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制度安排特征来看,作为国家以法律保障对学龄儿童实施的一种具有普及、平等、强迫、无偿、最低限度、世俗性以及外部性等多方面特征的教育制度。首先,从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看,它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全社会成员都有平等权利享用其效用,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制度安排。按照受益范围的不同,公共物品可分为地方性公共品和全国公共物品,两者之间最大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受到地理空间的限制。后者则在主权范内不受地理空间限制。受益不同将直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对于提供公共物品的责权划分,中央政府理所应当要承担全国性公共物品的提供责任;地方共公共物品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照受益范固,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大多是 614 岁的少年儿童,等到长大成年后,他们有可能流动到全国甚至世界的的各个地方。同时,提供义务教育将使全体国民都受益,不受地理区划的限制。因此,从理论上讲义务教育是全国性公共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