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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坑支护施工合同.doc

上传人:wo7103235 文档编号:5855547 上传时间:2019-03-1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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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项 目 基 坑 支 护施 工 合 同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基 坑 支 护 施 工 合 同发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来承包绿岛印象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经充分共同协商,发包方承包方就绿岛印象项目基坑支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承包方必须根据发包方的具体要求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且对发包方合理施工要求不得提出异议,否则因此而造成项目工期延误,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方所受损失。一、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地点:。二、本工程承包范围本

2、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基坑支护方案设计和施工。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0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0 年 月 日 (遇不可抗力,工期相应顺延)四、合同金额1、工程总造价:经双方确定本合同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 。 (详见工程量价格清单)2、最终结算方式:以附件基坑工程报价表为基准,固定单价,按实结算,最终结算额为结算总价乘以报价表优惠率。3、本合同金额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范围所需之全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设计费、人工费(包括加班费) 、主材费、设备费、施工生活水电费、附材费(包括埋件) 、机械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含专利使用费) 、技术措施费、加工费、安装

3、费、安装设施搭设、检查检测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包装费、不可预见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配套费、施工人员食宿费、竣工图纸费、工程内外清洁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成品保护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承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计取其他费用。4、合同金额中已包含承包方完成各类调试及验收取证所需费用。5、原厂区厂房基础破碎仅记取机械进出场费及机械台班,以现场实际签证为准。五、发包方工作1、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方行使工程管理职权,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 2、发包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对承包方的工作(工程进度、工

4、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供应、现场配合等)进行监督检查,若承包方违反合同文件约定,发包方有权提出停工、勒令整改,并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调换承包方。3、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完成时间:开工前 3 日内完成。(2)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4)负责提供现状水电,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生活用水、电费用需单独挂表计量,承包方自备发电机,所产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6)按时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 六、承包方工作1、承包方指派 为本工程负责人,负责对

5、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2、承包方须按发包方的工期要求,向发包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资料。3、进行可能的深化设计工作,经发包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和市有关的设计规范的要求,并负责基坑评审工作。4、承包方须按发包方的工期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若承包方不能按照发包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所承包工程施工内容如期竣工。5、承包方应在进场 10 日内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本合同项下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承包方的进度计划应根据发包方的进度计划编

6、制,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应在 3 日内批复,批准后,承包方方可执行。6、施工中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设备和工程验收前均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承包方负责,同时施工工期不予调整。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_1_天,由承包方通知发包方、监理单位到场检查,若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承包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若未通知发包方、监理单位进行隐蔽验收承包方就进行隐蔽施工的,发包方、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进行破坏检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事后发包方、监理单位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要求复查方承担,所耽误的

7、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且承包方应负责无偿返修。 8、工程竣工未移交给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出资修复。9、承包方进场施工时应自觉遵守发包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发包方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管理。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对现场所有其他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绿化苗木不得破坏,施工时如损坏发包方、第三人的财产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10、承包方应自竣工之日起 14 日内,向发包方提供竣工资料等各 3 套,编制竣工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1、承包

8、方应负责自行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包括提供所有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和工程管理,并对所有有关质量、进度、安全和施工协调等方面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12、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必须向发包方提交承包方进场时间、完成时间、施工进度表,经发包方、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否则,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方负责。13、承包方应做好施工纪录、隐蔽工程纪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总包方。14、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国家现场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在验收时一次通过。15、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尘埃、噪音和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如违反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

9、包方自行解决。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16、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方案和发包方的要求施工,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擅自修改。 17、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在验收时一次通过。18、在合同签署后两日内,需由承包方完成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发包方、监理单位的确认。其确认并不能免除承包方设计质量或设计缺陷应承但的责任。 19、自觉接受发包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机械安全性能良好,操作人员持上岗证上岗;接受发包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日常对机械设备材料

10、质量,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上岗证情况的检查。九、质量要求及验收1、质量要求:(1)质量等级: 符合建设部、市建委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总体施工质量目标。承包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包施工、包工期、包风险等,按照发包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包基坑支护工作。(2)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的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3)质量要求:合格。(4)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若

11、出现上述情况,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通知后 1 个日历天内,免费负责更换有缺陷的施工、零部件或设备。对由于承包方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保留索赔的权利。(5)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返工、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验收:(1)工程完工后,承包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于竣工验收前 5 天向监理单位及发包方提供 3 套完整资料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由承包方组织发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参加初验,初验合格后,承包方仍需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后,由承包方组织有关部门并通知发

12、包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对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后如果发包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7 日内完成发包方提出的整改内容,并通过复验。复验合格后,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负责拆除自搭临建及清除自身遗留垃圾,做到场平料清,并不得向发包方收取任何费用。(3)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移交延迟 5 日以上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提出索赔,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在此期间承包方仍负有保护自身已完工程的全部责任。(4)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验收,

13、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3、特别说明:由于该分项工程是由承包方设计、施工,因承包方设计、施工原因给发包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十、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方必须遵守市建委颁布的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建筑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于现场垃圾存放点及时清运,材料和施工设备按有关标准码放整齐,施工现场必须有降尘措施。不得有垃圾和泥土洒落在现场和现场以外的道路上,必须设专人负责清扫。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安

14、全生产措施,严禁违章施工,搞好防火、防盗、防环境污染、扰民与民扰、成品保护等相应工作,做到文明施工,随时清理施工现场。4、承包方要根据国家或市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施工方案并满足有关部门的检查或者立项、开工要求。5、承包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6、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承包方应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7、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承包方施工人员不得有打架斗殴、偷窃行为,以上事项若发生,发包

15、方有权对承包方处以罚款。十一、合同价款支付搅拌桩施工完成后付至已完工程总价款的 50%,施工全部完成后付至已完工程总价款的 70%,基坑回填土完成且无质量问题后付至已完工程总价款的 85%,承包方提供结算书后一个月内发包方审核完毕,双方签字认可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额的 95%,剩余 5%待承包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完全并经资料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付清。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发包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2)承包方提供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或进度上不符合发包方要

16、求的,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因承包方原因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承包方须自费修至约定标准,因不合格返工,工期不予顺延。(4)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暴雨、暴雪、七级以上大风等)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相应顺延外,若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每逾期一日,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争议(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由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7、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三、其他 1、承包方交付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的要求执行。2、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至基坑回填结束。保修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 4 个小时内派员维修,且由此引起的损坏,承包方免收一切费用;若非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承包方可适当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若承包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发包方可另请人员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

18、失由承包方赔偿。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工程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承包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2)承包方若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将追究承包人责任,并向承包方赔偿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发包方若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4)承包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合同工程,本工程严禁乙方转包或分包,否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4、承包方报价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规办理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盖章) (盖章)备案号: 经办人: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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