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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5751661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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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最高税率达到 45% 上海律师不堪重税部分欲撤离 北京律师的全部综合税负在 10%左右,而上海若没有税收返还的话,综合税负可能达到 30%40%。上海律师税负之重的问题已经引起上海市律师 协会关注。 “我打算把执业所转到广州去,已经和当地的律所谈好,下个月就办手续。 ”在电话中,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告诉记者。王律师 1994 年开始执业,已经是上海某律所的合伙人,90%以上的案件都在上海,为何要将执业所从上海转到广州?“因为税收。 ”王律师告诉记者。广州对律师采用定额征税的办法,固定税率5%,而上海对律师按个人所 得税的累进税率征收,年底给予相应返还,以王律师所在的

2、区为例,年综合税负约 14%。王律师一年收入 60 万,这样算下来,执业地转为广州一年就可以少交税3 万左右,而且,由于律师执业资格是全国有效,因此,在广州注册并不影响他在上海接案子。记者获悉,上海律师税负之重的问题已经引起上海市律师协会关注,从今年年初开始,律协已经连续三次开会讨论律师税收的问题,有关的调研报告也正在形成中。地区税负差别大“目前上海和北京广州最大的区别是累进税率还是固定税率。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说。北京、广州等城市对合伙人律师采用固定税率的征收办法,广州是 5%,北京有查账和核定征收两种,多数是核定征收,分 3 档按季度征收,税率约 8%。但在上海,大部分区县按

3、照国税总局 2000年的文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累进征税,最高税率可达 45%。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区年底都有税收返还,但不同的区返还幅度不一样,据了解,截止到去年,浦东新区的税收返还幅度最大。“但是,返还政策五年制定一次,到去年年底,返还已经到期了,今年返还多少我们还不知道。 ”一位注册在浦东的律师表示,今年,不少区县的税收返还政策都到期。“即使算上税收返还,同样年收入100 万的律师,注册在北京的话,年缴税比注册在上海的要少至少 5万左右。 ”上述合伙人律师告诉记者。“也有极个别的区县采用代征的方式固定税率,比如西南某区,对合伙人律师按照开票额的 14%固定征税,但不再享受

4、任何税收返还。这样税负还是明显比北京、广州等地方高近 10%。 ”中山公园附 近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告诉记者。根据北京律协的统计,2004 年,北京地区律师行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分支机构业务收入已经占到了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分支机构业务收入近 42亿元,缴纳税款4.54 亿元。这样算来,北京律师的全部综合税负在 10%左右,而上海若没有税收返还的话,综合税负可能达到 30%40%。 “这个比例太吓人了,现在律师的 提成比例在60%左右,如果没有税收返还,提成比例肯定要大幅度降低。 ”王律师很肯定的分析。“北京

5、有中央政府和最高院,本身案源就比上海丰富,税收又低,从经济角度考虑,很多律师考虑去北京注册,这对上海着力打造的现代服务业是很大的制约。 ”上海市律师协会某人士表示。北京注册律师已经突破万人,而上海只有7000 多人,大约有 1/3 的差距,税收不能不说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据悉,上海市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司法局已经牵头和上海市税务局协商,希望能尽快降低上海律师税负。合伙人和非合伙人的区别“目前在上海,不同区律师税负区别比较大,合伙人和非合伙人不一样,授薪律师和提成律师也不一样。 ”某律所合伙人告诉记者。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9 号)

6、,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这一类别征税,计算的是年收入,基数高,适用税率高。而非合伙人则按照普通九级累进税率扣税,按月征税,基数相对低。聘用律师和合伙律师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聘用律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 元;合伙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参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一样。聘用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聘用律师每月从所里领取的固定工资或分成收入;合伙律师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月办案的提成收入与个人分入的全所年度经营所得( 利润) 之和。现在提成律师和律所谈提成比例,一般都

7、是谈税后的,因此,税收返还多少和提成律师没有关系,只和合伙人有关。 “我们根本不关心税收返还的问题,我们最关心的是按月征收能够改为按年征收。 ”刚入行两年的张律师笑谈。据记者了解,现在上海律所中,税收返还大多数都不返给律师,由合伙人分掉,但也有个别所,年底返还后按照缴纳的金额返还给律师。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非合伙人律师的提成收入,在扣税的时候,最高可按 30%的比例扣除交通、文印等办公成本。“律师的特点是收入不均衡,可能这个月白板,也可能进一笔大案子,收入四五万。这样按月纳税,税负就很重。 ”张律师表示。今年 1 月份,张律师有 3个法律顾问单位的年顾问费进帐,共 6 万元,扣除 30%的成本

8、后,要缴税 8000 多,但是 3 月份,张律师一个案子都没有接。“如果我每个月都进帐 3万元的话,总收入一样,缴税可以少1000 多元。 ”张律师自己给自己算了笔帐。“要是能像海员等行业一样,把全年收入平均到每个月缴税就好了。 ”张律师希望。据悉,在上个月的律协座谈会上,已经有提成律师提出这个问题,律协在调研报告中也已经涉及。来源:21 世纪经济报道 个人创办律师事务所的涉税处理技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 号文件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 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 2000年 1 月 1 日起,停

9、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

10、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 7 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11、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案例 354案情说明深圳德正律师事务所由王新民、王荣华二律师合伙出资兴办,另聘请刘烈忠为兼职律师、赵忠诚律师为从业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王新民、王荣华二人按出资比例6:4 分配利润。王新民、王荣华

12、、刘烈忠、赵忠诚四律师平时均按本人为事务所创造的服务收入的 35进行分成,作为日常工资,按月结算,律师事务所不再负担刘烈忠、赵忠诚律师的办理案件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广东省规定,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按当月分成收入的 30进行扣除。其他资料如下:(1)2001 年,王新民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 12次,合计金额 40 000 元;王荣华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 8 次,合计金额 30 000 元;2000 年事务所累计实现营业利润 72 000元。(2)刘烈忠 9 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 12 000 元,原单位本月发放工资 900元。此外,刘烈忠 9 月份还从接受法律

13、事务服务的达森木材有限公司取得酬金 3 300元。(3)赵忠诚 9 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人 24 000 元,从中拿出 2500 元支付给为其提供工作帮助的何以高。除上述内容外,该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要求解答(1)计算 2001 年度王新民、王荣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计算事务所9 月份应代扣刘烈忠的个人所得税、刘烈忠 9 月应补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刘烈忠 9月合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计算事务所9 月份应代扣赵忠诚律师的个人所得税;(4)计算何以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

14、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 号 1文件。政策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9 号 文件规定,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计算分析 1王新民应纳税所得额72 0006040 00083 200(元)王新民应纳税额83 200356 75022 370(元)王荣华应纳税所得额72 0004030 00058 800(元)王荣华应纳税

15、额58 800356 75013 830(元)政策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9 号 文件规定,兼职律师从 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分析 2事务所应代扣刘烈忠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分成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允许扣除的办案费用12 00012 000308 400(元)事务所应代扣个人所得税8400203151305(元)刘烈忠原单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900800)505(元)刘烈忠本月份工资、薪金项目应纳个人

16、所得税(8 400900800)203751 325(元)刘烈忠应在次月 7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25(13055)15(元)支付酬金的达森木材有限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200800)20480(元)刘烈忠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254801805(元)政策解读 3由于办案费用中包含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 请人员等费用,因此,赵忠诚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按规定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后,支付给何以高的费用不得重复扣除。计算分析 3赵忠诚律师9 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 000 24 000

17、3016 800(元)赵忠诚应纳个人所得税16 800203752 985(元)税法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就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何以高应纳个人所得税(2 500800)20340(元)特别提示国税发(2000)149 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 2000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18、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除投资者外的从业人员的征税规定,从 200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按现行税收法规,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年薪制工薪所得”计算征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税务据国税发200014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 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 2000年 1月 1 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

19、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律

20、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六、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 7 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21、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八、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九、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

22、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张颖律师我国律师法规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国办所、合伙所、合作所,国际上公认合伙所是成功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经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法定程序,陆续改制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基本上采用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合伙所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范运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承担法定的责任。我国的税法将合伙律师划定在高收入个人范围,2001 年6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

23、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 号) ,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确定为高收入行业,其中,将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定为高收入的个人,国办所、合作所的律师及合伙所的聘用律师没有纳入高收入的个人行列。通知要求对高收入的行业和高收入的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2002 年9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 号) ,因此,合伙所的税务筹划也就成了一件关系律师实际收入的重要事情。掌握税收政策以规划税收,通过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使用合法的政策技巧、计算技巧和会计

24、处理技巧,节约税务支出。要有效的节税,就要求纳税人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熟练的税务及法律运用能力,甚至要掌握纳税人微妙的经济变化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本律师系统地研究了税法,特别关注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在这里浅谈合伙所和合伙所的律师的税务筹划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使同行们真正享受到税务筹划的权利。目前,具体规范律师税收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0 年 8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 号) ,通知内有以下几项事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重要规定:1、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 2000年 1 月 1 日

25、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利润)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所在计算年度经营所得(利润)时,聘用律师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成本,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成本,与分成的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3、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4、聘用律师领取的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分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聘用律师的办案费用支出,在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 30%以内的比例 将应纳

26、税所得额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聘用律师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 500 元的部分 502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10253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151254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203755 超过 20000 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13756 超过 40000 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33757 超过 60000 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63758 超过 80000 元至100000 元的部分40103759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4515375(注

27、: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出资的合伙律师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 5000 元的部分 502 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 102503 超过 10000 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12504 超过 30000 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42505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356750(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这两

28、个税率表有三个特征要注意:1、两个表的应税基数标准不一样。聘用律师个人所得税是以月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数低,适用税率低;合伙律师是以年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数高,适用税率高。2、聘用律师和合伙律师的费用扣除标准可能不一样。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 元;个体工商户出资人应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参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制定。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一样。聘用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聘用律师每月从所里领取的固定工资或分成收入;合伙律师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月办案的提成收入与个人分入的全所年度经营所得(利润)之和。计算举例:(

29、1)假定某律师是聘用律师,2001 年收入是 60000 元,月收入 5000 元。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8*(1-30%)-800*15%-125=280 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280*12=3360 元(2)假定该律师是出资的合伙律师,2001 年度的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分成收入与个人的办案分成收入之和也是 60000 元,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假定扣除标准也是 800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800*12)*35%-6750=10890元(合伙律师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合伙律师为什么比聘用律师缴纳的多?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

30、法和适用税率不一样,这就提出了税务筹划问题,我们要通过税务筹划,节约税务支出。但是,我国的多数律师事务所在完成了体制改革,改变了产权结构后,相应的理财管理并没有跟上,仍沿用原来国办所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成果分配办法。该办法与传统的国办所的税务业务口径相适应,但对合伙所却不适用,沿用原有的核算办法,必然增加合伙律师的税务支出,减少合理收入。下面我分别谈一下聘用律师与合伙律师的纳税筹划问题:聘用律师的税务筹划主要应考虑的问题:一是聘用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与收入分成挂钩的,税额与收入是同方向正比例变化,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因此要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像年终奖之类的收入要

31、变为月奖,避免大起大落,以免在收入低的时候不能充分享受30%办案扣除费用的优惠,收入高时又适用了高税率;二是要注意边界收入,防止临界点档次爬升,因为超额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大于平均税率。合伙律师的税务筹划问题要复杂得多,合伙律师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与个人的办案收入提成挂钩外,还与全所的成本、费用、损失挂钩,与成本、费用、损失成反比例变化,采用的是用会计核算的办法来归集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所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预定的个人分配比例+(个人办案提成收入- 个人办案费支出)(注:个人办案费支出应准许报销,作为所的费用支出,作为个人的收

32、入扣除数) 。税务部门在对合伙律师征税时,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中,准许扣除全所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损失,以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将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在合伙律师之间进行分配,加上合伙律师的办案提成收入,分别计算出每个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合伙律师的税务筹划首先应考虑的因素是全所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为了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各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正确核算,对资产进行恰当处理。总的指导思想是;要依照税法规定,该作为应纳税收入的要计入收入,不该计入的就不要计入,这叫“收入项目极小化节税法” ,例如国库券收入

33、就不应计入应税收入;为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一定要全部计入成本,这叫“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节税法” 。但是,传统的律师收入分配办法是律师按办案创收提成,与收入有关的许多办案支出却不允许报销,使该计入成本的没有计入。例如律师为办案方便购置汽车而发生的费用等,这样,将应在税前列支的成本作为税后支出,实质是造成了律师多缴税。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经营收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或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比较单纯,所以,在税务筹划时只需注意将不该作为应税收入的收入不要作为应税收入,以缩小课税基数。成本、费用、损失的计算

34、,涉及律师事务所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我国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准予从收入中扣除、限定从收入中扣除、不准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研究这些项目,膨胀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数,是税务筹划的基础。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7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税发1997043 号) ,是税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比照计算的依据。该办法详细地规定了成本的直接支出、间接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利息支出、低值易耗品支出、保险费支出、修理费支出、税金支出、租赁支出、开发费用支出、资产支出、坏帐损失支出、招待费、捐赠赞助、罚款、自然灾害损失

35、、意外损失、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各项支出的税务处理办法。认真研究这个办法,分析每个项目是合伙律师节税的基础工作。但是,因为这个规定是针对生产、经营型企业制定的,与律师事务所经营活动业务的性质不同,律师事务所在比照计算年度经营所得时,要注意对律师业的适用,该列支出的不要遗漏,如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办公设备的摊销,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等,要及时进行摊销核算,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要按年计提,跨年度后是不允许补提的。通过扩大成本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适用低档税率和节约税务支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可以利用一些财务管理的技巧,例如:税法规定,债务资金的利息可以作为应税收入的扣除项目,而主权资金的收益

36、必须从税后分配,这使得债务资金成本总是低于主权资金成本,这在财务管理上叫做“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 ,企业在作财务计划时,就运用“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资金成本方案,大多是在拥有一定的主权资金的基础上,借入一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当债务资金的利率低于主权资金的收益率时,就可增加主权资金的收益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办所资金是合伙律师投入的,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扩大,如购置办公用房,就需要再投入资金,此时就要筹划确定律师事务所的资本金的结构,是让律师投入主权资金还是向外借入债务资金,就可以考虑是否利用债务资金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收入的扣除项目的规定,节约税务支出,增加实际收入。类似的还有租赁设备或租赁办

37、公用房等,具有与债务资金一样作用,不再繁述。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征税的方法,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查帐征收,从会计核算中剔除不应该从收入中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为了避免已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被剔除,还要注意以下问题:1、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要取得合法凭证,如普通收据的限定适用范围;2、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应当是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收入、业务活动有关;3、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配,应是归属本年度负担的;4、要注意限定性扣除项目不要超过限额,如交际费支出;5、要注意有些可扣除项目税务部门是要求事先报批的,所以,一定要完善报批手续,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38、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报废等。确定了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后,就需要运用会计技巧来进行帐务处理,要改革原有的理财办法,重新确定与合伙所体制相适应的核算程序、核算办法。例如,合伙律师之间的分配核算,可以在确定了个人创收的提成比例和年终经营所得分配办法后,首先让每个合伙律师在创收的提成内,尽可能的报销其与收入有关的可扣除的费用,剩余的提成收入才是真正的办案收入,然后与年终经营所得分配的收入合并,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计算缴纳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而律师报销的办案费用,又是合伙所的合法的费用扣除支出。至于具体的会计核算,那就是会计师的工作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每个单位都

39、会面临税务筹划问题,并且遇到的问题是千差万别的,掌握税收政策以规划税收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各位同仁如果在税收中遇到问题,我非常高兴与各位磋商。谈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浏览 104 日期 2006-4-18 文章来源 财务与会计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律师的纳税问题越来越受到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关注。然而调查发现,为规避纳税,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不惜违规虚假做账,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合理合法地节税是可以的,但必须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利用自身业务特点科学筹划去实现。一、律师纳税筹划的依据(一)律师收入及其取得途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

40、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所以律师取得收入的最初表现形式是律师所的收入。律师个人收入取得方法随律师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不同而异。按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律师可分为独资律师、合伙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等。独资律师的个人收入是独资律师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合伙律师的个人收入是将合伙制律师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出的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雇员律师的个人收入是指律师所发给的工资收入和从律师所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之和;兼职律师的收入是指按一定方式和比例从律师所取得的分成收入。(二)律师收

41、入的特点律师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则可能“颗粒无收” 。这是由律师案源的不确定性、提供法律服务内容及时间的随机性、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性等律师行业特点决定的。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以及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入水平越高,反之收入水平越低。(三)律师的纳税现状根据有关规定,律师身份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一样。独资和合伙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

42、项目按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要将从律师所按规定比例取得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与律师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从律师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还随收入来源的不同而异。如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和收入分成,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动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

43、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目前,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普遍只关注列律师行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了其收入不确定和不均衡的实际情况。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可见,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收入所得极不确定和极不均衡的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就明显加重,尤其是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表现得更为突出。为减轻税赋,需要科学筹划律师纳税。二、律师纳税筹划的办法(一)科学制定工资、奖金制度第一,工资制

44、度。各律师事务所对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实行的工资制度不尽相同,其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固定工资加分成收入方式和完全根据律师的工作效绩提成发放方式。比较而言,固定工资加分成收入方式更能使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些,税赋较轻。完全根据律师的工作效绩提成发放工资的律师所,不妨采用效绩工资和预发固定工资相结合的发放形式,即平时预发固定工资,年度终了时再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确定效绩工资。这种工资发放方式也可以使雇员律师、兼职律师的税收负担相对降低。第二,奖金发放制度。年终奖金的发放方法有分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和月奖按比例发放三种。根据国税发20059 号文件的规定,律师采

45、用全 年一次性发放的节税效果强于分月发放,采用部分作为月奖、其余年终发放的节税效果强于全年一次性发放,采用月奖按比例控制发放的节税效果最好。这是因为,分月发放的奖金需要与每月工资薪金合并,提高了纳税基数,增加了工资薪金和奖金适用较高税率的可能性;而如果将部分奖金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不变时,可以获得比全年一次性发放时更低的税负。采用月奖按比例发放,并且月收入(工资薪金和月奖金)适用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的 1/12 适用的税率越接近 ,可获得越明显的节税效果,当二者相等时节税效果最好,税负最低。(二)制定办案成本费用报销制度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

46、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目前国家规定的律师办案成本费用报销方法有两种。第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 号)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

47、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第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 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 号第5 条第 2款规定的其收入 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上述两通知实质上规定了税前办案成本费用报销的方法。第一种方法可视为律师个人承担法,报销办案成本费用有最高额度 30的限制,实际支出超过 30限额的部分,只能从律师的税后所得扣除或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种方法

48、实质是律师所承担法,报销办案成本费用没有最高额度的限制。比较两种方法可知:对办案成本费用超过收入 30的案件,采用律师个人承担法会产生办案成本费用税前不能全部抵扣,律师虚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而律师所承担法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对律师所来说上述扣除办法只能有一个选择,律师承接的业务所发生的办案费用也不尽相同,需统筹考虑,以选择税负相对低的方案。本文转载自财务与会计目前,各地仍被要求“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 8 月颁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 号) 。该文件的第一条即这样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合伙性质的

49、事务所,其年度经营所得被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进行征收,而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薪金不得扣除。这样的规定自然遭到律师界普遍质疑:事实上,合伙人并非仅从其对事务所的投资和管理中获利,更多是靠自身从事律师工作的创收获得报酬,因此,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显然有失失公平,应当允许在计算合伙人所得时扣除本人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此外,对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成本的确认问题也存在争议,律师们希望一些合理的支出可纳入成本,并适当增加执业保险、业务招待费等项目的扣除额度。“我们只能尽量反映情况,呼吁司法局、律协与税务部门多加沟通,争取制定出一个比较切合当地实情的地方税收办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地方政府官员往往更了解行业情况,也比较能体谅律师事务所的苦衷,但有些事情, “只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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