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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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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衢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规 范 ( 试 行 )(二 00 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和谐质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选择具体量罚标准的决定权。包括从重、从轻、减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免予行政处罚。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

2、当体现以人为本,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减轻处罚,须有正当理由和依据,不得滥用职权。第四条 对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同一类型案件,在同一时期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第五条 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循法律效力原则,正确适用具体法律依据。第六条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具体罚款额度,一般须对应本规范和分则列明的划分标准实施。尚未有分则列明的,处罚款时可按情节不同在法定幅度内分档次选择:情节一般的掌握在低限额

3、以上高限额的 30%以下;情节严重的掌握在高限额的 30%至 60%之间;情节特别严重的掌握在高限额的 60%以上高限额以下。慎用最高限额处罚款。2第七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没收产品(包括生产工具、原材料)价值较大的,并处罚款时应在低档范围内选择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首次不罚” (指同一问题第一次被行政监管

4、部门发现时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则,先依法责令(或书面警示告知)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处以罚款:(一)产品标识不规范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除外,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除外) ;(二)产品免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名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等标志标注不规范的(伪造、冒用除外) ;(三)监督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但属于一般性质量问题,未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持证企业,因重组等原因依法更名或更换法人代表,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但期限不超3 个月的,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年审手续且期限不超 3 个月的;(五)企业产品标准

5、未按规定备案且期限不超 3 个月的;(六)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组织机构代码手续的;(七)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3且期限不超 3 个月的;(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即行施工,但经指出后及时履行告知手续的;(九)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未按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而投入使用,但被发现前设备已经监督检验合格且经指出后及时履行注册登记手续的;(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但经指出后能积极配合完

6、成定期检验的;确因生产情况难以按期实施定期检验,申请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同意,延期实施检验的。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具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被行政处罚后 2 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二)严重阻挠、抗拒执法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四)私自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的物品的

7、;(五)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可能直接危害抢险救灾的;(六)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反响强烈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首先责令限期改正、4逾期不改正方可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为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改正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本规范及分则设定的条件,收集与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单位研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对所建议选择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必要的说明。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案卷材料时,发现案

8、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单位补充材料。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应依据本规范审查自由裁量掌握情况,准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组织开门审案活动。邀请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司法监督部门,以及有关法律专家、行风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案件审理会议,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推行说明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对所决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说明相关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第十六条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行政案件公开。所有立案查处案件结案后 15 日内,在单位政务网公开违法主体、违法行为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本规范贯彻执行情况,列入行

9、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给予纠正并酌情扣减考核得分;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过错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范如有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符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6衢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规 范 ( 试 行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实施分则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情节分类(符合例举情形之一) 罚款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1)1 项主要指标

10、不符合产品标准,且实测的值不超过标准值 10%的;(2)2 项以下次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的。 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12 项主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且实测的值超过标准值 10-50%的;(2)3 项以上次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的;(3)食品 1 项主要指标或 2 项以下次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项以上主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且有实测的值超过标准值 50%(食品为 10%)的;(2)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反响强烈的;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7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情节分类(符合例举情形之一) 罚款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1)初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下的;(2)2 项以下主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且实测的值不超过标准值 10%的;(3)2 项以下次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的;(4)产品尚未销售的。处货值金额 50罚款。(1)2 项以上主

12、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且有实测的值超过标准值 10-50%的;(2)2 项以上非主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的;(3)已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1)2 项以上主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且有实测的值超过标准值 50%的;(2)1 年内再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3)已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4)食品有 1 项主要指标或 2 项以下次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13、。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年内有 3 次以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2)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反响强烈的; (3)已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015 万元内的;(4)食品有 2 项以上主要指标或 3 项以上次要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8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分类(符合例举情形之一) 罚款裁量幅度处罚依据(1)生产产品且

14、尚未销售的;(2)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低于 1 万元的。 处货值金额 20-50罚款(没收物品货值金额 3 万元以上的为 20) 。(1)生产者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低于 5 万元的;(2)销售者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低于 3 万元的。处货值金额 30-60罚款(没收物品货值金额 3 万元以上的为 20)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1

15、)生产者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2)销售者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 万元以上的;(3)因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再次受到查处的。处货值金额 50-70罚款(没收物品货值金额 3 万元以上的为 20)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已将物品变卖或损毁的。 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隐匿、转移物品拒不交出的。 处以货值金额 1-1.5 倍罚款。4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启封、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变卖物品后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以货值金额 2-3 倍罚款。产品质量法第

16、六十三条;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9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分类(符合例举情形之一) 罚款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未形成销售,没有造成影响的。 处货值金额 20罚款。(1)虚假标注生产、安全使用或失效日期的;(2)已销售货值低于 1000 元的。处货值金额 50%- 1 倍罚款。(1)已销售货值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2)消费者等举报投诉的。处货值金额 1-1.5 倍罚款。5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销售过期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7、刑事责任。 (1)已销售货值在 5000 元以上的;(2)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货值金额 1.5-2 倍以下罚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初次违法;(2)货值金额低于 3 万元的。 处货值金额 50%罚款。货值金额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处货值金额 50-60%罚款。6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一年内被查处 2 次或 2 次以上的;(

18、2)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60以上等值以下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1)初次违法;(2)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3 万元以下的;(3)产品尚未销售的。处货值金额 50%罚款。(1)产品已销售的;(2)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处货值金额 50-70%罚款。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一年内受到 2 次或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处罚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10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分类

19、(符合例举情形之一) 罚款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1)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低于 1000 元且初次违法的;(2)尚未销售的。处货值金额 10%罚款。(1)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低于 2 万元的;(2)销售者已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低于 5000元的。处货值金额 20%罚款。8(1)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2)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没有的;有包装的产(商)品标识不符合该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的;(2)销售者已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的;(3)给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失、伤害的或造成影响的。(3)同类违法行为 1 年内第二次以上受查处的;(4)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伤害,或造成较大影响的。货值金额处 30%罚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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