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特快专递分册 (报送稿)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国 家 邮 政 局二 OO 一年九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2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章 邮件的收寄第一节 基本规定 (10)第二节 收寄手续 (11)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和封发第一节 基本规定 (13)第二节 邮件分拣封发处理 (14)第三节 进口邮件袋的接收、开拆处理 (16)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18)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第一节 基本规定 (22)第二节 投递邮件的接收处理 (23)第三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23)第四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24)第五节 无法投递邮
2、件的处理 (25)第七章 邮件的撤回 (28)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第一节 交接验收 (29)第二节 勾挑核对 (31)第三节 平衡合拢 (31)第九章 邮件的查验和赔偿第一节 验单的缮发和答复 (32)第二节 邮件的查询 (33)第三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37)第四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39)第十章 邮件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附录一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资费表 (60)附录二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61)附录三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装规格表 (62)附录四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单式目录 (66)附录五 全国邮政礼仪业务规定 (97) 附录六 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处
3、理规定 (143)附录七 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处理办法 (155)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3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以下简称“国内特快业务” )是邮政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实物信息和物品的国内邮件业务,其业务特点是“特” 、 “快” 、 “专” 。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为保证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规则。第 2 条 本规则是传递处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全国统一性基本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 )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实施办法应报国家邮政
4、局备案。第 3 条 国内特快业务开办局(以下简称“开办局” )是指具备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开办条件,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办理国内特快业务的县(含县级市,下同)及县以上的邮政局。第 4 条 各开办局应充分利用邮政“185”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特快专递业务查询、咨询、业务受理、调度、投诉等功能,并保证服务水平达到规范标准。第 5 条 特快专递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要求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第 6 条 各省局在执行本规则中遇有问题时,应及时报请国家邮政局处理解决。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4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 7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包括特快专递函件、特快专递包件。一、特快专递信函下列各项,应
5、按特快专递信函寄递:1、书面通信;2、各种公文、合同;3、各类单据、报表、票据、有价证券(如未使用的邮票,带邮资的封、片、卡)等;4、各种事物性通知;5、各类稿件;6、各类证件;7、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适用于邮寄的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图文资料等,也可按特快专递信函交寄。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以外,凡适于寄递的物品,均可按特快专递包件寄递。第 8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是否保价由客户自愿选择,按保价邮件交寄时,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 100,000 元为限,保价费按保价金额
6、的 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1.00 元。第 9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免付邮费。下列内容的邮件,可以按邮政公事寄递:一、 特快业务档案、生产部门交寄的特快专递邮件验单、复验、必须递查的查单、查询答复单及其附件;二、 上缴的特快专递“无着邮件”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5第 10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由国家邮政局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 11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所列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第 12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性质的物品:一、 国家法律法规禁
7、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二、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三、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四、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 容易腐烂的物品;六、 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七、 各种货币;八、 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九、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第 13 条 特准交寄及国内限量寄递物品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14 条 营业部门对液体化工产品原则上不予收寄,其他类化工产品可由省(区、市)局指定的局所收寄,非指定的局所不得收寄。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供市(地)
8、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及按产品所属属性由相关的公安、防疫、消防部门出具的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确保安全生产的鉴定证明后,方准予收寄。化工产品不上门揽收,对异地交寄的不得收寄。第 15 条 寄件人匿报、错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6 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 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
9、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其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对其它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对邮件内所装其它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二、 金银: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三、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寄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就地销毁、抛弃。四、 武器、警具、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6安部门处理。五、 活的动物:暂
10、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其它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六、 各种货币:对本国货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它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等从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特快专递邮件被延误由寄件人负责”字样,相关邮件应随验单发往前途,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投递局收到后,应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邮件。对外国货币,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七、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途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
11、处理,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第 17 条 处理寄递禁寄物品的同时发现还有混装的其它非禁寄物品时,收寄局发现的,通知寄件人领回,重新包装交寄;运递途中发现的,应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往前途;投递局发现的,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第 18 条 寄递超限量规定的物品,在收寄后或运递途中发现的,应停止发往前途,退回收寄局,由收寄局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第 19 条 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自通知寄件人之日起一个月不领取的,按其物品的性质可销毁、抛弃或作无着邮件处理。第 20 条 收寄后各环节发现违章寄递物品,处理前应报告主管人员,有关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第 21 条 国内
12、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由国家邮政局制定并公布实行。现行资费标准见附录一国内特快专递业务资费表 。第 22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总付邮费两种方式。邮件上加盖带有“EMS ”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以示交纳邮费。带有“EMS” 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仅限规定的特快专递业务开办局收寄特快专递邮件时使用。第 23 条 国内特快专递各种业务单式由国家邮政局统一规定,各局要按规定印制、使用,不得更改。第 24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袋是封发特快专递邮件的专用工具,只准在特快专递邮件封发部门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也不得与其它邮件种类的邮袋互相代替使用。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7第
13、三章 邮件的收寄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 25 条 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三种:一、 上门揽收;二、 窗口收寄; 三、 设置代办处收寄。各局应根据当地客户需要提供优质服务,但不得跨界揽收 。第 26 条 上门揽收是特快专递邮件的主要收寄方式,各开办局应配备专人和车辆,满足客户上门揽收要求。上门揽收邮件时,可向客户收取“揽收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局同省物价部门商定,并且报备国家邮政局。第 27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收寄工作应通过营业收寄系统或人工录入计算机方式采集收寄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数据传送上网。采集的信息包括:业务种类、邮件号码、收、寄件人名址、邮件内件性质、是否保价、保价额
14、、重量、资费、收寄日期、时间、经手人、收寄局、应收款等。第 28 条 使用计算机处理时,出具给客户的收据、日戳等相关单据、戳记须符合国家邮政局制定的标准。局内使用或相互交接的单据可以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第二节 收寄手续第 29 条 收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应向寄件人提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特 2001),以下简称“邮件详情单”,提醒寄件人认真阅读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并指导其正确填写和粘贴邮件详情单。营业窗口应备有特快专递邮件专用封套、包装纸、包装箱、盒、填充物等邮件封装必备材料,供寄件人选用。第 30 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应办理下列手续:一、查验内件是否符合禁限寄规定,内
15、件性质、数量是否与邮件详情单填写内容一致。验视当中对不能确定是否属禁限寄物品范围时,按第 15 条规定办理。收寄化工产品时,应请客户出具“交寄化工产品安全保证书” 。邮件封面或邮件详情单上加注“密” 、 “秘密” 、 “机密” 、 “绝密”或“机要”等字样以及标有“”符号(不许倒置)的,应不予收寄;如邮件包装物虽标有“”符号,但寄件人认为邮件确属可倒置邮件,应由寄件人将“”符号划销,并在邮件详情单备注栏内注明“可倒置”字样并签名后,亦可收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8二、 看邮件重量、尺寸、封装是否符合规定和邮件寄达地点是否属于通达范围;对装有易溶易碎物品的邮件是否妥善包装要加强查验,并
16、加盖“红杯”或“红杯水”标志。三、 看邮件详情单是否按下列规定填写:1、 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各联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2、 在指定位置填写收、寄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电话号码、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四、查验交寄日期、时间,选择内件性质时,在选择处打“” ;内件如系包件类,在指定位置填写内件品名、数量;如需保价,在“保价”选择项前打“” ,填写保价金额( 大写) 并请寄件人在邮件详情单指定位置签名确认。邮件称重以克为单位,根据邮件整体重量计算邮费;邮费以元表示,批注在邮件详情单指定位置。客户选择保价时,按规定计算保价费,批注在邮件详情单指定位置。五、当寄件人用现金(或现金支
17、票)交付邮费时,收寄人员应开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 邮特 1009)一式三联,并在收据各联上加盖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收据第一联连同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一并交寄件人收执;收据第二联连同邮件详情单收寄局存联一起作为缴款凭证;收据第三联留存。六、邮件详情单应牢固粘贴在特快专递邮件专用封套指定位置或邮件包装箱、盒的最平整面。并在邮件正面(粘贴邮件详情单面)右上角处加盖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使用计算机收寄系统的,收寄日戳可打印在邮件详情单中线左侧靠上部位;若无法清晰加盖,可盖在“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印志签(邮特 2002)”上,使用时可将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印志逐枚揭下,牢固粘贴在邮件
18、正面右上角。第 31 条 上门揽收邮件手续:一、 揽收人员除按本章第 29 条、第 30 条规定外,在揽收时不能当时办理计收邮费手续的,应请寄件人将填妥的邮件详情单粘贴在相关邮件上(签名确认),由揽收人员填写“揽收特快专递邮件交接清单(邮特 2003)”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寄件人,第二联连同寄件人预付邮费带回与指定接收人员办理下列手续:(一) 由接收人员按本章第 32 条、第 33 条规定逐件办理收寄手续,将应交给寄件人收执的收据、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由揽收人员代收。(二) 揽收人员应将邮件收据、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邮费余额及时转交寄件人收执,并在交接清单第二联由寄件人签章后交揽收部门存档。二
19、、 揽收的客户属总付邮费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三、 揽收邮件后应及时回局赶发有效封发频次。第 32 条 接收各代办处收寄的邮件应参照窗口收寄和上门揽收的相关规定办理。第 33 条 当采用总付邮费的纳费方式时,除按相关条款办理收寄手续外,还应验视邮件详情单上有无交寄人签名。收寄人员在邮件详情单上签名后将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交寄件人收执,详情单收寄局存联由收寄人员交财务人员作为结收邮费的依据;利用大宗交寄清单交寄的,寄件人应填写大宗交寄清单,清单各联均应有交寄人或单位的签章。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9第 34 条 办完收寄手续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发清单(邮特 200
20、6)”,按规定的出口频次、时限封往或送交特快专递邮件出口分拣封发部门。第 35 条 每一营业日终了,应根据当日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和大宗收寄件数结出收寄总件数,并与当日封往或送交分拣封发部门的总件数核对相符。同时,根据当日收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结出应交款额,并依式填写“特快专递营业收入缴款单(邮特 2007)”一式二份,连同邮件详情单收寄局存联及现金(含现金支票)交财务人员核对签收。第 36 条 邮件收寄后,各局要严格进行资费稽核。发现多收或少收邮费时,应依式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 (邮 1616)”一式二份,向寄件人退、补邮费,并在相关邮件原收据上批注退/补邮费数目和退/补邮费收据号码,
21、以备查考。 “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用作退还邮费时,将“补收”字样划销;反之,将“退还”字样划销。第 37 条 补收邮费时,将补收收据一份交付款人收执,收回的邮费列入当日营业收入报表上缴财务;退还邮费时,将退还收据一份由收款人签章后作为营业帐务处理凭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10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和封发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 38 条 邮件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传递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特快专递邮件传递频次和时限,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确定的特快专递邮件直封和经转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格标准;认真执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各局应按照国
22、家邮政局邮政通信作业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作业,切实做到邮件处理安全顺畅。第 39 条 邮件分拣封发作业应根据邮件传递频次、时限规定合理的调配劳动组织和作业流程,具体规定邮件出、进、转口作业处理的班次,并根据邮运班次、运邮工具到开时刻和上级核定的本部门作业处理的具体时限,划分出各工序岗位的分段作业处理时限,并绘制邮件分拣封发综合作业计划图表 ,指示和协调各项作业正常有效的进行。第 40 条 各局对各个作业处理工序、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作业内容、操作要求和处理邮件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分拣封发质量。第 41 条 各局应加强分拣
23、封发生产场地的管理,执行通信保密有关规定,严密看管邮件。各局要制订生产现场守则,实行封闭式作业。对于待处理和封发交运的邮件必须明确保管责任。第 42 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作业计划以最大限度缩短邮件内部处理时间为原则,严格依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制订。第 43 条 分拣封发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必须按计划规定的航班或车次赶发邮件,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第 44 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各邮区中心局之间建立固定直封。二、 邮区中心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开办局之间建立固定直封。三、 非邮区中心局的地市局出口省际特快专递邮件原则上封给其
24、他所在的邮区中心局经转,如封给其所在的邮区中心局经传影响时限的,经省局同意可直封寄达邮区中心局,对寄达邮区中心局所属的地市局本口邮件如封寄达邮区中心局经转确影响时限的,也可以建立直封。四、 开办局(非邮区中心局的 地市除外)进、出口省际特快专递邮件一律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11由其所在的邮区中心局经转。五、 各局对一、二级邮区中心局及业务量较大的三级邮区中心局封发邮件时,应本、转分开,并在袋牌上注明本、转字样。六、 邻省开办局之间有直达邮路的,各省视情况可以建立直封。七、 各开办局对寄往同一开办局的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够 10 千克或件数满五件的,可建立临时直封上述封发关系均指省际间封发,
25、省内邮件的封发关系,由各省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 45 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不得与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以及港、澳、台地区特快专递邮件混装、混封,也不得与普通邮件混装、混封、混合处理。第二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第 46 条 特快专递邮件分拣封发部门对本局误收寄往非开办局的邮件,应退回收寄局,同时缮发验单。第 47 条 出口特快专递邮件按函件类和包件类分别封装。当包件类不足 3 件且重量合计不超过 5 千克时或函件类不足 5 件时可混封。函件类和包件类混封时,应将函件类邮件单独捆扎。第 48 条 邮件分拣入格复核无误后,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发清单(邮特 2006) ”。清单应一式二份,一份
26、留存,一份装入“清单套(邮 1205) ”内随邮件封往寄达局。清单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一、 清单应编列顺序号码,不得重号或越号。清单号码应自 1 号至 9999 号,按年换编。换编号码时应将上年的末号注在本年元号的前面(用斜线隔开) 。如第326/元号。如清单编号发生重号或越号,应在清单上批注,并验知接收局和封发局。二、 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封发局和接收局的局名要书写全称,不得任意简化或漏写。在封发局名前应填写封发局名代码。三、 清单内容:1. 邮件号码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在登录邮件编号时,9 位数字和前后的英文字母都必须登全。2. 备注栏:退回的邮件、邮政公事特快专递邮件
27、分别注明“退” 、 “公事”字样;“红杯”或“红杯水”特快专递邮件分别加注“小心”或“水”字样;也可登列其它应备注的事宜。四、 如清单不止一页时,总件数应登在清单的末页上。登单完毕后,在末页“总件数”栏结总,并由登单人员盖章,逐页加盖日戳和封发人员名章。使用机器登单的邮件,必须按相关清单规格登列。五、 登单完毕应将清单与邮件勾挑复核,以防错登、漏登、重登或结数错误。清单上有划销或更改时,均应由经手人盖章。六、 封发邮件时,应一单一袋。对标有“红杯”或“红杯水”的邮件应当单独封袋,分别加挂“红杯袋牌(邮 1221 甲) ”或“红杯水袋牌(邮 1221 乙) ”。七、 邮件必须由二人会同装袋、称重
28、和封发,并在清单上共同盖章或签字。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12八、 袋牌应按下列规定填写:1. 在指定位置加盖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戳(接收局为非邮区中心局的可手写),在寄发局名前加注代码。2. 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邮件重量。3. 对交发陆转航和联航的邮件袋,应拴挂“航空袋牌(邮 1225) ”。袋牌上注明“XX 局转航” 。4. 袋牌禁止涂改。九、 邮件一律装入国内特快专递邮袋内发运,禁止散件外走。第 49 条 封发邮件使用邮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 根据邮件的数量和种类,选择大小合适的邮袋。二、 不得使用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的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等不能分明责任、保证内件安全的邮袋。三
29、、 不得使用水湿、油污的邮袋,也不得翻用邮袋。第 50 条 封袋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装袋:装袋时,特快专递邮件要实行邮件、清单、袋牌三核对。每袋重量以毛重 37 千克为限;“红杯” 、 “红杯水”邮件袋以毛重 17 千克为限。二、 扎袋:要用没有接头的棉质蜡绳按猪蹄扣捆法扎紧(见下图) ,捆绳要接近邮件,尽量不使内件活动。三、 拴挂袋牌:邮袋扎紧后,要在扎绳的绳扣上上垂直拴挂“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袋牌(邮特 2009) ”。四、 封袋:袋牌拴上后,穿上铅志,将扎绳收紧,再将绳子交叉打结,然后用夹钳横夹铅志,务使钢模上的刻字全部、清晰地轧在铅志上。轧好后在距铅志约一厘米处将多余的绳头剪去,并检
30、查印志质量,印志不全或不清应予重封。五、 封发特快专递邮件袋时,不得使用手携扎袋器。第 51 条 建立临时直封关系,采用“非专号”办法封发邮件时,对发往外省非邮区中心局的,袋牌上还应在接收局名前冠以寄达省名。第 52 条 封妥的邮袋,在送交发运前应当按照邮运路向制作路单。交由火车、自办汽车邮路、自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转趟车运递的邮件袋登注“国内特快专递邮捆绳穿法 袋口捆样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13件收发路单(邮特 2010) ”;交由航空、不派押的委办汽车或轮船邮路运递的,登注“国内特快专递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邮特 2012) ”,禁止不登路单发运。路单登注办法如下:一、 路单栏头
31、部分:同第 52 条第一款。二、 号码栏和重量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数字与相关袋牌要一致。三、 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要写全称并与袋牌一致。四、 路单要逐格逐袋登列。同一寄发局发往同一接收局的邮袋,如号码连续可以 5 袋总登一格,非连续号码不可混登一格。五、 “红杯” 、 “红杯水”邮件袋备注栏分别作相应的批注。六、 路单的总袋数和总重量要计算准确。第 53 条 各种路单应填制的份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 54 条 登完路单须双人会同对相关邮件袋勾挑核对,并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如因错登须划销或更改时,均应由经手人盖章。第 55 条 特快专递邮件袋交运前,应当由指定人员检查封装规格。
32、第 56 条 封发部门按出口邮件发运频次和时间与运输部门办理邮件袋交接,核点邮件袋与路单相符后,运输部门应在路单底页上签章,如发现不符,封发部门应查明情况,当即更正处理。第 57 条 每一封发频次作业终了,应及时将相关业务数据按规定要求发送上网。第三节 进口邮件袋的接收、开拆处理第 58 条 对各航(车)次或转趟车交来的进口邮件袋,应办理以下事项:一、 在相关路单上加盖日戳并批注到达时刻,若按卸交时间有晚点情况,则应批注原因。二、 对所收邮件袋应逐袋勾挑,与路单登列节目核对是否相符。同时验看邮袋袋身、袋牌、封志、绳扣是否合乎规定。无误后在路单上盖章签收。第 59 条 接收邮件袋如有下列情况应当
33、视为不合规格:一、 袋牌:接收局名字迹模糊,不能辨别。二、 铅志:字迹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有撬动、锤砸等痕迹,袋绳能从铅志中抽出。三、 绳扣:袋绳有接头,捆扎不紧,能将绳扣捋下。四、 袋身:袋皮有较大破洞、裂口,有 2 厘米以上破口非机器缝补的;袋皮水湿油污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14五、 整袋重量短少。接收邮件袋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交方负责开拆,保留袋皮、铅志、袋牌和袋绳,会同收方共同查验内装邮件,如有不符,应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并共同签证,并由收方向封发局缮发验单(随验单附寄有关袋皮、袋牌、绳扣、铅志作证) 。第 60 条 开拆邮袋,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开拆国内特快专递邮
34、袋要双人会同处理。二、 开拆邮件袋时,应当剪断绳扣一股,不可损伤铅志,保持扎绳、封志和袋牌连在一起。对拴有“红杯” 、 “红杯水”袋牌的,必须轻拿轻放。三、 开拆邮件袋要作到一袋一清。四、 从邮袋内倒出邮件时动作要轻,并用“三角看袋法”仔细验看袋内有无遗留邮件,不得在开拆后将袋倒扣,代替验看。五、 开拆后的袋皮、铅志连同袋绳、袋牌,在内装邮件查核无误前要单独放置。第 61 条 邮件袋开拆后应当查核下列事项:一、 根据清单登列的节目与邮件逐件勾挑核对。二、 检查邮件有无误发、漏发。三、 对所有邮件均应检查其外部封装情况,有无破损或拆动痕迹。经二人查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员名章。第
35、 62 条 使用计算机处理系统接收开拆特快专递邮件袋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应录入袋牌或清单上的封发局名代码、总包号、邮件数量信息,然后再将袋内邮件号码逐件录入,与网络接收的清单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对;如网络信息传输不畅,无法实现自动勾核时,应打印出实收邮件清单,再与原始封发清单进行人工勾挑。二、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邮件的勾挑核对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必须按规定业务程序缮发验单。第 63 条 开拆邮件袋后发现不合规格时的处理:一、 发现未附清单:应先称整袋重量并与袋牌所注重量核对是否相符,然后将实际收到的邮件代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随验单附寄封发局,一份作为进口清单存档,补填的清单上要有经手人签
36、章和批注有关情节,验单要由主管人员签证。二、 发现内装邮件误发: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相关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并在相关清单上批注转发日期和接收局。如误发数量较多或发验后仍不改正的,应将验单副份抄报相关省局和国家邮政局速递局。三、 发现内装邮件短少: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同时将相关邮袋的袋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四、 发现邮件外封装损坏或有拆动痕迹:应复称重量,并会同主管人员代封并批注在相关清单上,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必要时应将相关邮袋的袋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并向上一环节追查。情节严重的验单副份抄报相关省局和国家邮政局速递局。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投递局。五、 发现邮件有水
37、湿、油污情况:应立即予以适当处理。并向上一环节和封发局缮发验单,追查责任。六、 发现邮件漏登清单、错登邮件编号、漏盖日戳或名章、漏注相关内容、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15更改划销未盖章、漏结数、错结数等都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详细说明情况。七、 对邮件严重不合规格数量较大或屡验不改的,除应验知相关局外,并应同时抄报相关省局和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第 64 条 进口邮件开拆后封交投递部门时,应按封发邮件的相关规定办理,直接面交投递部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16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第 65 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运输必须统一指挥调度,严密组织,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充分利用运输
38、能力,实施计划运输,保证特快专递邮件最迅速、最有效的传递。第 66 条 在组织特快专递邮件运输时,各局应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开办局名表、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的有关规定以及航班、车次情况等编制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路由、全程时限测算表及邮件封发发运计划表。邮件发运计划由国家邮政局网路指挥调度中心、各区网路指挥调度中心和各省局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组织编制。一经审定,各局要严格执行。第 67 条 特快专递邮件,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赶班发运,在邮件运量大于运能时,应优先保证特快专递邮件的发运和中转,防止积压和滞留。第 68 条 特快专递邮件应在下列几种方式中选择最迅速有效的方式发运:一、 航空直达
39、运输。二、 联航运输。三、 陆运转航空运输。四、 航空转陆运运输。五、 陆路运输。如航空运输与陆路运输时限效果相同(同一频次投递,下同)时,采用陆路运输,并按普通邮件中的轻件计划发运。航陆互转运输与航空直达、联航运输时限效果相同时,采用航空直达、联航运输。委办航空与自办航空运输时限效果相同时,采用自办航空运输。第 69 条 干线航空通运局之间联航及航陆互转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在国家邮政局指定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中按照第 68 条要求选择。国家邮政局指定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的联航、航陆互转时限由国家邮政局确定。干线航空通运局以外的邮区中心局与干线航空通运局之间的航陆互转的经转关系,按“特快专递邮件总
40、包经转关系资料”执行。邮区中心局如果就近发其它干线航空通运局转航速度快时,报国家邮政局网路指挥调度中心批准后可就近发其它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第 70 条 联航邮件中转航站、航陆互转邮件的中转局应尽量减少邮件存留时间,要严格按照中转时限赶发有效航班和车次,以确保全程时限的完成。第 71 条 各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出口特快邮件发运计划表(邮 1322)”由国家邮政局网路指挥调度中心负责组织编制下发。干线航空通运局以外的邮区中心局和地市局的出口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计划由各省邮政局参照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计划、邮件时限频次规定等组织编制下发。第 72 条 各发运局应严格按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计划发
41、运邮件。押运班接发转运部门的特快专递邮件,凡注有“*局转航”的一律卸交相关局转航;凡未批注的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17律按普通邮件的轻件发运。如遇车(船) 、飞机晚点,原规定的特快专递发运计划不适用时,转运部门或押运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运计划,临时选择最迅速、最有效的路线、航班和车次发运,并在相关路单上注明变更情况。第 73 条 特快专递邮件航空发运局和接收局应当与承办运输邮件的航空部门商定交换邮件的次数、时间和地点,但干线航空通运局每天的有效交航频次不得少于三次,与航空公司、机场多方交运的,至少与其中一方的交航频次不少于三次。第 74 条 各航空邮件发运局要加强邮件的监控工作,
42、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民航联系。对于邮件的发运情况每日要有记录,每日要将当天交航邮件的航方发运情况及第二天航方航班、机型情况了解清楚,遇有不正常情况要积极做好与民航的协调工作并详细记录在案,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接收局及速递封发部门。特快专递邮件袋交航空部门后,如不能按计划及时发运时,发运局应在发运路单上签注原因,对于可能导致总包严重延误(24 小时以上)时,发运局应积极采取措施,采用最快方式进行疏运。第 75 条 各干线航空通运局要严格执行航空运输邮件发运量日报制度:一、 各航空通运局每日依据邮件的实际交航情况,填制本局“出口航空运输邮件发运表” ,并传真至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即 11:00 时
43、及以前起飞的运邮航班于当日 14:00 时前传真发至到达干线航空通运局;11:00 时之后起飞的运邮航班于当日 20:00 时前传真至到达干线航空通运局。二、 各省局每日依据上日 24:00 时前省内各干线航空通运局邮件发运情况,填制“干线航空通运局出口航空运输邮件发运量日报表” ,并于 12:00 时前上报所在区网路指挥调度中心,由区网路指挥调度中心汇总后 15:00 时前报国家邮政局网路指挥调度中心,并对上报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三、 各干线航空通运局接收到“出口航空运输邮件发运表”后,如所列运邮航班航站未有进口或与实际接收邮件数量不符,应依据邮件实际进口情况填制“进口航空运输邮件接收表”
44、(如对某一干线航空通运局接收情况正常可不向该局发接收表) 。当日 15:00 时及以前到达的运邮航班,于 20:00 时前将“进口航空运输邮件接收表”传真至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15:00 时以后到达的运邮航班,于次日 9:00 时前传真至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接收局如不按上述要求传真至发运局,总数不符责任由接收局承担。第 76 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特快专递邮件总路单时,应核对发运日期。如发现邮件袋的运递时间严重逾限,要做好记录,并发电报或传真通知发运局查明原因。第 77 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的特快专递邮件袋后,要与总路单所登节目逐项核对,相符后方能签收。发现邮件袋数量短少时,应要
45、求航方在交接路单上签字证实并由航方填写事故签证;发现邮件袋数量多出或短少总路单(或分路单)时,应随即补单与航空部门办理交接手续。航空邮件接收局对邮件袋数量不符的情况应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告知发运局,详细说明不符情况。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的特快专递邮件袋四小时之内未发电报或传真告知发运局的,由航空邮件接收局承担差错责任。发运局在收到电报或传真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在 24 小时内电复,否则应负差错责任。如属航空部门的差错,发运局作为委托方应向航空部门追查。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18第 78 条 各航站每天 24:00 时前到港的特快专递邮件袋(联航的除外)必须拉运回局,严禁在航站过夜。
46、第 79 条 干线航空通运局遇有运量骤增,超出正常运量时,应按规定时间通知航空站预留吨位,邮件不能全部发出时,应先发“转航”邮件,后发本局出口邮件。第 80 条 为便于航站与通航局之间的交接,对 5 公斤以下的特快专递邮件袋应按以下办法实行汇封:航站对发往同一寄达干线航空通运局(包括由其转陆运)的一律按本、转进行汇封,联航邮件在中转航站不再进行汇封。第 81 条 航站封交干线航空通运局本口的汇封总袋,袋牌接收局名栏填写“*局本”字样,封交干线航空通运局转陆运的汇封总袋,袋牌上填写 “*局站拆”字样,由航站转运部门负责开拆转发。第 82 条 交航空运输的特快专递邮件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47、干线航空通运局应将汇封后的邮件总袋和外走总袋,按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登列路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封入“特快专递邮件分路单专套(邮 1327) ”交航方转交邮件到达局。联航邮件每增加一个中转航站相应增加一份交中转航站经转局,作为处理邮件的凭证。以上路单均要标明毛重。二、 发运局向航方交运邮件,应分别按接收航空通运局依式填制“寄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总路单(邮 1303) ”作为与航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的凭证和核计运费。交发航空运输的邮件总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填制:1. 交发直达航线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飞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邮1303)一式三份,一份交航空站,一份由航空站签退,一份随邮件交接
48、收航站。2. 交发非直达航线(即联航)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邮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发运局对于中转航站实行固定吨位运邮的联航邮件总路单按邮件到达该中转航站班机卸交局填制总路单一式三份) ,联航邮件每增加一个中转航站相应增加一份交中转航站经转局。三、 为便于内部各环节处理邮件,减少和航方的交接时间,发寄局应将交航空运输的各类邮件分路单按邮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封成特快专递邮件分路单专套,在总路单上登记并随总路单一起由航方交给寄达局。第 83 条 各项路单份数,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收发邮件路单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地面局交发火车、轮船押运班或押运班卸交地面局的,经分别签证后,分发、转运、押运各留一份;交发自办汽车、派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趟车的,经分别签证后,分发、押运或转趟单位、接收局(所)各留一份。二、 收发航空邮件路单一般应填一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