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第 三 方 直 播 代 理 合 作 协 议合 同 编 号 0001-media-20 甲 方 :法 人 代 表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法 人 代 表 :地 址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鉴 于 :1、 甲 方 公 司 性 质 : 2、 乙 方 是 一 家 依 法 成 立 并 持 续 经 营 的 资 深 文 化 传 媒 公 司 , 具 有 专 业 、 权 威 、 丰 富 的 经 济 资 源 。3、 为 此 , 甲 、 乙 双 方 为 了 实 现 共 同 的 目 标 , 双 方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 诚 实 守 信 、共 同 发 展 的
2、原 则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2 -一 、 合 同 内 容 :甲 方 承 诺 与 签 订 第 三 方 直 播 代 理 合 作 协 议 , 并 在 第 三 方 直 播代 理 合 作 协 议 签 订 后 , 乙 方 团 队 配 合 甲 方 在 甲 方 指 定 互 联 网 直 播 平 台 进 行 直 播 。 在 合 同 期 间由 乙 方 全 权 代 理 甲 方 涉 及 到 出 版 、 演 出 、 广 播 、 电 视 、 广 告 、 电 影 、 录 音 、 录 像 等 与 演 艺 有关 的 商 业 或 非 商 业 活 动 , 以 及 与 甲 方 公 众 形 象 有 关 的 活 动 。 甲
3、方 为 此 支 付 乙 方 经 纪 费 用 。二 、 合 同 期 限2.1 为 期 年 , 即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自 签 约 后 立 即 生 效 。三 、 合 同 期 限 内 , 甲 方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尽 的 义 务3.1 甲 方 应 努 力 通 过 直 播 平 台 的 推 广 活 动 , 包 括 连 麦 , 官 方 推 荐 等 各 种 新 闻 媒 体 及 其 他 方 式宣 传 乙 方 , 尽 可 能 地 提 高 乙 方 的 知 名 度 , 通 过 强 有 力 的 宣 传 运 作 获 得 最 佳 效 果 , 使 乙 方团 队 建立 、 保 持 良 好 的 公 众 艺
4、 员 形 象 。3.2 甲 方 在 合 同 期 间 独 家 拥 有 乙 方 之 名 称 、 肖 像 及 声 音 的 商 业 和 非 商 业 的 公 众 活 动 代 理 权 ,并 拥 有 乙 方 录 制 演 唱 之 音 乐 制 品 ( 含 录 音 带 、 CD、 VCD、 LD、 MP3 及 其 他 由 于 科 技 发 展 而 使用 的 新 型 载 体 之 音 像 制 品 ) 出 版 、 发 行 等 相 关 事 项 的 代 理 权 。3.3 甲 方 有 权 安 排 乙 方 直 播 工 作 , 合 同 期 间 乙 方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内 不 得 借 故 拖 延 或 拒 绝 。 在乙
5、 方 团 队 可 以 胜 任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 应 积 极 参 与 甲 方 安 排 的 公 司 活 动 。3.4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在 重 要 场 合 演 出 或 参 加 其 他 活 动 时 , 甲 方 有 义 务 派 出 宣 传 人 员 陪 同 前 往 ,以 保 障 宣 传 效 果 。3.5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包 括 固 定 电 话 、 手 机 等 , 以 便 乙 方 可 以 立 即 与 甲 方- 3 -取 得 联 系 。四 、 合 同 期 内 , 乙 方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尽 的 义 务4.1、 乙 方 保 证 直 播
6、 团 队 每 天 开 播 30 个 房 间 , 每 个 房 间 直 播 时 长 不 低 于 3 小 时 , 每 月 直 播总 时 长 不 低 于 90 小 时 ( 以 直 播 平 台 后 台 自 动 计 算 为 准 ), 且 每 次 直 播 时 间 须 相 对 固 定 。 如有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告 知 甲 方 ,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可 酌 情 减 少 直 播 时 长 。 乙 方 当 次 直 播 时 长 低 于1 小时 , 则 不 计 入 当 月 直 播 总 时 长 。4.2、 在 甲 方 安 排 的 非 商 业 性 演 出 、 录 音 、 录 像 、 等 活 动 中 , 各
7、项 资 金 以 及 差 旅 费 应 由 甲 方 负 责安 排 , 乙 方 应 全 力 配 合 甲 方 。4.3、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包 括 固 定 电 话 、 手 机 等 , 以 便 甲 方 可 以 立 即 与 乙 方取 得 联 系 。4.4、 乙 方 有 权 在 涉 及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领 域 内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对 此 甲 方 不 得 干涉 。4.5、 乙 方 有 权 按 照 劳 动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享 有 劳 动 的 权 利 、 义 务 。 如 果 因 为 特
8、殊 要 求 需 要 加 班 加 点 , 乙 方 也 应 无 条 件 的 积 极 配 合 。4.6、 乙 方 团 队 应 自 尊 、 自 重 、 自 爱 , 在 甲 方 的 协 助 下 慎 重 对 待 自 己 的 言 行 , 以 使 自 身 的 公 众形 象 得 到 尽 可 能 的 维 护 和 提 高 。 乙 方 团 队 在 向 新 闻 媒 体 以 及 任 何 个 人 、 机 构 公 布 甲 方 的 平 台 、立 场 、 观 点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4.7、 在 合 同 期 间 , 乙 方 不 得 聘 请 或 洽 谈 除 甲 方 之 外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直
9、播 平 台 的 经 纪 公 司 或 经纪 人 。 如 有 第 三 方 联 系 或 邀 请 乙 方 参 与 直 播 平 台 演 艺 活 动 的 ,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征 得 甲 方同 意 。- 4 -4.8、 乙 方 有 权 对 团 队 自 身 的 企 划 、 定 位 、 外 型 等 事 宜 提 供 建 议 并 与 甲 方 协 商 解 决 。4.9、 乙 方 将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确 保 任 何 与 甲 方 合 作 的 内 部 事 务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 渠 道 对 外 公 布 。五、直播流程:5.1、乙方提供 30 个主播直播房间,其中签约 10 位才艺主
10、播,不签合同者 20 位;5.2、签约者底薪_2000_元,所得提成乙方获得_30_%;(乙方主播每人每天直播三个小时,分为两个时间段,乙方自行选择。乙方确保每名主播每月有效时长 90小时,即 30 天。不签约者底薪_3500_元,每人每天直播三小时,分为两个时间段,所得提成乙方获得_30_%;有效时长相同(第一个月无任务)(试播: 试播期为三天,每场 2 小时;试播三天后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成为正式主播;签订合同者有推荐位,签订合同者不可再播其他平台。)六 、 酬 金 及 税 费6.1、 线 上 艺 人 基 于 甲 方 的 推 广 资 源 、 经 纪 能 力 , 甲 、 乙 两 方 达 成
11、如 下 共 识 , 乙 方 在 甲 方 指 定 直播 平 台 上 进 行 直 播 互 动 演 艺 产 生 的 一 切 网 络 增 值 服 务 收 入 ( 包 括 虚 拟 礼 物 及 衍 生 的 会 员 特 权所 产 成 的 佣 金 ) 由 双 方 共 享 。 具 体 按 照 运 营 后 台 系 统 分 配 金 额 为 准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3500 元 保 底 工 资 , 提 成乙方获得_30_%。6.3、 在 直 播 平 台 线 上 大 型 活 动 时 , 甲 方 给 乙 方 支 付 的 线 上 礼 物 算 作 运 营 成 本 。 在 佣 金 结 算 时 ,乙 方 须 将 由
12、甲 方 付 费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所 得 全 部 退 还 给 甲 方 。七 、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解 除7.1、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使 得 乙 方 团 队 的 演 艺 事 业 受 到 不 应 有 的 负 面 影 响 时 , 乙 方 有 权 决 定 继 续 或- 5 -解 除 合 同 。7.2、 甲 乙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变 更 时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7.3、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使 得 其 不 再 适 合 从 事 直 播 事 业 ( 身 体 、 名 誉 等 遭 受 损 害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同 。7.4、
13、 合 同 期 内 , 乙 方 主 播 团 队 如 因 意 外 使 得 身 体 或 外 型 受 到 伤 害 并 影 响 其 外 在 形 象 时 , 甲 方有 权 决 定 继 续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7.5、 甲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作 出 有 损 乙 方 公 众 形 象 的 行 为 。 否 则 , 乙 方 有 权 决 定 继 续 或 终 止 合同 。八 、 违 约 责 任甲 乙 双 方 应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之 原 则 进 行 合 作 , 一 旦 出 现 纠 纷 , 应 尽 可 能 地 协 商 解 决 , 但 是 发 展到 只 能 用 终 止 合 同 的 办 法 才 能
14、解 决 问 题 时 , 应 该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8.1、 合 同 期 内 , 甲 乙 双 方 中 任 何 一 方 如 不 能 诚 实 履 行 合 同 及 违 反 合 同 条 款 时 , 视 违 约 情 节 ,按 照 下 列 条 款 单 独 或 并 处 。8.1.1、 终 止 合 同 , 违 约 方 应 赔 偿 守 约 方 人 民 币 30 万 元 整 或 签 约 以 来 历 年 累 计 收 入 总 额 的 5 倍计 算 ( 以 较 多 的 赔 偿 金 额 进 行 赔 偿 )。九 、 纠 纷 解 决 方 式甲 、 乙 双 方 之 间 的 任 何 合 同 纠 纷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双 方 同 意 以 诉 讼 方 式 予 以 解决 。十 、 其 它- 6 -10.1、 本 合 同 壹 式 贰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立 即 生 效 , 未 尽事 宜 双 方 可 以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10.2、 乙 方 成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为 本 协 议 附 件 ,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人 : 代 表 人 :日 期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