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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节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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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释义】本条明确指出评定损伤程度的

2、依据和原则。评定损伤程度依据:(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细占有材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

3、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但在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时,依所援引的不同条文,有的应侧重于损伤当时的伤情,有的则要侧重于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及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释义】本条是损伤程度鉴定期限的规定。鉴定期限既不能无限期延长,影响案件处理;某些案件也不能在受伤后即刻鉴定,影响损伤程度评定的正确性。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

4、成,有几层含意:(1)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在判决前需要作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2)判断损伤程度正确与否,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来衡量。(3)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为依据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写出鉴定结论。(4)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新证据、新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时,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的,鉴定人仍应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为依据进行复核鉴定,写出鉴定结论。

5、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释义】肝脏为人体最大的实质性脏器,大部分位于腹右上部,隐藏在右侧的膈下和季肋部深面,仅小部分超越正中线而达腹左上部。其前面为第 69 肋所遮盖,后侧有第 612 肋保护。上界在右锁骨中线平第五肋上缘,下界与肋缘平行。肝脏具有造血、解毒、分泌胆汗代谢等功能。肝脏损伤可以为开放性损伤(枪弹伤、刀刺伤)或者闭合性损伤(撞压伤、撞击伤)。根据创伤的部位、范围,肝损伤可分为:(1)被膜下破裂:被膜完整,肝实质破裂、血液积聚在被膜下,使被膜与肝实质分离;(2)中央破裂:肝实质深部破裂,但其被膜完整;(3)真性破裂:被膜和肝实

6、质同时破裂,大量血液和胆汗流到腹腔。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肝损伤当时有腹腔内出血和腹膜刺激症状,若真性破裂往往有大量出血,伴有不同程度的休克;(3)肝损伤后可出现被膜下血肿、肝内血肿等,若继发感染则形成脓肿(4)B 超、腹腔穿刺可协助诊断。肝破裂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脾脏为实质性脏器,形似蚕豆,位于左季肋部深处,被第 911 肋骨所遮盖。脾脏具有造血、储血、免疫等功能。外力易破裂。可见于开放性损伤,如腹部左上区锐器伤或者子弹伤等;也可见于闭合性损伤,如摔跌、车祸、拳击等直接暴力作用于腹部左上区。根据破裂性质,脾损伤可分为被膜下破裂、中央破裂或者真性破裂。真性破裂最为常

7、见,它是脾脏实质和被膜同时破裂,造成大出血。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出现脾破裂的临床症状;(3)脾损伤后出现被膜下血肿、脾内血肿等,若继发感染则形成脓肿;(4)B 超、腹腔穿刺可协助诊断。脾破裂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胰腺呈带状,位于腹上正中和腹左上区最深,横跨第一、二腰椎。胰腺在解剖上可分为头、颈、体、尾四部分。胰腺具有分泌胰液、胰岛素和高血糖素等功能。胰腺损伤可见于钝性损伤,如车撞伤,马踢伤或者坠落,拳击伤等;也可见于锐性损伤,如枪弹、刺刀等穿透腹上部或者腰部而致。胰腺损伤可分为轻度挫伤,严重挫伤,部分或完全的裂伤,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其表现的症状也有不同。可有腹上部不适

8、或者压痛、反跳痛等,严重者可出现休克。B 超、腹腔穿刺等可协助诊断,损伤后也可出现胰腺血肿,若感染后形成脓肿。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腹部损伤情况,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等有助诊断。胰破裂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本条所指因损伤所致的肝、脾、胰血肿以及感染后形成的脓肿,非手术治疗可自行吸收的不是本条规定的重伤,属手术适应征并必须手术治疗者方可评定重伤。注意:肝、脾、胰等实质性器官发生挫伤时,可因包膜损伤、内出血甚至血肿形成致包膜张力增高,引起局限腹部胀痛而表现出临床症状,超声、CT、MRI等检查及手术探查可以协助明确诊断。(1)若检查确证上述器官存在挫伤病灶,但尚未形成血肿的,经保守治疗症状缓解的,评定

9、为轻伤。(2)若检查确证已经形成血肿必须手术治疗的,或继发感染形成脓肿而需手术治疗的,应鉴定为重伤。(3)若上述器官挫伤系在剖腹探查中术者直视所见,则应根据其所见描述决定损伤程度,一般情况下宜轻不宜重。肝、脾破裂,尤其是脾破裂,在腹部损伤中较为常见。有慢性病理改变的脾脏更易发生破裂。腹部损伤的严重程度主要决定于外力的强度(主要是单位面积受力大小)、速度、硬度、着力部位、作用方向、伤者自身是否原有病理情况以及伤者在受力时的自我保护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在腹部闭合性损伤,因肝、脾组织脆弱、血供丰富、位置又相对固定,故较其他器官更易损伤。闭合性损伤致肝破裂,可以是肝真性破裂(肝实质离断伤或挫裂伤)、肝

10、中央破裂和肝被膜下破裂。对于肝真性破裂和中央型破裂,应评定为重伤。而肝被膜下破裂实际上应为肝实质浅表破裂,但肝被膜保持完整,血液聚集于被膜下形成血肿,故应属于月于挫伤范畴,应评定为轻伤。当然,若肝浅表裂伤持续不愈,出血和胆汁外渗增多,症状不能自行缓解,致被膜下血肿张力过大而突然破裂,需手术治疗时,或者血肿继发感染形成脓肿的,则应鉴定为重伤。闭合性损伤致脾破裂,可以是脾真性破裂和包膜下破裂。脾真性破裂应鉴定为重伤。脾包膜下破裂、血肿形成则应区别情况,若脾包膜下破裂须手术治疗的,可以评定为重伤。若脾包膜下血肿不需手术的,则鉴定为轻伤。迟发性脾破裂约 75发生于外伤后两周以内,占闭合性脾破裂的 15左右,其机理一般认为系由于脾包膜下破裂,形成张力性血肿,或包膜下裂口为血凝块或大网膜包绕而暂时不出血,当压力增大到一定程度或活动过早时,即可引起大出血。且有报道认为,迟发性脾破裂一般发生于健脾。因迟发性脾破裂系外伤后间隔一段时间发生,故认定其与外伤的关系需更为谨慎。若手术治疗的,则其病理检验结果对鉴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若病理检验结果支持,加之经司法机关调查排除脾破裂前一段时间内有其他胸、腹部外伤史的,可认定其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为重伤。对于本身有病变的肝、脾发生破裂时,因区别不同情况,判断伤病关系及其损伤参与度,应待病理报告出具后,再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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