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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ppt.ppt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581835 上传时间:2018-04-12 格式:PPT 页数:325 大小:80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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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学,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课程的重要性及其先修课程,保险学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金融学本科专业11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教育部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确定的主干课程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保险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原理,熟悉保险业主要的法律法规和惯例,对实践中常见的保险现象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为学生学习后续方向课程和从事相关金融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教学目的与要求,1.使学生对风险、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主要险种及保险市场运行机制、保险产品设计、保险基金运用、保险法律法规等有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2.使学生掌握观察和分析保险经济现象的正

2、确方法,培养辨析保险理论和解决保险实际问题的能力。3.注意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和全新的保险理念,努力提高广大学生在保险科学方面的理论和知识素养。 通过学习,学生应按各章节具体要求了解或掌握风险、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主要险种及保险市场运行机制、保险产品设计、保险基金运用、保险法律法规等范畴所涉及的知识、理论、运行规律及其行为主体、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等。,保险学,第一章 风险第二章 保险概述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五章 保险业务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七章 保险市场第八章 社会保险,第一章 风险,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从风险的基本含义入手,阐明风险的定义,分析风险的

3、特征与类型,介绍风险成本的概念与划分以及风险管理的程序和风险处理方法,最后介绍可保风险的概念与条件。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对风险的基础概念与基础知识有所了解和掌握,为学习后续内容奠定基础。,第一章 风险,第一节 风险及其特征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第三节 风险成本第四节 风险管理第五节 可保风险,第一节 风险及其特征,一、风险的概念二、风险的特征三、风险的结构,一、风险的概念,内涵:损失、不确定性 (一)损失:风险发生所致物质财产经济价值的毁损、降低以及经济收入的减少等(二)不确定性:难以准确把握、描述、估计或判断某种事件发生的时间、空间、规模、形式及其可能出现的结果的主观意识 定义:偶然事件发生引

4、起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特征,客观性 损害性 不确定性:时间、空间及损害程度 可测定性 可变性,三、风险的结构,(一) 风险因素(二) 风险事故(三) 损失,(一) 风险因素,1、定义: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也称风险条件。2、类型: 1)实质性风险因素:是指对某一标的或损失程度的有形的直接条件。 2)道德性风险因素:是指基于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和条件等无形因素。 3)心理性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无形因素。,(二) 风险事故,1、定义:是

5、指风险由可能变成现实,以 致引起损失的结果。又称风险事件。2、与风险因素的关系: 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风险因素是原因,风险事故是结果。但具体现象到底是风险因素还是风险事故,应具体分析。如暴风雨:毁坏房屋则是风险事故;路面积水泥泞导致车祸则是风险因素。,(三) 损失,1、内涵: (1)意外性即非故意、计划和预期的 (2)货币计量性2、三者关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三、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四、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 为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动态风险:是

6、指由社会的、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两者的区别: 损失的概念不同:实在损失;个体损失,整体可能营利 影响的范围不同:较小;非常广 发生的特点不同:规律性变化;无规律 风险的性质不同:受损或无损失;更可能营利,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是指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而导 致的风险。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造成损失机会的风险。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是指因政治原因或当事人不能控制的国家原因而导致损失机会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进行营利性经济活动

7、过程中,由于对市场判断失误或投资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机会的风险。,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注意贬值的含义:市场因素和灾害因素。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第三节 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概念二、风险管理的程序三、风险处理的常见方式,风险管理的概念,所谓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

8、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对象: 风险。 风险管理的主体: 经济单位。 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途径:认识、衡量和分析。 风险管理的目标: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达到最 大安全保障,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哪些风险、性质如何、因素何在等。风险衡量:发生概率、损失程度及其分布等。风险处理:选择最佳方法、设计实施方案等。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目标一致性:风险管理目标与整体管理目标 先进性与可操作性:风险管理的技术措施 效益性:即单位投入的安全保障程度,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控制型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是改变引起事故和扩大损

9、失的各种条件(回避、预防、抑制)财务型的目的是指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能及时充分补偿损失的财务安排,以降低可能因巨大损失引起的财务风险(自留、转移)。,风险处理的常见方式,一风险回避:二风险自留:三风险预防和抑制:四风险转移:五风险集合:,(一)风险回避,即设法回避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性质:消极的应用:1)损害后果巨大,超出承受能力; 2)风险管理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二)风险自留,是指经济单位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后果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 类型: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 应用:杜绝被动自留 主动自留的应用: 1)发生概率低且损害后果小; 2)自留承担的可能损失小于风险处理成本; 3)无其他

10、风险处理方法可供采用。,(三)风险预防和抑制,是指经济单位为了消除或减少某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后的损失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1、工程物理法:是指通过采取工程物理措施来达到风险预防和抑制效果。 如报警装置、防盗装置、自动喷淋系统等。 2、人类行为法:是指通过约束有关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来达到风险预防和抑制效果。 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操作规程等。,(四)风险转移,是指某一行为主体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通过某种合理的方式转嫁给其他行为主体的一种风险处理措施。 1、保险转移: 2、非保险转移: 1)出让转移: 2)合同转移:,(五)风险集合(自保),是指将具有同类风险的

11、单位尽可能多地集合起来,大家分担少数单位可能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应付风险的能力。 此种方法往往只适用于特定的行业、地区和时期。,第四节 可保风险,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一、可保风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措施来分散、减轻、转移的风险。 狭义的:是指可以利用保险转移方式来处理的风险。 本课程指的仅是狭义的可保风险。,二、可保风险的条件,(一)纯粹性:必须是纯粹风险,无获利可能。(二)偶然性: 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发生的具体情况不确定(何时何地、因何发生、发生后果等)。 (三)意外性: 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风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非

12、投保方故意行为。(四)损失巨大性:(五)标的大量性:,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保险业要顺应形势的变化,设计新险种、开发新业务。,第二章 保险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在介绍各种保险学说和流派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简要评价并给出保险的定义,接着阐述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并揭示保险的职能,最后对保险发展的历史作一简要介绍。要求同学能准确把握保险的实质,了解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掌握保险的职能,并对保险发展简史有所了解和掌握。,第二章 保险概述,第一节 保险学说流派简介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第三节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第四节

13、保险发展简史第五节 保险的职能 第六节 保险的分类,第一节 保险学说流派简介,一、损失学派二、非损失学派三、二元学派,一、损失学派,损失学派认为,“损失”是保险理论的中心,“经济损失补偿”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共同性质。主要代表观点有:(一)损失赔偿说(二)损失分担说(三)风险转嫁说,(一)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即保险人依据合同向投保人收取费用,当风险损失发生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对方损失。 主要代表人物: 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 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简评:只适合财产保险,不适合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是不能赔偿的,是给付。,(二)损失分担说,该学说

14、强调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把损失分担作为保险的核心。认为保险是个别人由于未来特殊的、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受同样风险威胁而尚未实际受害的多数人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华格纳(Aager)简评:首次用“不利结果”代替“损失”,较前一种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财险和人险),同时还揭示了保险中被保险人之间的本质关系(互助与分摊)。其缺陷在于把保险与自保相混淆,因为自保也具有把风险损失分摊给多数人的特点。,(三)风险转嫁说,该学说认为把被保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才是保险的实质。主要代表人物:美国的魏兰脱(A.H.Willet)美国的

15、克劳斯塔(B.Krosta) 简评:本分支实质上揭示了保险是一种风险处理手段,但它无法包含人身保险,因为人身风险是不能转嫁的。,二、非损失学派,该学派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而损失仅能涵盖财产保险,不能涵盖人身保险,因此应该在损失概念之外另寻解释。主要分支有:(一)技术说(二)欲望满足说(三)财产共同准备说(四)相互金融说,(一)技术说,该学说是从技术特点出发,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作统一解释。认为:保险是根据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计算保险费,当偶然事件发生时(即风险损失),履行支付一定金额义务的合同。代表人物:费芳德(C.Vivanta)这一分支仅从表象上阐述了保险的概念。,(二)欲望满

16、足说,该学说是从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认为: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当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以最少的费用满足偶发欲望所需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保障。代表人物:拉扎路斯(Lazarus) 威尔纳(G.Worner) 这一分支的最大不足之处在于把风险事故和引起欲望的事故混为一谈。,(三)财产共同准备说,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所建立的共同财产准备制度。代表人物:日本的小岛昌太郎该分支实际上是从宏观上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四)相互金融说,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以发生风险事故为条件,以收取保险费和

17、支付保险赔款为手段,以调整货币收支为目的的一种资金融通制度。代表人物:日本的米谷隆三该分支本质上将保险与金融相混淆。,三、二元学派,该学派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性质,没有共同点。主要分支有二:(一)否定人身保险说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如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威特(J.D.Witt)等就持有这样的观点。(二)择一说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与财产保险是不同的,应分别给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下定义。两者总称为保险。如德国的法学家爱伦贝堡和我国保险法中的定义就是如此。“二元学派

18、”在本质上是不能接受的。原因是它只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忽略了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这一必然。,第二节保险的概念,一、对保险学说的简评二、保险的定义,一、对保险学说的简评,要回答什么是保险,首先要对前述各派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一)就保险中始终存在的“风险”的内涵来看:“损失学派”更易被接受、“无风险便无保险”,但“无损失便无风险”,损失是风险的内涵之一。撇开“损失”谈保险,出发点有问题。、回顾有关“非损失学派”的各家分支学说,对保险所下的定义也都没有真正摆脱“损失”的含义。(二)就保险的属性来看:保险的属性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分前述各家学说都是从保险

19、的自然属性去描述保险的含义,而忽略了保险的社会属性,应该说是片面的或偏颇的。(三)就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点来看、财产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没有争议。、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人体的伤、残、病、亡等,其本身无法“赔偿”,但这势必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对于当事人的相应损失,是一种补偿。可见,人身保险也是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 两者的共同点:经济补偿性,二、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为目的,通过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所确定的、人们在应付风险事故过程中所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第三节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一、自然条件 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

20、客观存在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个体而言是偶然的,但就总体上和宏观上来看又是必然的、客观的。这种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结合就构成了保险的前提基础,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物质条件 是指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剩余产品的出现是保险的必要成为了可能。 三、经济条件 它是保险发展的基础条件 即商品经济 剩余产品 商品 货币(最具有补偿力) 使得保险得以大力发展,第四节 保险发展简史,一、最早的保险思想和保险雏型二、海上保险的发展三、其他保险的发展,一、最早的保险思想和保险雏型,国内的观点:始见于我国夏代的后期(距今已4000多年) 形式:储备粮食赈济灾民的制度 实质:是一种实物储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外的

21、观点:始见于古巴比伦和古希腊 时间:公元前19世纪,距今近4000年 古巴比伦:国王曾下令向僧侣、官员等征税,一方面用作火灾救济基金,另一方面用于对农牧产品运输中马匹死亡时的经济补偿。 古希腊:盛行一种团体,即聚集相同观点的政治、哲学或宗教信仰的人或同一行业的工匠入会,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当参加者遭遇某中不幸时,由该团体给予救济。,二、海上保险的发展,(一)萌芽:共同海损(二)初级形式:贷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制度(三)发源地:意大利最古老的保险单: 乔治勒克维伦出立的(热那亚商人) 时间:1347年10月23日 保单名称:船舶航程保险单 标的物:“圣克勒拉”号,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 约定时

22、间:6个月,三、其他保险的发展,(一)火灾保险 时间:17世纪中叶以后逐步发展起来 形式:手工业行会:会员交纳会费,对火灾损失给予救济补助 尚存的:1676年成立的汉堡火灾保险社 1543年成立的雪尔维格霍尔斯坦火灾公司(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经济保障 本质:替行为过错的人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受到当时的公共道德标准的严厉批驳。 发展:19世纪中叶以后,在工人运动中才得以生存和发展。(三)保证保险 它的发展并不太久,是随着商业信用的普遍和道德风险的频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实质:保险人作为保证方,为权利人承保由于被保证人的不诚实或不守约而受到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人

23、身保险 原始形态:中世纪的行会对其成员的人身伤亡、劳动能力丧失给予救济。 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末叶,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后来发展为承保旅客被海盗绑架而需支付的赎金。 人身意外保险:工业革命的产物。即机器的使用特别是火车的发明,是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增多,从而为保险人开辟了人身意外保险业务的市场。,保险的发展历程,萌芽阶段: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和船舶抵押借款近代保险:出现专门格式的保险单和专门从事保险的机构、人员;产生了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两大险种现代保险:18世纪工业革命的背景 股份制的保险人大量出现,保险的承保范围从海上风险和火灾扩展到了一切财产物质和利益,出现了人身保险、再保险

24、、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科技保险,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一般采用两个指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1、保险深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费收入占该国家或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反映了保险业为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的程度。 保险深度=保险费总收入/ GDP *100% 2、保险密度: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付出的保险费。它表达了平均意义上人们在收入中用于保障的部分。 保险密度=保险费总收入/全国人口数量*100%,第五节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包括两大部分: 一、基本职能 二、派生职能,一、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 即通过组建保险基金,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保险人按约向被保险人支付经济补偿额,以

25、解决被保险人由于风险损害所造成的生产和生活的不稳定。,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概率论中的一个重要定律,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大数法则对保险的意义:保险产品定价的数理依据;保险稳定经营的数理依据。,二、派生职能,(一)分配职能:即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国民收入的一部分 保险基金 重新分配给受损者 (二)融资职能 存入银行 保险基金 直接投资或放款 买卖有价证券:如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风险监督职能 从保险人角度:通过保险合同条款,参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约束其行为; 从投保方角度:为达到少缴保费而保障程度不变之目的,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预

26、防和抑制风险发生及损害。,第六节 保险的分类,一、以实施方式为标准: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二、以经营主体为标准:公营保险、私营保险三、以经营目的为标准:营利保险、非营利保险四、以标的为标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五、以承保方式为标准: (1)原保险、再保险 (2)共同保险、重复保险,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及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所有这些原则都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具体落实和贯彻,是保险业务活动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要求学生熟练掌握保险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27、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害补偿原则 第五节 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指保险各方当事人应该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 的所有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行为。,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信息不对称: (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三) 保险的专业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二)说明(三)保证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1、含义: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

28、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2、告知的内容:有关标的风险情况的一切重要事实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一)告知,对于投保人来说,必须告知的事项有:(1) 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2) 有关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及其变化状况(3) 以往损失赔付情况(4) 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5)风险事故发生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索赔时申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同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真实证明 对于投保人来说,无须告知的事项有:(1) 投保风险减低的任何情况(2) 保险人知道或推定

29、应该知道的情况(3) 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4) 根据保险学明示保证条款,无须申报的事实(5)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一)告知,3、告知的形式: 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告知。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若属于故意,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而违反告知,则应当退还保险费。 (2) 一般保险人可以此为由,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二)说明,1、含义: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保险方也应对与投保方利益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如实地通告投保方。2、说明的内容: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

30、投保,以及决定如何投保的一切重要事项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二)说明,对于保险人来说必须说明的事项有:(1)保险条款及其事项(2)保险学的具体内容(3)保费率及保费交纳规定(4)其他有关的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事实,(二)说明,3、说明的形式: 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规定采用明确说明。 4、违反说明的法律后果 (1) 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2)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罚款等,(三)保证,1、含义: 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

31、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三)保证,2、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用文字来说明的保证 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保证。 (2)默示保证: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 海上保险:适航性、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保证与告知,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2、,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三)保证,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三)保证,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只能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就其违反的事项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宣布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1)因环境变化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2)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令等变更(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由保险人的弃

33、权引起,或者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但保持沉默,(四)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弃权可以采用明示和默示的方式。一般是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2、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四、案例,案例 一: 李某2000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万元,同月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1年1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

34、司办理批单手续,2001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1)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案例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案例 二: 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

35、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案例二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36、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37、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四、保险利益的种类,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二)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 限制补偿程度,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

38、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

39、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四、保险利益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买卖合

40、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父母、子女;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要求,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某一外地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中华世纪坛后,出

41、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中华世纪坛投保。问:该游客的投保是否可行?为什么?案例分析: 该游客对中华世纪坛没有保险利益,因而其投保行为不可行。因为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时,保险关系才能成立。,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二、案例三、近因确认规则四、保险条款对近因原则的修正与限制,一、近因与近因原则,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 近因原则: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的先决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后果的近因必须是保险责任事故。 近因并不等于在时间

42、上或空间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引起损失发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个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区分近因与远因非常复杂。有时必须结合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近因与远因。,二、案例,案例一: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某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

43、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案例三: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案例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三、近因确认规则,单一原因 均(不)属于承保范围 2个原因 有前因后果关系 部分(不)属于 同时发生, 无前因后果关系 能分清责任的 不能分清责任的:原则上不赔,四、保险条款对近因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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