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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传媒问题.ppt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5860484 上传时间:2019-03-20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16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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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传媒与司法问题,一、媒介对司法活动的介入 (一)报道司法活动,是媒体的基本义务 司法活动涉及到公民、法人五花八门的案件,集中展现了人类在各种心理、观念、意识的驱使下,出现的复杂多样的事件和行为。这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从新闻学来说属于社会新闻的范畴,是社会新闻中的法制新闻。,从报道角度对司法案件的分类: 突发案件报道、受理案件报道、民间纠纷案件报道 以上从报道司法机关介入案件情况划分 经济案件报道、刑事案件报道、民事案件报道、行政案件报道 以上从报道案件性质划分 公安部门受理案件报道、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报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报道、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案件报道及其他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受理案件报道等

2、 以 上从报道案件的受理部门来划分,新闻报道关注司法活动特别是司法案件是因为,它们有突发性和冲突性的特点,折射了社会的矛盾,往往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对受众有很强的吸引力。自有公共媒体以来,媒介一直乐此不疲。 当然,并非所有的司法活动都能进入媒介报道的视野。根据及时性、接近性、显著性、重大性及趣味性的要求,媒介着重选择的报道内容有:,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及有关情况。 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特别是贪污腐败、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而高官贪赃枉法、生活腐败更为民众所关注。近日的陈良宇,以前的陈希同、胡长清、陈克杰、王怀忠等贪官,其落马审判的情况都是各媒介争相抢发的新闻。 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 司

3、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各种案件的社会影响。 国家或某个地区的司法状况。 司法人员的活动。,媒体报道丰富多彩的司法活动,极大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也满足了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知情权。他们可以了解到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态度、意见、批评和建议等,对他们做好审判工作颇有好处。当然,不规范的司法新闻报道,也会对司法活动造成一些干扰,甚至引起严重负面的影响。,(二)宣传法律知识,是媒体的神圣使命 媒体一直具有传播知识、传播文化的职能。宣传和传播法律知识,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需要,是媒体神圣的使命。 我国媒体没有辜负党和政府的希望,通过媒体大力向社会民众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律知识。 我国媒体中,除了专门

4、属于法律方面的媒体如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媒体外,其他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都开办了法律、司法方面的专刊、专栏和屏道,形成一支强大的宣传报道大军。通过评案说法、转播庭审等,向社会灌输着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新闻媒体在普法方面的成就不可小视。,(三)监督司法活动,是媒体的重要职责 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监督。在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方面,舆论监督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舆论监督是司法体系外常规的基本的监督形式。 政府和人民法院也通过一些制度保证媒体的监督。公开审判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法院也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肖扬曾公开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

5、督,要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在实处。1999年高院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强调:“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具有重大的意义: 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腐败、矫正偏差的作用; 可以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为公众间接地参与司法过程创造条件,从而减少司法武断行为; 有助于形成舆论压力,抵制其他权力部门或人士对独立审判活动的干扰,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有助于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和敬业精神,提高他们执法和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当然,必须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和一些

6、司法部门,在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这表明,新闻监督司法活动任重而道远,仍然需要各级政府从制度、措施上有效地保证和落实舆论监督,给媒体在这个方面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音。,二、“媒体审判”问题 (一)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因不同的工作程序和不同的利益目标,经常会发生冲突: 新闻媒介采访报道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而司法机关刑事侦察、立案审判等活动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着差异。 媒体报道追求轰动效应,而司法活动需要冷静的思考、判断。,司法机关体现公平正义,要求排除自身利益,新闻媒体虽然也强调客观公正,但其报道活动

7、常常受到一些利益因素的影响和左右。 诉讼活动往往是由各种细节构成的漫长的过程,而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要求,未必能够将其全部报道,考虑到新闻价值,新闻媒体的选择与取舍有时容易断章取义,甚至舍本逐末。 我国法律对记者采访司法活动的范围边界缺乏明确的规定,而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程序方面的规定。,(二)“媒体审判”:媒介与司法冲突的集中体现 所谓“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该表达源自西方。美国罗德金尼案是典型案例。 此种报道在事实上存在片面、夸张和失实;语言带有煽动性;报道

8、方式是炒作式;有意或无意压制相反意见。,媒体审判的具体表现: 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前,提前给有关涉案人员定性定罪。 指责诉讼参与人正当行吏诉讼权利。在报道案件时,不讲求平衡原则,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机会。 用道德评判代替司法审判,以明显的情感倾向对受众进行非理性的引导。,将未经证实的事实当作法律事实,并妄加议论和评判。 对司法机关的决定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 提前披露某些涉案信息,以影响审判过程。,媒体审判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媒体审判侵害了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的人格权。 媒体审判损害了司法部门:损害了独立审判制度;损害了司法威严;损害了法治精神。 媒体审判损害了媒体的公信

9、力。,(三)由冲突走向平衡 基本的取向:一方面拓展媒体的报道、监督空间,为媒体介入司法活动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媒体行为的合理化约束,抑制和减少媒体在司法报道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媒体的报道质量和公信力。 对媒体来说,始终要坚持真实客观原则: 一是报道内容要基本真实。 二是以理性克制情感,避免任何偏见和私人感情,排除记者、编辑的主观好恶。 三是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给双方当事人以平等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机会。 四是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同时,要注意把握评论的时机,开展冷静与理性的批评: 一是坚持审判前不发表评论。不可擅自宣布犯罪嫌疑人有罪,如为其定性、定罪名

10、、定刑种、定刑期或定侵权与否、定赔偿数额,或评论应否认定证据的效力、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等。 二是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只随司法程序做客观报道,一般不应评论。当然如果司法机关在审理上出现明显的程序违法(超期羁押、采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强制措施、禁止或限制律师合法会见当事人、不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阻止当事人进行和解、不按时送达司法文书等)或执法作风出现问题(吃请、受贿、蛮横等),自然可以进行批评。,三是法院二审裁决以后,应当允许媒体从各个角度和层面进行评论,但不得对审判结果过分攻击,尤其不得做对司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的评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四是建立不当监督的处罚机制。

11、为了防止媒体滥用权利,应对媒体的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对故意违反法律、规则和道德的司法报道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从司法机关来说,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舆论监督,消除对媒体的戒备,并通过合法有效的措施消除“媒体审判”: 一是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以冷却媒体报道的影响。为避免媒体的采访报道对原告、被告、证人、审判人员等带来负面影响,对于刑事案件,可以按刑诉法“其他情形应当延期的情形”的规定,对案件延期审理,也可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情形”的规定中止诉讼,直到媒体所产生的压力消除为止。,二是改变审判地点以缓解法官的压力。当媒体在本地区对某一案件的报道已对法院的审判产生了巨大压力,使该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可能难

12、以独立公正地进行时,可以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没有舆论压力的地区的法院审理。 三是禁止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辩护人、代理人向媒体作倾向性的陈述及提供资料。在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已经越位,而有关不实的报道又来自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可发布此种禁令,防止当事人继续向媒体发出误导受众的信息。,四是对媒体广泛报道可能影响审判的案件不适用独立审判。对此种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判,并视具体情况对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舆论隔离。 五是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新闻信息,让公众和媒体及时了解事

13、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情况,满足知情权。,三、法律对媒介活动的介入 (一)媒介活动应接受法律的约束媒体不是特权部门,不是执法机关。国家保障言论、出版自由,但媒体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党的新闻宣传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违法从事新闻报道,在报道中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媒介应遵守党的司法宣传政策和司法部门的规定 我国对司法活动报道制定了一些基本的行政规定和宣传纪律。 从正面入手选择案例。1995年2月新闻出版署、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规定强调:“法制类报纸在宣传报道中,要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坚持报道宗旨,努力为主管部门的本职工作和本地

14、区的法制宣传普及教育服务。要为读者提供各种学法、守法、执法的信息和知识,指导群众更好地学法、用法。”“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刊登案例要采取正面分析的方法进行教育,不得渲染凶杀、暴力,不得进行格调低下的性描写,不得刊登裸体照片。标题和图片设计要坚持健康高雅的格调。”,对犯罪细节不作过细报道中宣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文件多次强调:新闻报道中对犯罪细节不要作过细的报道。各种过细的描写,有传播、诱发犯罪的副作用。凡涉及犯罪案件的报道,不要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部门特殊手段。 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报道。,遵守司法机关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人民法院庭审规则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15、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看守所在押人犯报道:各地对外宣传报道必须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到看守所采访、参观和进行宣传报道活动。对死刑执行现场的报道:严禁新闻记者到刑场采访、拍照、录像,特殊案件确因宣传需要,新闻单位要求提供照片和录像资料的,由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新闻稿须经法院核实。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四、美国解决媒介与司法冲突的方法 (一)运用司法程序手段 推迟审理,直至偏见消除 变更审判地点,到媒介影响小的地方审判 为格审查陪审团成同员,对被告有偏见

16、的人不能入选 隔绝证人,防止其与媒体接触 陪审团成员一确定,即不准接触审判报道 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所有案件当事人向媒体做具有倾向性的陈述,(二)限制媒介接触未决审判的资料信息 制定规范限制向媒体发送案件信息:美国司法会议和美国律师协会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在法庭和周围环境排除摄影工作者和器材:美国律师协会原来规定不准摄影摄像器材进入法庭,后来最高法院裁定,允许进入。 封锁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 封闭法庭:拒绝公众和媒体进入法庭。,(三)对媒体的事先约束 法院规定了事先约束的禁令,一旦媒反要承担刑事赔偿(藐视法庭) 1976年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美国最高法院终止了直接约束媒体发表报道的禁令。 (四)对媒体的事后刑事惩罚 各州为了本州利益都规定了对媒体不当报道司法活动后的刑事惩罚措施。 1978年在兰德马克通信公司诉弗吉尼亚案里,最高法院宣布州的一项法规因不适当地限制了媒自由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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