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 矿 职 业 危 害,贵 州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中 心官 莹,我国煤矿的职业危害概况,中国煤矿90%为井工开采,在煤炭生产的整个过程中都伴随着生产性粉尘(包括煤尘、混合性粉尘、岩尘)、生产性毒物(包括三硝基甲苯、铅、苯、砷化氢、汞及其化合物等)、有害物理因素(包括地温与高温、噪声与振动、放射线等)、有毒有害气体(包括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氨、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磷化物)、不良气象条件(包括通风、采光、照明、气温、湿度、风速)、水质(包括矿区水源、工业用水)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了部分作业人员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煤工尘肺、职业中毒、中暑、放射性疾病、局部振动病、噪声聋等职业病。,
2、第一部分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与管理,职业危害因素基本概念总粉尘:较长时间悬浮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各种粒径粉尘的综合。呼吸性粉尘: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粉尘。粉尘粒子的空气动力学直径一般小于7.1微米。在进行呼吸性粉尘采样时,需使用呼吸性粉尘采样器。,职业危害,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职业危害事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危害造成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职业危害因素的来源,第一类:与生产工艺过程有关联的因素。 1、化学因素; 2、物理因素 第二类:与劳动过程有关联的因素。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业强度过大
3、、劳动制度和劳动组织不合理等因素。 第三类:与生产环境有关联的因素。如生产场所设计不合理、防护措施缺乏、没有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环境污染等因素。,化学因素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无色无味无嗅,易燃易爆,爆炸浓度界限为12.5%74%;硫化氢:具有臭鸡蛋气味的剧毒气体,易燃易爆,比空气重、易溶于水、易积聚于低洼处,爆炸浓度界限为4.3%46%;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刺激性气体,比空气重,较难溶于水,容易造成对人体肺组织的刺激和腐蚀;,化学因素有毒有害气体,二氧化硫:主要通过人体呼吸道吸入而产生中毒作用; 二氧化碳:一般积聚于巷道低处及通风不良的废井中。高浓度时有显著毒性,主要是对人体
4、呼吸中枢的毒性作用; 氨气:无色有恶臭气味的刺激性气体,极易溶于水。,化学因素粉 尘,1、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矽肺。产生矽尘的工种:岩巷凿岩、装载、掘进;出矸推车;半煤岩巷打眼、爆破;喷浆砌碹;煤巷加固等。,化学因素粉 尘,2、 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煤工尘肺。产生煤尘的工种:采煤工作面的各工种;煤巷掘进各工种;井下运输、转载;洗煤厂运输、转载、筛选、破碎等工种。,化学因素粉 尘,粉尘检测的项目:1、总粉尘浓度;2、呼吸性粉尘浓度;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4、粉尘分散度。(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条)1、
5、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矿井每月测定一次;2、呼吸性粉尘浓度:采、掘工作面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工作面每六个月测定一次;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4个;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变更工作面时也需测定一次;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4、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物理因素噪声,凿岩、打眼、通风机、绞车、压风机、选煤车间筛分、破碎等工作都会产生较高噪声。噪声聋。GB 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作业人员每工作日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限值为85dB 。噪声接触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dB。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大于85dB时,须配备个体
6、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物理因素高温,随着 矿井开采深度的延伸,作业环境中的空气温度逐渐升高,同时伴随高气湿,影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降低作业能力和协调性,容易造成事故发生。煤矿安全规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0C;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0C时,必须停止相关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煤矿企业
7、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经过监测,判定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规律、产生原因、强度或浓度、防护设施、措施的效果。,职业病的预防,煤矿职业病的预防,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三级预防的原则。第一级预防: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即使在职业危害不可避免的
8、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使之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二级预防:通过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防止进一步发展;第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者,及时作出诊断和治疗,防止恶化,促进康复。,职业危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职业病防治法:200
9、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危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规和规定: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第296号令)。2、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发布。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第一号令)。4、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第21号令)。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6、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3号令,2009年9月1日起施行。7、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
10、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尘肺病防治条例,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
11、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并定期向职工公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期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
12、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的,不得上岗作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申报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卫生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7号令,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3、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任何费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3号
14、令,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组织与管理制度:1、设置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2、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4、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管理措施与防治设施:1、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2、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15、3、制定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4、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5、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劳动合同的签订;7、职业卫生培训;8、防尘设施的设置和使用;9、防噪、降温设施;10、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1、检测人员:每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过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一人;2、检测设备:所用检测计量仪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3、日常检测: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编第一章执行,检测结果应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4、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煤矿企业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
16、)进行,检测、评价应由取得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来进行。,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内容:1、职业健康检查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1、上岗(前)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3、离岗时健康检查;4、应急医学检查:适应于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检查;5、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可与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合并统一管理;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
17、诊疗等健康资料。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专人负责;允许劳动者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1、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2、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4、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5、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