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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5877770 上传时间:2019-03-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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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2007-2-28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管理,规范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保证城市道路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调整、审批和信息发布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规划红线,是指通过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第四条(红线的确定)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域干道系统的快速路、主干路的道路规划红线;中心城分区规划和控制

2、性编制单元规划、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及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内城市干道系统的次干路以上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规划红线。道路规划红线也可以通过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并经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综合平衡后确定。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工作。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所在区(县)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管理。第六条(编制和审批原则)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及其确定的道路规划红线,是下一层次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规划红

3、线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道路规划红线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道路规划红线应随相同层次的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二)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的新增、废止,道路等级、道路系统走向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按规划审批程序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三) 不涉及改变道路系统、道路等级、走向的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可结合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第七条(组织编制主体)道路规划红线必须结合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由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制定道路规划红线之前,组织编制单位应事先征

4、求规划审批主管部门意见,明确编制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单位加强指导和检查监督。道路规划红线方案完成以后,组织编制单位应按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第八条(编制单位)道路规划红线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落实相关事项。对于道路系统走向、线型和宽度的确定,编制单位应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力求科学、合理。第九条(成果要求)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中的道路规划红线编制成果,应当符合本市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规范的有关规定。涉及道路规划红线重大调整的,除报送道路规划红线设计方案外,应说明调整理由,并附送地区交通影响分析论证报告、区域道路交通网络、道路功能定位及有关规划等材料。涉及

5、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理由,并提供具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道路规划红线调整的主要节点设计方案等材料。第十条(审批权限)市规划局负责审批下列范围内的道路规划红线:(一) 本市特定区域;(二) 中心城浦西地区;(三) 浦东世纪大道两侧地区;(四) 郊区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五) 浦东新区及郊区(县)范围内干道以上等级的道路规划红线。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上述范围以外的所在区(县)范围内的道路规划红线。其中涉及跨行政区管理范围的,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并征求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红线的审批)道路规划红线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上报,市和区(

6、县)规划部门应按本规定的管理分工和审批权限,并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重大市政工程、重点项目涉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审批的,可在符合程序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环节。第十二条(审批备案)道路规划红线方案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在规划方案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审核不同意的,提出备案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市规划局予以发布。第十三条(综合平衡)涉及调整道路规划红线的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在审批之前,规划审批部门应结合上一层次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四条(红线的发布)道路规划红线方案经批准或备

7、案审核同意后,市规划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道路规划红线信息予以发布。第十五条(专管员制度)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道路红线专管员制度,负责道路规划红线有关事项的联系和管理。道路规划红线专管员应对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 审理中涉及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信息进行复核。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市、区(县)规划监督检查部门应将道路红线的实施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放样复验时应当复核道路红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研究处理。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或未经调整道路规划红线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违法建设

8、或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暂行规定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附件: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审批与发布工作规程一、道路规划红线审批程序(一)道路规划红线的确定和调整道路规划红线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强制性内容,它的产生、废止或者变更,原则上应通过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调整已有的城市规划来进行,并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道路规划红线调整导致地区道路系统发生变化,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无需重新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应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因市政建设或项目开发,确需对道路规划红线进行局部调整,且不

9、改变原有道路等级、道路系统走向的,可结合建设项目的审批,同时对道路规划红线进行调整,由道路规划红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二)道路规划红线审批的一般程序通过编制城市规划对道路规划红线进行调整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设定的城市规划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通过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对道路规划红线进行调整的,经征询道路规划红线审批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委托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并参照前款规定的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对道路规划红线进行局部调整,且不改变道路等级或道路系统走向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道路规划红线的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道路规划红

10、线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红线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对道路规划红线方案审批之前,审批部门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按规定听取公众意见。道路规划红线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在规划方案审批后,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报备审查。(三)特殊程序对列入本市的重大市政项目和重点项目,可适用快速审批程序。在符合程序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道路规划红线的发布程序道路规划红线方案经批准后或备案审核同意后,应由市规划局负责发布。具体为:市规划局的审批部门或审核部门将有关道路规划红线信息转送局信息处,由信息处分别通知局信息中心和市测绘院,由信息中心负责将道路规划红

11、线信息纳入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发布;同时由市测绘院负责在地形图上划示新的道路规划红线,向社会提供。三、道路规划红线审核及发布流程根据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道路规划红线上报成果,分别规定不同的审批流程。具体如下:(一)对道路规划红线进行重大调整,通过编制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报批的审批时限为 50 个工作日。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的,由规划处承办。非市规划院编制的规划方案,应先由市规划局转市规划院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审核意见(时限 10 个工作日),然后再予审核;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含局市政处等)意见的,应按规

12、定听取局内或局外相关部门意见。规划处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准,并在规划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告知市政处、信息处及相关部门。报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在规划方案批准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报备,由规划处审核(时限 10 个工作日)。规划处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成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审核同意的,应在规划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处将有关信息告知市政处、信息处及相关部门。局信息处收到道路规划红线的相关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局信息中心和市测绘院。在 10 个工作日内,信息中心应将规划信息纳入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可以在

13、地形图上划示的,市测绘院应在地形图上划示新的道路规划红线。(二)因建设项目而局部调整道路规划红线的1、道路规划红线属市规划局审批的审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如建设项目为市规划局审批项目,则由建设单位先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审核同意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道路规划红线调整方案;完成后由规划编制单位向市规划局报批。局市政处负责审批。如建设项目为区(县)审批项目,则由建设单位先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红线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批。市局市政处承办。局市政处受理后,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含规划处、建设项目经办部门等)

14、意见。经审核后对道路规划红线调整方案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由编制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审批同意的,市政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告知建管处、规划处、信息处等有关部门。局信息处收到道路规划红线的相关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局信息中心和市测绘院。在 10 个工作日内,信息中心应将道路规划红线信息纳入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市测绘院应在地形图上划示新的道路规划红线。2、道路规划红线属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审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如要调整道路规划红线,由建设单位先向区(县)规划部门提出道路规划红线调整申请。区(县)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道路规划红线调整方案,并对道路规划红线

15、方案进行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道路规划红线方案,区(县)规划部门应在批准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报备。由市规划局市政处负责审核。市政处审核不同意的,责成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原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审核同意的,市政处应在方案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转信息处及相关部门。局信息处收到道路规划红线的相关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局信息中心和市测绘院。在 10 个工作日内,信息中心应将规划信息纳入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可以在地形图上划示的,市测绘院应在地形图上划示新的道路规划红线。(三)适用特殊程序的项目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由市规划局审批的道路规划红线项目,受理后,应由分管局长或分管总工督办,具体承办部门(规划处或市政处)负责协调。需要市规划院综合平衡或需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同时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矛盾较为突出的,应由分管局长或总工及时召开方案协调会或市政例会,对规划方案提出审批意见。规划方案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将在关信息转局信息处和相关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道路规划红线项目,应在方案批准后及时向市规划局报备。市规划局承办部门(规划处或市政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规划信息及时告知局信息处及相关部门。局信息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道路规划信息予以公开,市测绘院同时在地形图上划示新的道路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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