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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0]461号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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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 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教育部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

2、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 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2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 10%、中部地区为 20%、西部地区为 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

3、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 元-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

4、学期发放。3第九条 每年 5 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 8 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 11 月 15 日前,各

5、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

6、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

7、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

8、 号 2010 年 9 月 19 日5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中发201012 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就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

9、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但目前我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

10、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6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 2010 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 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

11、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 10%、中部地区为 20%、西部地区为 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 元-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 8:2,中部地区为 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省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三)鼓励社会

12、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落实分担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确定省内普通高中助学经费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区域内各级财政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7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财政部 教育部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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