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債編各論,劉春堂老師上課綱要,承攬契約,一、承攬契約之性質二、承攬契約之效力三、承攬契約之消滅,承攬契約之性質,一、有名契約 二、不要式契約 三、諾成契約 四、雙務契約 五、有償契約,承攬契約之效力,一、對承攬人之效力 (一)工作完成義務 1、工作完成(主給付義務) 2、工作交付(工作須為有形結果) Q:工作交付與報酬請求是否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3、權利移轉 Q: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時,工作物所有權之歸屬?(製作物供給契約),承攬契約之效力,(二)瑕疵擔保責任 1、492(品質、價值、使用之瑕疵) Q:瑕疵擔保之成立要件 2、493瑕疵修補 (1)瑕疵修補請求權 Q:瑕疵修補與報酬請求權
2、是否有264? (2)自行修補(催告先行)+必要費用償還(實際已支出) (3)拒絕修補權(解約、減酬),承攬契約之效力,3、494解約or減酬 (1)共通原因 A、不於493所定期間內修補 B、承攬人拒絕修補 C、瑕疵不能修補 (2)解約原因 A、瑕疵非重要 B、承攬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Q:瑕疵重大至不能達使用之目的可否解約?,承攬契約之效力,4、495不完全給付(體例上於債務不履行部分詳述) 5、責任存續期間 (1)瑕疵發現期間 A、一般期間(498):一年 B、特別期間(499):五年 C、延長期間 (a)法定(500):五年or十年 (b)約定(501):得延長不得縮短 (
3、2)權利行使時間(514):一年,承攬契約之效力,6、責任減免特約 (1)法定免除(496) (2)約定免除(501-1):瑕疵擔保非強制規定之表徵,承攬契約之效力,(三)債務不履行 1、給付遲延 (1) 502 A、減酬or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231) B、解約and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期限為契約要素) Q:有無排除254之適用? (2) 503期前解約+損賠 A、因可歸責承攬人事由遲延工作 B、顯可預見承攬人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定作人舉證) C、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約之原因(502II之情形),承攬契約之效力,(3) 232拒絕給付+損賠 (4)504遲延責任之滌除(502、5
4、03、一般遲延責任均免) Q:違約金債權是否一併免除?2、不完全給付495 (1)損賠範圍:同227(瑕疵給付、加害給付) Q1:495是否排除227? Q2: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庭決議最新見解?,承攬契約之效力,(2)損賠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之關聯 Q1:修補、解約、減酬之關係? Q2:損賠與上述三者之關係?3、給付不能(225、226、256、260)4、瑕疵預防請求權497,承攬契約之效力,(四)法定抵押權(513) 1、成立要件 (1)須承攬之工作為土地上工作物之新建或重大修繕 (2)須承攬人因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額 (3)須以承攬人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為標的 Q1:民法本條修正前規
5、定如何,有何異同? Q2:就定作人之土地上新建或重大修繕,抵押權之效力是否及於土地,實務學說見解為何?,承攬契約之效力,2、請求為抵押權之登記 3、法定抵押權之取得與實行 4、法定抵押權與其他抵押權並存時之優先受償次序 (1)依成立之先後決定其優先受償次序 (2)增值限度內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承攬契約之效力,二、對定作人之效力 (一)報酬給付義務(505) Q: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是否於承攬契約成立之同時發生? (二)工作之協力及受領 Q:定作人協力之性質為何? (三)危險負擔 1、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負擔(508),承攬契約之效力,(1)定作人未受領遲延 Q:定作人受領前,工作毀損滅失者,承攬人除不得請求報酬而負擔其危險外,是否負有重作之義務? (2)定作人受領遲延 2、因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509) Q:民法第509條與第267條之適用關係? 3、材料毀損滅失之危險負擔,承攬契約之消滅,一、契約解除 (一)定作人得解除:494、495、502II、503、506 (二)承攬人得解除:507 二、契約終止 (一)意定終止(511) Q:民法第511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其範圍為何? (二)法定終止(512) 三、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