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湛江师院基础教育学院学生宿舍配电及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试行)为保障学生公寓日常学习、生活秩序正常化,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第三条 严禁在室内或两室之间、室与走廊、卫生间之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除电风扇、收录机、计算机、台灯、充电器、电吹风(功率 750W 以下)以外的其他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棒等。 第五条 床边的固定式插座只供电风扇使用,严
2、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他用电设备;其他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六条 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 (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七条 违反第四、五条,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 日内由学生本人写出检讨,领回物品并妥善处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超时未领回的物品将按无主物处理;违反第六条,违章用2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
3、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规者除承担修复费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宿舍每舍最高供电容量为 3000W,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十条 宿舍用水、用电实行限量供给和低电量预付费配电管理,每生每月限用水 2 吨,用电 8 度,预付电费节余补回。每舍电量若低于 10度,需按提示缴交预付电费,每次 50.00 元以上,未及时预付电费,低于0 度即时停电,学院不保证即时供电。如超过限额用量,学生必须在当天交缴超额的水电费用,否则不供给水电并加收每天 1%滞纳金。每学期结束前仍未交清电费的宿舍成员,不准评选各项奖励和领取奖学金;毕业时仍欠电费的同学不能领取毕业证书。第十一条 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应受校纪处分者,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发文处理。二 00 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