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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的不动产登记法律问题.pptx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580346 上传时间:2018-04-12 格式:PPTX 页数:64 大小:1.5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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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的不动产登记法律问题,司 伟,主要内容,不动产登记与权利归属关系:程序选择,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与权利冲突,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与权利归属的关系:程序选择,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及性质,不动产登记争议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不动产登记与权利归属,案 例,李四,张三,未办理登记,办理了登记(2008),王五,马六,建房8间,出租(2009),提起侵权之诉,执行和解,房屋8间归王五,行政诉讼,撤证,王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该区法院以等待行政诉讼结果为由中止诉讼。,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及性质,物权法第14条:不

2、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意义是什么?,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意义,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债权意思主义,地役权(第15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登记为处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第31条),形成性文书(第28条),事实行为(第29、30条),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债权形式主义,绝大多数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不动产登记是引发物权变动的原因吗?,所以,不动产

3、登记不是引发物权变动的原因,引发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法律行为或者非法律行为。,不动产登记有时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时是对抗要件、有时是处分要件。,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体系中的一部分,它是相关法律事实引发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如何看待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行政法性质?,登记系当事人自愿,登记机构不得强制(暂行条例第15条),不动产登记需要双方申请或者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登记的内容以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意思表示为准,登记机构的效果意思不产生效力,仅具有记载功能,登记机构不审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仅确认登记人的登记意思表示是否与登记内容一

4、致(暂行条例第16条、第18条;房屋登记办法第11条、第18条;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争议的诉讼性质,由于引发不动产变动的原因是法律事实,登记是这一事实发生物权变动的标志、表征,所以,就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是民事诉讼。,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争议,则为行政诉讼(对登记行为本身的评价),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法律文书等,纠纷类型:权利归属、基础关系的效力等,行政不作为,法律后果:物权归属的确认、基础关系的生效、履行或者无效、撤销等,行政作为:不符合登记规定的登记(预告登记后仍办理转移登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让

5、登记、采取执行措施仍然登记、恶意串通登记、,法律后果:驳回请求、撤销登记、登记违法、登记违法但不撤销,诉讼程序的衔接,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审理引发登记的基础关系:不得拒绝,主要内容,不动产登记与权利归属的关系:程序选择,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与权利冲突,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案例1:张三李四合资买房,约定共有,因故登记在李四名下,张三之后请求法院确认其共有权,如何处理?,案例2:张三在限购城市买房,因不符合购房资格,与李四约定所购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之后张三请求确认其

6、所有权,如何处理?,案例3:张三李四离婚,约定登记在李四名下的房屋归张三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李四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屋,张三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请求确权,如何处理?,案例4:李四以房屋所有权为张三设定抵押权,但未约定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抵押,张三起诉请求确认其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如何处理?,为何以及如何否定登记?,登记的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登记出现了错误,所以要否定登记?,什么是登记错误?,登记错误是指实际权利状态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登记机构的错误或疏漏登记簿外的法律变动(如放弃所有权)或事实变动(如灭失)原因行

7、为无效或撤销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但未办理登记,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引发的补救措施,申请更正或者依职权更正(房办第74、75条;土办第58条、59条),登记是否错误?,因为登记机构的瑕疵导致的不一致,因原因行为的变化导致的不一致,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撤销登记并重新登记,以新的法律事实为基础的确认之诉,民事诉讼的确权之诉,登记是否错误?,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以原因行为的裁判结果为基础的确认之诉,因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造成的权利变动导致的不一致,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

8、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下列判决哪些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称的法律文书?,1.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书2. 可导致物权自动回复或消灭的撤销合同的法律文书(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法律文书。(2)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法律文书。3.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4.可导致物权自动回复的解除合同的判决5.撤销损害集体成员或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判决6.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判决,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所以:,

9、案例1:张三李四合资买房,约定共有,因故登记在李四名下,案例2:张三无购房资格买房登记在李四名下,因申请登记的意思表示与登记内容一致,不能确权,只能请求协助办理登记(给付),因申请登记的意思表示与登记内容一致,不能确权,只能请求给付,所以:,案例3:张三李四离婚,约定登记在李四名下的房屋归张三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李四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屋,张三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请求确权,如何处理?,案例4:李四以房屋所有权为张三设定抵押权,但未约定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抵押,张三起诉请求确认其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如何处理?,因依据现行法不能确认张三的所有权,因此不能确权。但执

10、行异议能否成立,需要其他独立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82条房地一体原则?,如果认为未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也视为一并抵押,则视为抵押权成立,则可以确认其抵押权;否则,则不能确权,只能请求给付即办理登记。,总结: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更正登记及确权之诉,从表现形态上看: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包括了登记错误的情形,从原因上看: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包括登记行为导致的错误、登记原因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不一致以及嗣后法律事实导致的不一致,从救济手段上看,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提起确认之诉:,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意思表示(非原因行为的意思表示)与登记内容不一致,原因行为变化导

11、致的权利复归: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非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合法建造、继承等,依据现行法可以认定物权且与登记不一致的场合:,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总结: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更正登记及确权之诉,从内部关系上看:,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这里的真实权利状态的确定标准是,能够依据现行法直接认定实际权利人的物权。所以,实事求是原则的前提是能够认定实际权利人的物权。否则,应采取其他途径,例如给付之诉等实现。,从外部关系上看:,如果此时登记权利人对外进行交易,则涉及外部关系,登记公信力发生作用,并与善意取得发生关系。,主要内容,不动产登记与权利归

12、属:程序选择,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与权利冲突,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与不动产登记,登记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无权处分以及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何为无权处分?,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范围应当依据前述规则判断,无实质意义上的处分权,即便处分人为登记权利人亦属无权处分,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处分权,即便其并非登记权利人亦非无权处分,对外关系:公示公信,但是否善意取得,要具体判断,案例1:张三李四合资买房,约定共有,因故登记在李四名下,李四私自出售给王五并办理登记,王五是否善意取得?,案例2:张三无购房资格买房登记在李四名下,李

13、四出售给王五并办理登记,王五是否善意取得?,不是,因为李四为有权处分。,不是,因为李四是有权处分。,对外关系:公示公信,但是否善意取得,要具体判断,案例3:张三李四离婚,约定登记在李四名下的房屋归张三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李四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屋并办理过户,申请执行人是否善意取得?,案例4:李四购买登记在无处分权张三名下的房屋,但该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则李四能否善意取得?,不是,因为不是无权处分。,不动产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善意为前提,在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善意是指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名义人处分,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结论:构成无权处

14、分,延伸:登记时是否需判断不动产是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在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登记在认定善意中的作用:异议登记,异议登记:阻却登记记载内容的公信力、阻却善意取得,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实质条件:认为登记有错误,时间效力:15天,行使条件:对于利害关系人要求更正登记不同意,异议登记并非提起确权之诉的条件:失效后,仍然能够提起确认之诉,预告登记:能否阻止善意取得?,在完成预告登记后,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再办理物权登记,由此,在理论上,即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另外,由于预告登记的工功能在于否定后来的物权变动效力,所以,在

15、逻辑上,无需善意取得即可保证登记权利人利益。,查封等能否阻止善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9条、第26条: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对对抗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结论:查封等必须公示,否则仍有善意取得的适用,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16、,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错误,错误原因,因登记行为的瑕疵造成的登记错误,因登记原因不成立、无效、被撤销造成的登记错误,因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造成的权利变动导致的登记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因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造成的权利变动导致的登记错误,物权法第28-30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土地承包经营权(127、129)、地役权(158)、宅基地使用权:无需登记,善意的判断时点,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物权变动时:,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完成动产交付时,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主要内容,不动产登记与权利归属:程序选择,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与权利冲

17、突,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与权利冲突,案例1:孙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梁某并实际交付。孙某起诉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裁判要旨:因甲公司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梁某且梁某已实际使用该房屋,且甲公司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故二审法院认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并据此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基于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而产生的争议,孙某可另行诉讼。,问题:梁某实际使用该房屋、不同意解除合同能否就解除合同?能否阻止预告登记的效力?后买受人的实际交付能否对抗前买卖合同的预告

18、登记?,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案例2:赵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全款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因与他人借款合同纠纷成诉,案涉房屋被查封。赵某提出执行异议。,裁判要旨:案涉房屋经预告登记已经取得了准物权的效力,未经案外人赵某同意,处分上述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该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上述房屋已经交付给赵某,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且赵某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并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应当解除对赵某所购买房屋的查封。,预告登记:保全效力,问题:,预告登记本身是否足以阻止执行?是否需要预告登记权利人已实际占有、支付

19、全部价款等要件?,预告登记能否排除针对该不动产这一特定财产的判决的执行?,如果查封在先预告登记在后,预告登记能否阻止执行?,预告登记:保全效力,预告登记本身是否足以阻止执行?是否需要预告登记权利人已实际占有、支付全部价款等要件?,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26-29条: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能够阻止执行,“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应予支持。”,如果预告登记不能完成本登记的,能否恢复执行处分?,例如房屋灭失、房屋不能建成,则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预告登记请求权能否具有代位效力并能阻止执行?,预告登记并无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所有债权实现的目的,

20、或者说,并不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物权变动之外的请求权的实现,包括该物权变动请求权的转化形态。,预告登记:保全效力,预告登记能否排除针对该不动产这一特定财产的判决的执行?,1、如预告登记在判决生效之前,则该生效判决诉讼系属内发生的事实已经对包括预告登记在内的事实作出了认定,执行法院不得推翻生效判决,预告登记不能排除执行。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生效判决。结论:生效判决之前的预告登记请求权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2、预告登记请求权发生在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之后,此时,在排除被执行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恶意串通的前提下,该预告登记应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预告登记:保全效力,问题:,如果查封在先预告登记在后

21、,预告登记能否阻止执行?,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不动产查封:是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税务机关、证券监管机关)作出的以限制被查封的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处分为目的强制措施。】,预查封,是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预查封,土地使用权预查封十三、被执行人

22、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预售或现售商品房预查封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

2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如果查封在先预告登记在后,预告登记能否阻止执行?,查封本身并不会否定被执行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之效力,查扣冻规定第26条第1款:就查扣冻的财产所作的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登记法上,已被查封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从理论上,不妨认定已经查封的房屋再作出预告登记,因查封登记和预告登记具有相应的次序,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而言亦具有公示效力。将来确定地不执行时,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

24、权保全留下空间。,预查封与预告登记的关系,问题:如果预告登记在先预查封在后,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预告登记能否转为本登记?,预查封与预告登记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预查封与预告登记的关系

25、,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预查封与预告登记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

26、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总结,1、在一房二卖场合,预告登记能够排除其他买受人继续履行的请求权,2、在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本身即足以排除执行,并产生停止处分符合本登记条件排除执行的效力,3、房屋登记标的物灭失场合,预告登记请求权不具有代位效力,并因而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4、针对不动产这一特定物的执行中,预告登记能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一种是不区分预告登记产生于生效判决之前或者之后,都可排

27、除执行,一种则是,产生于生效判决之前的预告登记,不可排除执行,预告登记权利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获得救济;产生于生效判决之后的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过另行起诉获得违约责任的救济,5、预告登记请求权不得阻止查封或者预查封。预告登记产生于查封之后的,应按照查封登记和预告登记的登记时间安排各自的次序。,预告登记:优先效力?,案例1:某银行与购房人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购房人以其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及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银行起诉要求优先受偿。,裁判要旨:尽管涉案房产抵押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直接产生设定物权的效力,但是银行对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正式抵押登记并无过错。一

28、、二审判决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人对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例2:刘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以其购买的在建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刘某违约,某银行起诉请求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起诉时,案涉房产因其所在小区规划车位数量不足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亦未交付。,裁判要旨:无论是抵押预告登记还是正式的抵押登记,只要当事人在登记机构办理了以抵押为意思表示的登记,其抵押权就有效设立,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优先效力?,问题: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最高法院判例:在建房屋抵

29、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从拍卖在建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而只是对将来建成房屋所作的一种事先约束,以约束债务人以将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当房屋建成后,债务人有履行在建房屋抵押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责任,配合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转变为房屋抵押登记,从而实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以拍卖、变卖建成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预告登记:优先效力?,分析:,1、抵押权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不是主合同中的请求权,而是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本登记并成立抵押权的权利。,2、预告登记不产生抵押权成立的效果,3、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

30、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无过错的情形下,预告登记能否具有与本登记相同的效果并进而使主债权受到抵押权的保护?,如果预告登记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拒不进行本登记,则法院以判决方式替代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同意,判决其履行本登记的义务,登记机构应予协助。在完成本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主债权即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次序问题,1、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是否为本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将该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3、在建工程抵押权如果办理预告登记,在完成本登记后,都劣后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以抵押权行使时抵押物的状态作

31、为确定抵押物特定性的时点,符合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和交易目的,2、竣工后,在建工程抵押权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但其成立时间,仍以登记时间为准。,预告登记的期限,问题:,物权法第20条规定: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2、是否意味着:“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是对交易双方尤其是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强制要求?,1、预告登记的期限是整个债权存续期间吗?,案例:甲公司将房产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三年后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办理预告登记,则预告登记的期限如何判断?,预告登记的期限,第一,根据第一款的规定,预告登记需要当事人做出明确约

32、定。预告登记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这里的约定,是指就合同债权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的合意,也是就预告登记作出何种内容登记的合意。,第三,三个月是以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前提的,亦即当变更本登记的期限尚未到来时,三个月的期限即不应开始计算。,第二,就此而言,所谓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当然包括何时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约定,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就应当认为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债权消灭”的含义,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三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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