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事 二 审 答 辩 状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73 年 7 月 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 580000 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 12500
2、00 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 980000 元(工装的利润在 45%左右) ,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 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 265 元,有原始发货单。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 KTV 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
3、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 ,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 2011 年 3 月 15 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答辩人在 2011 年 6 月 8 日收到一审
4、法院传票定于 2011 年 6 月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 月 13 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判决书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此致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20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