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 -贵州朗月国际广场甲 级 写 字 楼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LYGC/BG-MMHT-2015-XXX 号征询意见稿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日期: 二 一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贵州省 金沙县 朗月广场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 -贵州省朗月国际广场甲级写字楼买卖合同出卖人 :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2、: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金 国用 (2015)第 00150 号 。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地字第 520000201209035 号1.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 520000201320547 号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522424201307240102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2.1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第 三 条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的 基 本 情 况3.1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 以 下 简 称 该 商 品 房
3、 , 其 房 屋 平 面 图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 为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规 定 项 目 中 的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3 -3.1.1 第 【 座 】 【 单 元 】 【 层 】 号 房 【 预 测编 号 】 为 第 号 房 。3.1.2 该 商 品 房 的 用 途 为 办 公 , 属 框 架 -核 心 筒 结 构 , 层 高 为 3.4 米 , 建 筑 层 数 地 上 27 层 , 地 下 2 层 。3.1.3 该 商 品 房 【 合 同 约 定 】 【 】 【 产 权 登 记 】 【 】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 , 其 中 , 套 内 建 筑
4、面 积 平 方 米 ,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有 关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面 积 构 成 说 明 见 附 件 二 ) 。3.2 该 商 品 房 以 上 编 号 均 为 合 同 约 定 的 编 号 , 如 政 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确 定的 编 号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一 致 , 以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为 准 。第 四 条 计 价 方 式 与 价 款4.1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约 定 按 下 述 第 种 方 式 计 算 该 商 品 房 价 款 : 4.1.1 按 建 筑 面 积
5、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 ( 人 民 币 ) 每 平 方 米 元 ,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为 ( 人 民 币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 ) 。 本 合 同 总 价 款 不包 括 政 府 部 门 及 其 他 机 构 应 向 买 受 人 收 取 的 其 它 任 何 费 用 。4.1.2 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按套计价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本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向买受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第 五 条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6、理 5.1 根 据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计 价 方 式 , 本 条 规 定 以 【 建 筑 面 积 】 【 】 【 套 内 建筑面 积 】 【 】 ( 本 条 款 中 均 简 称 面 积 ) 为 依 据 进 行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理 。5.2 当 事 人 选 择 按 套 计 价 的 , 不 适 用 本 条 约 定 。5.3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有 差 异 的 , 以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为 准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4 -5.4 商 品 房 交 付 后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发 生
7、差 异 , 双 方 同 意 按第 2 种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5.4.1、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原 则 处 理 :( 1)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 以 内 ( 含 3 ) 的 , 据 实 结 算 房 价 款 ;( 2)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超 出 3 时 , 买 受 人 有 权 退 房 ( 此 条 请 慎 用 )。买 受 人 退 房 的 , 出 卖 人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将 买 受 人 已付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 , 并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付 给 利 息 。买 受
8、 人 不 退 房 的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大 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时 , 面 积 误 差 比 在3 以 内 ( 含 3 )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买 受 人 补 足 ; 超 出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产 权 归 买 受 人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小 于 合 同 登 记 面 积 时 , 面 积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 以 内 ( 含 3 )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返 还 买 受 人 ;绝 对 值 超 出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双 倍 返 还 买 受 人 。 ( 此 条 款 请 选择 用 )
9、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合 同 约 定 面 积面 积 误 差 比 100合 同 约 定 面 积5.4.2、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发 生 差 异 , 双 方 同 意 以 房 产 登 记 面 积 为 准 ,每 平 方 米 价 格 保 持 不 变 , 房 价 款 总 额 按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调 整 , 多 退 少 补 。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买 受 人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按 期 付 款 :6.1、 一 次 性 付 款买 受 人 应 于 合 同 签 订 当 日 内 交 付 全 部 总 房 款 即 ( 人 民 币 ) 仟 佰 拾 万 仟
10、 佰 拾 元 整 , ( ¥ ) ( 含 已 付 定金 ) 。6.2、 银 行 按 揭 付 款6.2.1 买 受 人 应 于 合 同 签 订 当 日 内 缴 纳 首 付 房 款 即 ( 人 民 币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5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 ¥ )( 含 已 付 定 金 ) 。6.2.2 剩 余 房 款 即 ( 人 民 币 ) 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 整 , ( ¥ ) 由 买 受 人 向 银 行 申 请 按 揭 贷 款 ,并 委 托 银 行 将 全 部 贷 款 支 付 给 出 卖 人 。6.2.3 买 受 人 须 于 签 订 合 同 3 日
11、 内 提 交 办 理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手 续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资料 , 后 续 10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手 续 。 如 因 买 受 人 原 因 造 成 贷 款申 请 被 银 行 拒 绝 , 买 受 人 应 在 接 到 出 卖 人 通 知 后 15 日 内 一 次 性 向 出 卖人 交 齐 全 部 购 房 款 。6.2.4 如 买 受 人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 未 按 时 提 交 办 理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手 续 所 需 要 的 全 部资 料 或 者 未 按 时 办 理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手 续 或 者 贷 款 申 请 被 银 行
12、拒 绝 后 未 在 出卖 人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一 次 性 交 清 全 部 购 房 款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买 受 人 均 应按 申 请 办 理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全 额 的 万 分 之 壹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30 日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出 卖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买 受 人 应 在 15 日内 办 理 合 同 解 除 手 续 及 商 品 房 预 售 登 记 备 案 撤 销 手 续 , 若 买 受 人 逾 期 不 办理 合 同 解 除 手 续 及 商 品 房 预 售 登 记 备 案 撤 销 手 续 ,
13、 则 买 受 人 应 向 出 卖 人 支付 购 房 款 总 额 每 日 万 分 之 贰 的 违 约 金 , 出 卖 人 有 权 从 买 受 人 已 付 房 款 中 扣除 ; 合 同 解 除 手 续 及 商 品 房 预 售 登 记 备 案 撤 销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双 方 按 照本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第 八 条 的 相 关 约 定 办 理 退 款 手 续 。第 七 条 买 受 人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买 受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付 款 , 按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7.1、 按 逾 期 时 间 , 分 别 处 理 ( 不 作 累
14、 加 )7.1.1 逾 期 在 30 日 之 内 ( 含 30 日 ) : 自 约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日 之 次 日 起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分 之 壹 的 违 约 金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7.1.2 逾 期 超 过 30 日 后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出 卖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买受 人 按 累 计 应 付 款 的 1%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出 卖 人 应 当 返 还 买 受人 已 付 的 购 房 款 ( 不 计 利
15、 息 , 并 应 扣 除 违 约 金 ) ; 买 受 人 愿 意 继 续 履行 合 同 的 , 经 出 卖 人 同 意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自 约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日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6 -之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壹 的 违 约 金 。 本 条 中 的 逾 期 应 付 款 是 指 依 照 本 合 同约 定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与 该 期 实 际 已 付 款 的 差 额 。 7.2、 如 买 受 人 没 有 按 照 与
16、贷 款 银 行 的 约 定 按 时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本 合 同 并 收 回 商 品 房 , 按 照 本 合 同 附 件 四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第 八 条 交 付 期 限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年 月 日 前 , 依 照 国 家 和 地 方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将 具 备 下 列 第 种 条 件 , 并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的 商 品 房 交 付 买 受 人 使 用 :8.1、 该 商 品 房 经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 注 意 慎 重 选 择 ) 。8.2、 该 商 品 房 经 配 套 设 施 验 收 备
17、案 。8.3、 该 商 品 房 经 单 体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具 体 解 释 见 附 件 四 ) 。8.4 该 商 品 房 如 遇 下 列 特 殊 原 因 , 除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解 除 合 同 或 变 更 合 同 外 ,出 卖 人 可 据 实 予 以 延 期 ,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8.4.1、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可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情 况 及 自 然 灾 害 和 事 件 ;8.4.2、 战 争 、 罢 工 、 骚 乱 、 意 外 疫 情 ( 如 SARS、 瘟 疫 ) 、 非 出 卖
18、 人 原 因 引起 的 火 灾 等 ;8.4.3、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批 准 与 安 装 的 延 误 ;8.4.4、 施 工 期 间 如 遇 高 温 、 严 寒 、 大 风 、 暴 雨 等 恶 劣 天 气 , 致 使 无 法 正 常施 工 的 ( 以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文 件 、 证 明 为 准 ) ;5、 因 政 府 规 划 等 相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造 成 工 期 顺 延 的 ;6、 政 府 行 为 、 与 政 府 相 关 的 行 业 行 为 、 其 他 非 出 卖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7、 买 受 人 未 付 清 全 部
19、 房 款 或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 或 因 买 受 人 的 其 他 原 因 。 第 九 条 出 卖 人 逾 期 交 房 的 违 约 责 任 除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 出 卖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将 该 商 品 房 交 付 买 受 人 使 用 , 按 下 列 第 1 种 方 式 处 理 :9.1、 按 逾 期 时 间 , 分 别 处 理 ( 不 作 累 加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7 -9.1.1 逾 期 不 超 过 90 日 , 自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后 交 付 期 限 的 第 二 天起
20、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已 交 付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壹 的 违 约 金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9.1.2 逾 期 超 过 90 日 后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出 卖人 应 当 自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全 部已 付 款 , 并 按 买 受 人 累 计 已 付 款 的 1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买 受 人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自 本 合
21、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后 交 付期 限 的 第 二 天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已 交 付 房价 款 万 分 之 壹 的 违 约 金 。 逾 期 交 房 超 过 90 日 , 买 受 人 选 择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在 逾 期 交 房 90 日之 第 二 天 起 15 日 内 向 出 卖 人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书 ; 买 受 人 在15 日 内 未 提 交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书 的 , 视 同 接 受 逾 期 交 房 , 放 弃 合同 解 除 权 。 9.1.3 如 买 受 人 逾 期 付 款
22、, 逾 期 交 房 的 时 间 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房 日 顺 延 至 累加 买 受 人 逾 期 付 款 的 期 限 后 开 始 计 算 。第 十 条 规 划 、 设 计 变 更 的 约 定 10.1 经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的 规 划 变 更 、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的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下 列 影 响到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质 量 或 使 用 功 能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同意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10.1.1 该 商 品 房 结 构 形 式 、 户 型 、 空 间 尺 寸 、
23、朝 向 ;10.2 买 受 人 有 权 在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退 房 的 书 面 答 复 。 买受 人 在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未 作 书 面 答 复 的 , 视 同 接 受 规 划 、 设计 变 更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房 价 款 的 变 更 。10.3 买 受 人 退 房 的 , 出 卖 人 须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 , 并 按 付 款 时 同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活期 存 款 利 率 付 给 利 息 。 若
24、 买 受 人 为 按 揭 贷 款 方 式 付 款 的 , 买 受 人 偿 还完 毕 按 揭 贷 款 本 息 及 相 关 费 用 , 且 买 受 人 办 理 完 毕 商 品 房 预 售 登 记 备 案撤 销 手 续 后 , 方 能 办 理 退 款 手 续 ; 如 因 买 受 人 的 原 因 , 导 致 出 卖 人 不 能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8 -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房 款 , 买 受 人 不 得 因 此 追 究 出 卖 人 任何 责 任 。10.4 买 受 人 不 退 房 的 , 视 同 接 受 规 划 、 设 计 变 更 以 及 由 此
25、引 起 的 房 价 款 的变 更 , 出 卖 人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买 受 人 应 当 与 出 卖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议 。第 十 一 条 交 接 11.1 商 品 房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后 , 出 卖 人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办 理 交 付 手 续 。双 方 进 行 验 收 交 接 时 , 出 卖 人 应 当 出 示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并 签 署 房 屋 交 接 单 。 出 卖 人 还 需 提 供 房 屋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房 屋 使用 说 明 书 。11.2 商 品 房 具 备 本 合 同 约
26、 定 的 交 付 条 件 , 买 受 人 不 办 理 房 屋 交 接 手 续 , 或由 于 买 受 人 原 因 , 未 能 按 期 交 付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11.2.1 出 卖 人 不 承 担 逾 期 交 房 的 责 任 。 从 出 卖 人 入 住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房 屋 交 付使 用 之 日 起 , 即 视 为 已 经 交 付 。11.2.2 买 受 人 承 诺 : 服 从 并 遵 守 出 卖 人 委 托 的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的 管 理 及 规 定 ,交 纳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应 交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出 卖 人 保
27、 证 销 售 的 商 品 房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和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出 卖 人 保 证 销 售 的 商 品 房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和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 因 出 卖 人原 因 , 造 成 该 商 品 房 不 能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或 发 生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的 , 由 出卖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因 买 受 人 原 因 或 行 政 机 关 原 因 导 致 房 产 证 逾 期 或不 能 办 理 的 , 出 卖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装 饰 、 设 备 标 准 承 诺 的 违 约 责 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
28、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出卖人负责维修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第 十 四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基 础 设 施 、 公 共 配 套 建 筑 正 常 运 行 的 承 诺 出 卖 人 承 诺 与 该 商 品 房 正 常 使 用 直 接 关 联 的 下 列 基 础 设 施 、 公 共 配 套建 筑 按 以 下 日 期 达 到 使 用 条 件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9 -1、 交 付 时 水 、 电 、 电 梯 、 空 调 达 到 使 用 条 件 。2、 交 付 时 电 话 、 宽 带 设 施 敷 设 到 户 ( 多 媒
29、 体 信 息 箱 ) , 其 开 通 及使 用 费 由 买 受 人 按 相 关 部 门 收 费 标 准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承 担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5.1、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后 36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办 理 房 产 登记 需 由 出 卖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报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证书 所 需 税 、 费 , 均 按 国 家 规 定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 如 因 出 卖 人 的 责 任 , 出卖 人 不 能 在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后 365 个 工 作
30、 日 内 将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需由 出 卖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报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 双 方 同 意 按 下 列 第 ( 2) 项 处 理 : 15.1.1 买 受 人 退 房 , 出 卖 人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并 办 理 完 毕 合 同 解 除 手续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房 价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 , 并 按 已 付房 价 款 的 1 赔 偿 买 受 人 损 失 。 ( 出 卖 人 除 退 还 已 付 房 款 和 已 付 房 款1%的 违 约 金 不 再 承 担 其 他 责
31、任 。15.1.2 买 受 人 不 退 房 , 出 卖 人 按 已 付 房 价 款 每 日 万 分 之 零 点 五 向 买 受 人 支付 违 约 金 , 直 至 出 卖 人 履 行 完 毕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义 务 。15.2、 若 因 买 受 人 原 因 或 其 他 非 出 卖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后 36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需 由 出 卖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报 房 屋 产 权 登记 机 关 备 案 的 , 出 卖 人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出 卖 人 可 继 续 协 助 买 受 人 办 理 。第 十
32、 六 条 保 修 责 任 16.1 在 商 品 房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限 内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非 出 卖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坏 , 出 卖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可 协 助维 修 , 维 修 费 用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16.2 自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 出 卖 人 按 照 房 屋 质 量 保 证 书 承 诺 的 内 容承 担 相 应 的 保 修 责 任 。 出 卖 人 履 行 维 修 义 务 时 , 买 受 人 应 该 尽 力 配 合 维 修 。
33、由 于 买 受 人 原 因 造 成 维 修 延 误 而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 相 关 损 失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承担 。 基 于 邻 里 关 系 产 生 的 协 助 维 修 事 项 , 出 卖 人 进 行 协 调 , 买 受 人 有 义 务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0 -配 合 , 如 果 由 于 买 受 人 不 配 合 维 修 造 成 其 他 业 主 的 损 失 扩 大 , 由 不 尽 配合 义 务 的 买 受 人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双 方 可 以 就 下 列 事 项 约 定 : 17.1、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屋 面 由 出 卖 人
34、 委 托 的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统 一 管 理 。17.2、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外 墙 面 由 出 卖 人 委 托 的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统 一 管 理 。17.3、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命 名 权 归 出 卖 人 所 有 。17.4、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小 区 的 命 名 权 归 出 卖 人 所 有 。17.5、 该 商 品 房 外 墙 、 公 共 内 墙 、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项 目 的 公 共 广 告 位 的 设 立 、 管 理由 出 卖 人 或 出 卖 人 委 托 的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管 理 。17.6、 建 筑 红 线
35、 内 的 地 上 停 车 位 由 出 卖 人 委 托 的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统 一 管 理 。17.7、 地 下 车 库 /车 位 归 出 卖 人 所 有 , 出 卖 人 有 权 对 外 出 售 、 出 租 。17.8、 买 受 人 自 交 房 之 日 起 应 按 时 缴 纳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并 遵 守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第 十 八 条 买 受 人 使 用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该 商 品 房 的 建 筑 主 体 结 构 、 承 重 结 构 和用 途 。 除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买 受 人 在 使 用 期 间 有 权 与 其
36、他 权利 人 共 同 享 用 与 该 商 品 房 有 关 联 的 公 共 部 位 和 设 施 , 并 按 占 地 和 公 共 部 位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面 积 承 担 义 务 。出 卖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与 该 商 品 房 有 关 联 的 公 共 部 位 和 设 施 的 使 用 性 质 。 买受 人 不 得 在 公 共 部 位 和 设 施 设 置 任 何 物 品 、 任 何 图 文 信 息 、 宣 传 广 告 及 其他 设 施 ,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买 受 人 正 常 使 用 公 共 部 位 和 设 施 。第 十 九 条 争 议 与 解 决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37、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下 述 第 2 种 方 式 解 决 :1、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依 法 向 商 品 房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二 十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可 由 双 方 约 定 后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附 件 四 ) 。 第 二 十 一 条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合 同 页 , 附 件 页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合 同 持 有 情
38、 况如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1 -下 : 出 卖 人 份 , 买 受 人 份 , 房 管 局 份 , 建 委 份 , 银 行 份 。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出 卖 人 ( 签 章 ) : 买 受 人 ( 签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 : 【 法 定 代 表 人 】 : 【 委 托 代 理 人 】 :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章 )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 房 屋 平 面 图 ( 导 入 JPG 图 片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2 -附 件 二 :
39、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构 成 说 明1、 公 用 建 筑 面 积 由 以 下 两 部 分 组 成 :( 1) 电 梯 机 房 、 电 梯 厅 、 电 梯 井 、 楼 梯 间 、 设 备 管 井 、 垃 圾 道 、 变 电 室 、 设 备间 、 公 共 门 厅 和 过 道 以 及 其 他 功 能 上 为 整 栋 建 筑 服 务 的 公 共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 2) 套 ( 单 元 ) 与 公 用 建 筑 空 间 之 间 的 墙 体 以 及 外 墙 ( 包 括 山 墙 ) 墙 体 水 平 投影 面 积 的 一 半 。2、 公 用 建 筑 面 积 分
40、摊 系 数 :整 幢 建 筑 物 的 公 用 建 筑 面 积 公 用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系 数 = 100%整 幢 建 筑 物 的 各 套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3、 应 分 摊 的 公 用 建 筑 面 积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公 用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系 数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3 -注 :本 说 明 如 与 金 沙 县 规 划 局 测 量 有 不 同 之 处 ,以 金 沙 县 规 划 局 测 绘 报 告 为 准 。附 件 三 : 装 饰 、 设 备 标 准设备:1、空调:提供冷暖空调至末端设备(空气处理机/风机盘管),电费由客户自理(用户配
41、电箱至空气处理机/风机盘管电源线由客户自理)2、供电:电源接至户内配电箱。3、安全设备:监控广场内室外电视监控和楼号内电梯厅电视监控喷淋公共部位喷淋总管安装完成,室内按消防一次验收标准布置上喷头。报警(烟感)-按规范配置安装到位4、电信/宽带:每 100 平方米提供 2 门直线线路,申请开户由客户自理装修标准: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4 -1、天花板:原状2、门:只留门洞,门扇由客户自理3、窗:玻璃幕墙外开窗4、内墙面:原状5、地坪面:原状6、卫生间、给水、排水管道接至室内,排废水管、排污管只预留主管道附 件 四 : 合 同 补 充 协 议买 卖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42、, 现 就 本 买 卖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订 立 本 补 充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补 充 协 议 ) , 以 资 信 守 。一 、 合 同 签 署 的 前 提 条 件 1、 买 受 人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已 认 真 审 阅 商 品 房买 卖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 并 充 分 理 解 和 同 意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的 内 容 。2、 以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及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名 义 签 署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和 补充 协 议 的 ,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或 法 定
43、 代 理 人 代 理 该 商 品 房 买 卖 事 宜 。3、 有 关 该 项 目 的 广 告 、 宣 传 资 料 、 口 头 介 绍 、 供 展 示 用 的 样 板 间 等 内 容 不 作为 要 约 及 签 约 依 据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5 -同 及 其 附 件 是 构 成 买 卖 双 方 关 于 买 卖 该 商 品 房 的 全 部 合 同 内 容 。4、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除 该 商 品 房 建 筑 面 积 的 预 测 与 实 测 不 一 致 的 原 因 外 ,不 再 作 变 动 。 买 受 人 知 悉 本 合 同 第 四
44、 条 约 定 总 价 款 不 包 括 以 下 费 用 : ( 1) 专项 维 修 资 金 ; ( 2) 契 税 ; ( 3) 商 品 房 买 卖 登 记 费 ; ( 4)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需 缴纳 的 房 屋 抵 押 手 续 费 、 抵 押 登 记 费 、 转 让 抵 押 手 续 费 、 公 证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 5)办 理 入 住 手 续 时 交 纳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 装 修 垃 圾 清 运 费 、 电 梯 运 行 费 、 水 、 电 、 空调 、 宽 带 、 电 话 及 其 安 装 使 用 费 等 ; ( 6) 根 据 国 家 、 地 方 规 定 需 由 买
45、 受 人 交 纳的 其 他 税 、 费 。5、 买 受 人 在 签 署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时 需 提 供 真 实 、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如 买 受 人 发 生 地 址 迁 移 或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须 提 前 7 日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因买 受 人 提 供 资 料 不 实 、 联 系 邮 递 地 址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 均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承担 , 与 出 卖 人 无 关 。 出 卖 人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联 系 方 式 所 发 出 的 所 有 函 件 均 视 为有 效 , 因 买 受 人
46、原 因 造 成 的 通 知 延 误 或 不 能 送 达 ,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6、 买 、 卖 双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发 出 的 任 何 通 知 均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书 面 形 式 是 指信 函 、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送 达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面 呈 、 快递 、 邮 寄 、 挂 号 信 、 公 告 送 达 ( 省 内 发 行 的 报 纸 公 告 ) 等 方 式 。 以 传 真 形 式 发 出的 , 发 出 当 日 为 送 达 日 ; 通 过 邮 寄 信 件 的 方 式 发 出 的
47、 文 件 , 以 寄 出 信 件 之 日 为 送达 日 ; 以 公 告 方 式 送 达 的 , 刊 登 公 告 之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 在 一 方 按 照 另 一 方 在 合 同中 所 留 地 址 或 另 一 方 通 知 更 改 的 地 址 投 递 邮 件 的 情 况 下 , 若 出 现 邮 件 被 退 回 、 拒收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代 收 的 , 均 视 为 邮 件 已 送 达 另 一 方 。 若 买 受 人 ( 包 括 共 有 人 )为 多 人 时 , 出 卖 人 向 其 中 任 何 一 人 进 行 联 系 或 发 出 任 一 种 方 式 的 通 知 , 即 视 为 向买 受 人 ( 包 括 共 有 人 ) 全 体 发 出 通 知 。二 、 付 款 方 式1、 关 于 选 择 贷 款 方 式 的 付 款 约 定买 受 人 采 用 银 行 按 揭 方 式 付 款 的 , 在 按 揭 贷 款 办 理 完 毕 后 按 月 还 款 的 过 程 中 ,如 果 因 连 续 三 个 月 或 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