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收汇核销,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定义 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证实该笔货物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的一项外汇业务。 我国外汇管理局在海关、银行、出口单位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进行管理。,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三、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1、属地原则。即由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申领核销单。 2、专单专用。即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使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遗失作废、注销等手续也由原领用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3、领用衔接。核销单的发放,一般按多用多发
2、、不用不发的原则,也就是根据出口单位的业务量或出口量的大小,发给出口单位一定量的核销单。 4、单单相应。原则上一份核销单对应单位的一份报关单,以及与该报关单及核销单所附发票等有关栏目的内容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的更改单或更改凭证。,四、出口收汇核销的特点 1、以出口核销单为中心。它涉及到海关、银行、外贸运输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贯穿于整个出口业务的全过程。 2、实行先收汇后核销的方法。 3、以提高收汇率为目的。五、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
3、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
4、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六、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缮制一式三联,存根、正文、出口退税专用联。 “预计收款日期”的填制:根据具体的收汇方式,将推算出的预计收款日期填入此栏。 1、即期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对方属近洋的,为寄单日后25天;属远洋的,为寄单日后35天。 2、远期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对方属近洋的,为汇票规定付款日后35天;属远洋的,为汇票规定付款日后45天; 3、自寄单据项下:自出口报关日起50天内结算; 4、分期付款的:注明每次收款的日期和金额。 5、寄售项下的:在出口报关日起360天内必须结汇。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