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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802901 上传时间:2019-03-1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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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 年) 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 年 4 月 1 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4、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 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5、 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6、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 用 机 场 管 理 条 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7、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 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8、 通信设施保

3、护。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9、 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 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 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摘要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1)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

4、004 年)第二次修正本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30 日实施日期:2004 年 11 月 30 日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 20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四)。(略)(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 30 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 50 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

5、008 年 11 月 21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1 月 01 日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 30 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 50 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 年 09 月 07 日 实施日期:1991 年 05 月 01 日 (中央法规)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

6、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 年 12 月 27 日 实施日期:2005 年 04 月 01 日 (中央法规)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 8 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0 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2 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 15 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1000 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

8、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 1000 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意见文件号:铁运【2008】184 号发文时间:2008 年 9 月 28 日相关摘要:4.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

9、路隧道内,应统一安装在预设的通信设备室内。泄露同轴电缆的固定方式、卡具强度及间距,应能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下的安全防护要求。单挑泄露同轴电缆敷设长度大于 1000m 的,还应装设直流隔断装置;5.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外时,应设置在线路两侧绿化带外方。天线杆塔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杆(塔)高加 3100mm。设置在铁路车站的,安装位置和设施外观还应符合铁路车站的景观设计要求。6. 利用铁路通信光电线槽、管孔搭建通信线路的,必须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光电缆。需穿越轨道时,可利用铁路沿线预留的电缆槽、管孔条件;无预留槽、孔条件的,必须在采取防护措施后,可就近利用桥、涵穿越轨道。3、

10、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8 年 06 月 10 日 实施日期:1988 年 06 月 10 日 (中央法规)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11、、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2)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 年 1 月 12 日 实施日期:1994 年 1 月 12 日 (地方法规)第十二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的,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

12、;新建设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3 年 05 月 18 日实施日期:2003 年 07 月 01 日(中央法规)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

13、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5、电力设施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 年 12 月 28 日 实施日期:1996 年 04 月 01 日 (中央法规)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 修正)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8 年 01 月

14、 07 日 实施日期:1998 年 01 月 07 日 (中央法规)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 千伏 5 米35110 千伏 10 米154330 千伏 15 米500 千伏 20 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 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5、;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海里(港内为两侧各 100 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 100 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 5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 年 06 月 04 日 实施日期:2000 年 06 月 04 日 (地方法规)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 千伏 5 米35110 千伏 10 米220 千伏 15 米500 千伏 20 米第十二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16、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 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 10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 5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二十一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三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发布

17、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9 年 04 月 01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7 月 01 日 (中央法规)第 四 十 六 条 民 用 机 场 所 在 地 地 区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应 当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划 定 民 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四 十 九 条 禁 止 在 民 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一 ) 排 放 大 量 烟 雾 、 粉 尘 、 火 焰 、 废 气 等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的 物 质 ;( 二 ) 修 建 靶 场

18、 、 强 烈 爆 炸 物 仓 库 等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 三 ) 设 置 影 响 民 用 机 场 目 视 助 航 设 施 使 用 或 者 飞 行 员 视 线 的 灯 光 、 标 志 或 者 物 体 ;( 四 ) 种 植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或 者 影 响 民 用 机 场 助 航 设 施 使 用 的 植 物 ;( 五 ) 放 飞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的 鸟 类 , 升 放 无 人 驾 驶 的 自 由 气 球 、 系 留 气 球 和 其 他 升 空 物 体 ;( 六 ) 焚 烧 产 生 大 量 烟 雾 的 农 作 物 秸 秆 、 垃 圾 等

19、 物 质 , 或 者 燃 放 烟 花 、 焰 火 ;( 七 ) 在 民 用 机 场 围 界 外 5 米 范 围 内 , 搭 建 建 筑 物 、 种 植 树 木 , 或 者 从 事 挖 掘 、 堆 积物 体 等 影 响 民 用 机 场 运 营 安 全 的 活 动 ;( 八 )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影 响 民 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的 行 为 。第 五 十 三 条 民 用 机 场 所 在 地 地 方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地 区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机 构 按照 国 家 无 线 电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20、确 定 民 用 机 场 电 磁 环 境 保 护 区 域 ,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民 用 机 场 电 磁 环 境 保 护 区 域 包 括 设 置 在 民 用 机 场 总 体 规 划 区 域 内 的 民 用 航 空 无 线 电 台( 站 ) 电 磁 环 境 保 护 区 域 和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电 磁 环 境 保 护 区 域 。第 五 十 六 条 禁 止 在 民 用 航 空 无 线 电 台 ( 站 ) 电 磁 环 境 保 护 区 域 内 , 从 事 下 列 影 响 民 用机 场 电 磁 环 境 的 活 动 :( 一 ) 修 建 架 空 高 压 输 电 线 、 架 空 金 属 线 、

21、 铁 路 、 公 路 、 电 力 排 灌 站 ;( 二 ) 存 放 金 属 堆 积 物 ;( 三 ) 种 植 高 大 植 物 ;( 四 ) 从 事 掘 土 、 采 砂 、 采 石 等 改 变 地 形 地 貌 的 活 动 ;( 五 )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影 响 民 用 机 场 电 磁 环 境 的 行 为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发 布 部 门 :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委发布日期:1982 年 12 月 11 日实施日期:1982 年 12 月 11 日(中央法规)详见法规正文。7、加油加气站的安全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22、施工规范(GB50156-2002 )( 2006 版)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2006 年 3 月 1 日 实施日期:2006 年 3 月 1 日 (国家标准)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表 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级别埋地油罐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通气管管口加油机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23、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民用建筑物保护类 别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 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项目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3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室外变电站 25 22 18 18 18铁路 22 22 22 22 22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城市道路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国家一、二级 1.5 倍杆高 1 倍杆高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架空通信线一般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不应跨越

24、 加油站架空电力线路 1.5 倍杆高 1 倍杆高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注:1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3 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 30%。4 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 少 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 30%,但均不得小于 5m。5 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 1000KV?A 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 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

25、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 20%。6 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级和 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级和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 支路确定。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0.5 的规定。表 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级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表 405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6、一类保护物 45 38 33 30 25 18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3r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32 32 28 18 16 15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铁路 45 45 45 22 22 22项目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 8 8 8 6 5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城市道路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27、国家一、二级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1 倍杆高 1 倍杆高 1 倍杆高架空通信线一般 15 倍杆高 1 倍杆高 1 倍杆高 1 倍杆高 075 倍杆高 075 倍杆高电压380V 15 倍杆高 1 5 倍杆高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15 倍杆高 1 倍杆高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注:1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级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 按本表 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 50%。2 采用小于或等于 10m3 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 下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3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

28、200m2 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 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 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4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 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 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5 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级 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级和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 路、支路确定。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0.6 的规定。表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

29、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名称表 406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加气机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25 18 18二类保护物 16 14 14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三类保护物 13 11 11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3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铁路 22 22 22快速路、主干路 8 8 6城市道路次干路、支路 6 6 5项目架空通信

30、线 国家一、二级 1 倍杆高一般 075 倍杆高电压380V 1 倍杆高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075 倍杆高注:1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 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 50%。2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 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 20%,但不应 小于11m。 3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小于或等于 1000KV?A 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 距离减少 20%。4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

31、、放散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 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级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 级和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4.0.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0 7 的规定。表 4.0.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名称表 40 7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供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 放散管管口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30 25 20二类保护物 20 20 14民

32、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三类保护物 18 15 12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8 13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铁路 30 30 22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城市道路次干路、支路 10 8 5国家一、二级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架空通信线 一般 1 倍杆高 1 倍杆高不跨越加气站项目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15 倍杆高15 倍杆高不跨越加气站电压380V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注: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 设备

33、的防火距离确定。 2 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 级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级和级公路按照城市 次干路、支路确定。8、通信设施保护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发布日期:1989 年 01 月 31 日 实施日期:1989 年 01 月 31 日 (地方法规)内容详见法规正文。9、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2005 年 7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7 月 1 日(国家标准)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34、,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 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

35、 1m,并不应大于 3m; 3) 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 4) 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三、其他注意事项(1)法律法规有很强的时效性,选址时应保证所用原则及数据均出自现行法律法规。(2)基站建设应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如必须在控制线内进行基站建设、埋设管线等活动时,必须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3)考虑电磁干扰方面的影响,除了满足各种控制线的要求,还应满足无线专业抗干扰的距离要求。以上内容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需参看全正文,请下载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分类汇编”压缩包,其已按电力、公路、河道、机场、民建、铁路、通信、油气站各场景分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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