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法 学,民法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必修课.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课程说明,民法学体系,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 “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第一编 民法总论,恩格斯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我国的民事立法,清末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
2、案,末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典在内地失去效力。长期以来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私法”之一部。,
3、(三)民法与民法学,民 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第一编 民法总论,(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三 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的性质:私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法实体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述,第一编 民法总论,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财产关系:
4、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包括物质财产的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的专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 及劳动保险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扶养关系等),第一编 民法总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
5、义务关系。,第一编 民法总论,(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第三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一编 民法总论,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民法: 平等主体间的横向财产人身关系经济法: 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二)调整方法不同民法: 采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济法: 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原则,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劳动合同,(一)调整对象不同,(二)调整方法不同,民法:一般的财产人身关系 劳动法:社会劳动关系,民法:侧重于任意性,强调自治。 劳动法:侧重于强制性。,第一编 民法总论,三、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一
6、)调整对象不同,(二)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的财产人身关系 行政法:一定的行政关系,民法:侧重于任意性,强调自治 行政法:具有强制性,国家意志性,隶属性的特点“命令 服从”,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渊 源: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二、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 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6、地方性法规,5、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第一编 民法总论,判例,法理?,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时间效力范围,(一)生效时间:法律的实施之日,1、实施之日的确定方式,2、实施之日与颁布之日的关系,(三)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二)失效时间:,1、发布命令,废止旧法,2、颁布新法,废止旧法,二、空间效力范围,及于制定机关权力所辖的范围,三、对人适用范围,(一)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2、属地主义:以人的空间场所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原则:属地主义,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第一编 民法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