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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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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工作手册2012 年编制2目录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3简介及服务指南 4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83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2009 年 12 月 15 日第 33 次司法部党组会议通过)崇尚法治,尊重科学。基本要求: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客观公正,探真求实。基本要求: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

2、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严谨规范,讲求效率。基本要求:认真负责,严格细致,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廉洁自律,诚信敬业。基本要求:品行良好,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恪守司法鉴定职业伦理;遵守保密规定,注重职业修养,注重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相互尊重,持续发展。基本要求:尊重同行,交流合作,公平竞争,维护司法鉴定执业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力,继续教育,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十六字工作方针:“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依法鉴定、服务社会” 4简介及服务指南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 ),于2011

3、年 11 月通过省司法厅审核登记正式成立,为我市交通行业唯一一家司法鉴定所。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具备资格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检验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依据。鉴定所是被省司法厅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的专业机构,坚持“科学检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技术优势和能力,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向社会提供检验鉴定服务,为维护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共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一、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一)定义:对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制动、转向、照明等性能)所进行的技术检验

4、、分析和判断。(二)分类:动态鉴定、静态鉴定、特殊鉴定。(三)委托鉴定类别要求1、动态鉴定交通事故车辆在正常行驶条件下所进行的技术鉴定,主要对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以判断车辆技术状况。对于具有行驶能力交通事故车辆应该进行动态鉴定。2、静态鉴定交通事故车辆在静止状态或发动机处于熄火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技术鉴定,主要是对交通事故车辆与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整车状态及零部件进行分析,判断整车或某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及对车辆安全性能的影响。对于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须进行静态鉴定。3、特殊鉴定(零部件失效鉴定)对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性能关键零部件的失效形态、失效原因所进行的技

5、术鉴定。如鉴定车辆转向机构部件、制动部件、轮胎等是否在事故前或事故后发生失效,鉴定车辆灯光事发时是否处于点亮状态等。(四)事故车辆委托鉴定的实施1、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在交通事故中未受损或受损不大,或虽受损但可经短时间内简单修复,5且不改变该车原始安全技术状况即可恢复行驶能力的机动车。属此类型的事故车辆,必须到我中心进检测线按 GB72582004 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委托鉴定书上可注明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测项目的动态检验要求。2、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因交通事故前发生故障或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造成零部件损坏,导致丧失行驶能力的车辆。属此类型的事故车辆

6、,不能进检测线按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此类别的鉴定只能对交通事故车辆与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整车状态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视分析,判断整车或某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及对车辆安全性能的影响。委托鉴定书上可注明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测项目的静态检验要求。3、鉴定事故车辆某零部件是否失效的特殊鉴定对影响机动车安全性能关键零部件的失效形态、失效原因需进行解体检验、分析,判断该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及对车辆安全性能的影响。属此类型的事故车辆,委托鉴定书上可注明与交通事

7、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测项目的解体检验要求。(五)事故车辆委托鉴定的要求为了能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科学准确的事故车辆鉴定结论,事故车辆委托鉴定书应明确以下委托鉴定要求:1、应注明委托鉴定类别;2、应注明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鉴定项目;3、车辆唯一性标识的拓印,非盗抢、组装、改装等嫌疑,应以国际通用的 VIN 码为准;4、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只能进行条件简单的速度计算,对于需要进行碰撞分析后的速度计算鉴定,由于鉴定时限、鉴定计算所需数据取证的工作量和科技含量等原因,不在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范畴内,如果需要应进行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 二、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交通事故车辆需要进行司法鉴

8、定(如碰撞速度鉴定等)的,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均为本所接受委托和受理的业务范围。本所可以接受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司法机关、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6本所开展的事故车辆司法鉴定项目为:车辆属性鉴定、车辆碰撞形态分析、车辆物证鉴定、车速鉴定等。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所需资料和检材:1、资料(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关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复印件;(4)当事人询问笔录复印件;(5)案情摘要;内容应包括: 事故经过; 事故日期、时间、地点; 天气情况、路面情况; 车辆装载(货、客)情况等。(6)事故车行车证复印件;

9、(7)事故车主要技术参数;(可在公安网调出)(8)事故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最近期的定期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2、现场勘验由委托方交警部门指定人员协助我们查看事故现场、测量路面坡度、弯度等工作,收集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数据。3、测绘事故车辆碰撞变形量委托方交警部门为我们进行肇事车辆碰撞变形量的测绘工作提供方便。4、鉴定程序和方法鉴定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和部颁行业标准进行;鉴定程序程序依据交通安全法及司法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方法依据国家标准和部颁行业标准进行,无具体标准的依据国内外有关专著进行。以上简介为本所依照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和相关标准编制,涉及到委托管理部门有具体要求的,由双方协商执行。三、鉴

10、定咨询工作联系方式鉴定所地址: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汕头路(北京 4S 店背后万豪商务酒店对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院内后排办公室 1 号 3 号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鉴定所办公室电话:0717-6345086(工作日 8:0017:00)鉴定所负责人:魏 斌 13872457266(24 小时)高级鉴定员: 徐友明 18972020338(24 小时)辅助鉴定员: 望 星 15271530928(24 小时)7四、收费依据交通事故车辆的鉴定是有偿服务活动,按鉴定类别要收取一定费用。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发改价格20092264 号文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司法厅、物价局合发的

11、鄂价房服2007129 号文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鄂价房服 2003209 号等文件,参照国内同行业收费标准制订。收费标准上物价部门未作具体要求的,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

12、定的其他权利。8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1、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2、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3、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4、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5

13、、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6、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7、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1、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2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3、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4、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

14、限内完成。5、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6、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7、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8、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9、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10、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911、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

15、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12、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1、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3、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4、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5、不泄露国家

16、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6、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的委托书,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相关资料和明确的鉴定对象(车辆、零件、或具体检材)。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现场图、声像资料、询问记录等)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3、鉴定对象和资料等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4、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的发票。5、委托时须

17、填写案件流转记录。特殊鉴定案件鉴定单位与委托方签订鉴定协议。6、委托方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7、鉴定一般 3 日内完成,特殊鉴定 7 日内完成。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8、现场检测检验或物证采集时,委托方或当事人应到场积极配合,不能无理推托,如通知后无故不能到场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9、委托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对鉴定结论有质疑的应按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10、如需特定专家到场做技术支持的,应按要求缴纳专家出场费用。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

18、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10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2.接受委托时做好案件流转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当日内安排人员到场开展鉴定工作;对不能受理的,在 3 日内要退回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3一般案件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 3 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 15 日;复杂疑难案件、经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9、20 日内,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4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既终止鉴定并返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5司法鉴定人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6委托方按收费标准,在委托受理后,交纳鉴定费。八、司法鉴定委托注意事项1. 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公安或其他案件中管理机关委托的案件;2.委托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3.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受案范围。4.鉴定请求是否明确、具体,鉴定请求是否超越了鉴定的范围;5.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备,检验对象

20、是否明确真实;6.委托人及其当事人是否回避的请求。九、收案登记制度1、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收案时要详细登记委托方、委托时间、委托请求、鉴定必须的相关信息材料等。2、一般委托受理时要认真核对、填写案件流转记录,并做出回应和安排。特殊委托受理时要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并缴纳鉴定费;不能受理的要即时退回材料并向委托方作出书面说明,3、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 3 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方说明,可延长 20 日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4、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不全,无法鉴定的或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以及出

21、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应当立即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当事人说明理由。11十、回避制度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十一、出庭制度1、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司法鉴定所应当组织鉴定专家依法出庭参与质证。2、司法鉴定所接到司法机关出庭通知书后,以所名义给专家下发出庭通知单,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协助。3 、司法鉴定所可以指派一至两名鉴定人出庭,并由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做好出庭记录。4、鉴定人出庭费依据有关规定支付。5、当事

22、人对鉴定结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要求专家解答,委托人决定请鉴定专家予以解答的,司法鉴定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请委托方、当事人到场,由鉴定专家就鉴定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答复,司法鉴定所应当做好记录。十二、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1、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综合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综合知识: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等;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专业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等。2、司法鉴定机构对每一位鉴定人建立学习培训档案,记载司

23、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专业技术培训、本行业及本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个人自学的全面情况。3、认真组织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学习: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总结归纳司法鉴定经验成果,撰写理论研讨文章。4、指定司法鉴定人参加在职或脱产培训,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授课:司法鉴定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参观、访问、交流等。结合典型学例组织开展业务研讨。5、年初制定司法鉴定学习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司法鉴定学习培训总结、每次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均

24、应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学习培训档案并作为奖惩的参考依据。6、参加年检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机构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工作总12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年度执业报告中汇报年度学习情况十三、法律责任追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

25、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本办法第 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

26、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5、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6、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十四、财务管理制度1、按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建立会计账目、选聘执业会计师、规范财务收支。2、收入为统一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3、支出包括下列内容:签定活动成本性支出;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奖金和福利;.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投入:交纳各项费用: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开支。134、财务收支均由主任一支笔审批,未经主任签字批准,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任何财务收支事项。5、经费结余部分按比例提

27、取作为下列基金:10用于固定资产折旧费;20用于风险基金;20用于教育培训基金;50用于发展基金。6、财物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私分。7、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定期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十五、档案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类立卷,集中保管。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永久为 50 年以上,定期为 30 年以下。档案管理实行“谁鉴定谁立卷、案结卷成、按期归档”的原则,对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应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时间排序,按要求登记归档。司法鉴定档案应

28、当包括下列材料: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3、委托书; 4、委托合同或协议(案件涉及的);5、检验检查(勘察)原始记录; 6、讨论记录(案件涉及的);7、鉴定文书签发稿; 8、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案件涉及的);9、出庭记录及专家咨询会记录(案件涉及的);10、反馈记录单;11、备查表; 12、卷底。十六、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管理制度1、公章、信函应指定专人保管2、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注明盖印章材料的发送单位、内容、份数、签发人、经办人。3、凡以鉴定机构名义发文件、信函报表、材料及签订协议等、均应由机构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人批准后盖章。业务报告盖章时必须查验发文稿、交款凭据、业务受理委托

29、书、按批准的份数加盖公章。4、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并按本制度亲自加盖印章、不得私自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5、未经批准印章保管人员擅自用印或不按规定用印、将追究其个人责任。14十七、政治、业务学习制度1、每周星期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2、政治学习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学习内容主要为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专题教育。3、业务学习分组进行,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安排学习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最新业务动态、业务研究、业务疑难点讨论。4、集体学习要按时到会,记学习笔记、写学习心得,发表意见,参加研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十八、会议制度1、实行民主管理内部重大事务。2、会议每季

30、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召开。3、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4、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人数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5、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管理制度选举、罢免主任审议工作制度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审议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和错鉴的追偿责任决定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6、会议闭会期间,日常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重大事务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鉴定人参加的事务会议讨论决定,事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十九、值班制度1、鉴定工作人员实行

31、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2、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认真负责地回答咨询,态度诚恳,热情服务,按受理案件程序办理相关业务。3、值班人员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向有关司法鉴定人通报,妥善处理,不得推诿。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办公室设施摆放整齐,办公环境干净整洁。5、值班人员负责接收传递业务,对重要公文,鉴定材料和相关物品要及时转交归档,防止延误或丢失。6、值班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礼品或利益。7、值班人员在岗时,要认真完成本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和任务。二十、司法鉴定文书制作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标题、编

32、号、制作日期、绪言、书证摘要、检查所见、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鉴定人、附件等部分组成。1、标题:司法鉴定所鉴定书,2 号黑体,居中;152、编号:包括机构代字、年份;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住(即 1 不编为 001):如:“宜车鉴字2012第 1 号”3、制作日期:鉴定书签发日期,4 号黑体,居右;4、绪言:包括委托机关(单位、部门)名称、鉴定请求、被鉴定车辆(发动机号、车牌号)、送鉴材料、简要案情、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绪言”4 号黑体,其他 4 号仿宋体。5、书证摘要(4 号黑体)6、检查所见(现场勘察):字号同上;7、分析说明:字号同上;8、鉴定意见:字号同上;9、鉴定人(4 号黑体):在鉴定人姓名后加盖名章;10、附件(4 号黑体):包括对鉴定书起说明、补充作用的图片照片等(4 号仿宋体)。司法鉴定书的打印、校对、送交由司法鉴定负责同志签发、送达。宜昌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2 年 5 月16鉴定工作流程图委托方提出申请受理组织鉴定组鉴定组拟定鉴定方案车辆或鉴定样品现场检验 勘验及信息收集鉴定报告编制 会审、签名受理审核报告审批报告签章发送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异议(报告送达 3 日内提出)复核出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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