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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727159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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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一一一 为了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提高政府性资源(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政府性资源(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 53 号)、 财 政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地 方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通 知 (财预2012284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

2、62 号)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指市本级,不包括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具体包括市本级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资产)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各项法规文件)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并由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授权经营的各项公共资源(资产)和各项公共设施。2公共资源(资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河砂资源开采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旅游资源、汽车号牌、管道燃气建设专营权等。公共设施主要包括道路、路灯、车站(含公交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公园、

3、河堤、广场、景观、城市雕塑、城乡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 指 由 市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以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称 ,包 括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用 国 家财 政 性 资 金 形 成 的 资 产 、国 家 调 拨 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资 产 ,以 及 接

4、受 捐 赠 和 其 他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资 产 ,其 表 现 形 式 为 固 定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二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的日3常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属金融企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未脱钩的经营实体国有资产。(三)市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市政府授权的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按规定由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四)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

5、市政府授权负责监督管理其他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第七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二)推动政府性资源(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三)保障政府性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八条 市直各公共资源(资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各项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资源(资产)的登记台账;3.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日常

6、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4.负责按照各项法规文件规定,实施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4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并做好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5.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各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共资源(资产)登记、管理、有偿使用等相关情况。第三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的变动管理第九条 公共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使用权(经营权)、出租等,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办法由

7、各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公共资源(资产)的转让、出售、作价投资、抵押、置换、改变用途等,由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转让、出售或置换等,由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转作其他经营用途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核批 准 。未 经 批 准的 ,不 得 对 外 出 租 、出 借 或 转 作 其 他 经 营 用 途 。行 政 单 位 不5得 用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担

8、保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定 。第 十 三条 事 业 单 位 (不 包 括 按 规 定 由 市 国 资 委 监 管 的事 业 单 位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等 ,应当 进 行 必 要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并 提 出 申 请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意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定 。第十四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不 包 括 按 规 定 由 市 国 资 委 监管 的 事 业 单 位 )处 置 (包 括 无 偿 调 出 、出 售

9、 、报 废 、报 损 等 行为 )国 有 资 产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自 行 处置 。处 置的审批程序和操作要求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按规定由市 国 资 委 监 管 的 事 业 单 位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资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的 ,按 照 市 国 资 委 制 定 的 相 关 管 理 办法 进 行 管 理 。第四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的收益管理第十五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包括本级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第十六条

10、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政府依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或协议实施公共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有6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3.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4.国资事业性媒体取得的广告收入; 5.旅游景点门票收入;6.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出让收入;7.汽车号牌拍卖收益;8.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场点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9.管道燃气建设专营权费;10.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设置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有偿出让(使用)取得的收入;11.其他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11、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两部分。国有资本金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劳务,或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从尚未脱钩7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经济实体所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所产生的收入。第十九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

12、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是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主管机关。各征收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公共资源(资产)招标、拍卖佣金及其他出让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相关单位。第二十一条 由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及事业单位经营收益、资产处置收入,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缴;由市财政局监管的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及资产处置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缴;其他企业

13、国有资产应上缴收益,由市政府授权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缴。第二十二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扣除应缴税款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8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 62 号)的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监管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监管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他经营性资产收益,应纳 入 本 单 位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范 围 ,统 一 核 算 ,统一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处

14、置成本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处置成本包括单位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应由本单位负责的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第五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性资源(资产)及其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性资源(资产)及其收益管理依法依规,高效有序。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申诉和检举。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性资源(资产)及其收益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9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 年 1 月 6 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肇府 20121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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