三)

18、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19、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

20、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

21、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

22、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 2 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3、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

24、,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

25、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 5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6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6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26、 (四)摩托车 4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 1 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

27、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 5 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 6 年,本条例

28、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

29、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 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 12 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 2 次以上达到 12 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

30、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 12 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 6 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 12 分的,换发 10 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 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 12 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

31、验。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 12 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

32、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

33、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

34、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35、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侯。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

36、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 公里; (二

37、)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5 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

38、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

39、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

40、)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

41、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2 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 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标准 > 交通运输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