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 R66.4)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指南 4 18 文件形式 )2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细则 65条的,不予受理 。 (R66.1)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5条第 2款规定的理由
2、,不予受理。(指南 4 18 无效宣告理由 ) 提出请求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不予受理。(指南 4 18 无效理由及证据 )3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u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该部分的理由、范围和证据是有对应性的。u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陈述u附件清单(证据清单)u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 请求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5条
3、第 2款规定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指南 419)。核心是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证据以及理由的具体陈述,其基本要求 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种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注意:请求书采用表格的形式,便于请求人(代理人)填写,但其中第 5项为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理由的具体陈述,由于表格空白处有限,一般可在此处填写:具体无效理由的陈述详见附页,或详见无效请求书 正文 等,同时在该表格后附加附页或 正文 。 例如:细则第 65条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 22条的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 22条第 1款规定: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4、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但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不应将上述三个授权的实质条件混在一起作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提出 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 22条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 22条第 1款的规定;而是应当将每一款作为一个独立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提出,即,理由一:所述权利要求 x不符合专利法第 22条第 2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具体理由为证据 n-m已经证明权利要求 x所述的技术方在其申请日前已经项公众公开 。理由二:所述权利要求 x不符合专利法第 22条第 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理由三:所述权利要求 x不符合专利法第 22条第 4款的规定,不具备实用性, 。6一、无效宣
5、告请求的提出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3)必要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均应当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即使主张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也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该其主张 对于少数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必须充分说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具体事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具体理由。 如,专利法第 26条第 3、 4款 对于请求人提出所针对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 26条第 3款的规定,或者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 26条第 4款的规定的情况,有时是需要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但有些比较明显的情况,可能不需要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此时,请求人必须在请求书中指出未
6、充分公开或者不支持的具体事实,并且具体说明未充分公开或不支持的理由 。8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4)结合证据详细论述无效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R65.1)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指南 4 19)9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4)结合证据详细论述无效理由 请求人提出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其对比方式,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
7、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指南 4 19)10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1、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专利法第 5条、第 25条 专利法第 2条、第 20条第 1款 专利法第 9条 专利法第 22条第 2、 3、 4款 专利法第 26条第 3、 4款;第 27条第 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条第 2款 专利法第 33条、细则第 43条第 1款 专利法第 23条11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法第 5、 25条、实施细则第 2条 专利法第 5条:违反
8、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其中国家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于被滥用而导致的违法,不属于此列;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受到限制,但该产品本身或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属于违法的发明创造,如武器。12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 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13二、正
9、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对于智力活动规则的判断原则 权利要求 “ 整体论 ” ,权利要求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 25条(二)拒绝授予专利权。1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5、 25条涉及的是专利法排除、不予保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一部分内容,它们主要分三种: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第 5条) 不属于所述 “发明创造 ”范畴的,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方法等(第 25条) 虽然属于 “发明创造 ”范畴,但出于某种原因或考虑,不能授予专
10、利权的(第 25条)15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2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16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2条 指南修改后明确规定 “ 新的技术方案 ” 、 “ 新设计 ”是对专利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依据现有技术或在先设计判断专利是否是 “ 新的 ” ,应当依据专利法第 22条和 23条提出无效宣
11、告请求。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而言,依据该法条主要审查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的问题;对于外观设计而言,主要审查保护客体和能否适于工业应用的问题。17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法 2条、 5条、 25条均是属于对保护客体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 这些无效理由是首先要审查的内容,如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则谈不上是否具备三性等。 注意三个条款之间的侧重点,不能混用。 是否属于保护客体与判断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有着本质的区别,上述三个条款不是判断三性的条款,特别是专利法第 2条。不能以不符合上述条款,提出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18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12、 9条 法第 9条涉及的是先申请原则和避免重复授权的问题。 法第 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19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22条第 2款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
13、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0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9条与法第 22条第 2款的比较 目的 前者( 法 9条)防止重复授权;后者(法 22条 2款)主要为防止将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或者他人在先申请的在先申请中公开的技术 方案授予专利权,因此两者的目的不完全相同。 对比对象 前者为权利要求之间的对比,后者为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全文的对比。 作为对比文件的时间性 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必须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21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u应注意: 如果对比文件能够用于评价法 22条 2款,也可以用于评价法 9条,则应优先选
14、用法 22条2款,而不必选择法 9条。因为法 22条 2款对专利的要求更为严格。22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 22条第 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颖性与对比文件单独对比 创造性可将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对比 对于创造性,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结合的启示。23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法 22条第 4款 法第 22条第 4款: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关键点: 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解决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积极
15、的效果。 实用性的审查在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前,并且审查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 是否具备实用性与其是否实施无关(强调未实施的不一定没有实用性)。2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法第 26条第 3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技术方案 /实施例)25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26条第 4款 说明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26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
16、请求保护的范围。 清楚:权利要求类型清楚、技术方案清楚、 保护范围清楚, 以及权利要求书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 简要:每一项权利要求以及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件申请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范围实质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27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6条第 4款中 “不清楚 ”常见的几种的类型: 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例如 “一种 技术 ”,不清楚其是方法权利要求还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主题和权利要求的内容不一致,如主题为产品,但权利要求内容所涉及的都是方法步骤; 权利要求所用的词语含义不清楚。如,采用同一词语表示的构件在权利要求中不同部分出现时含义改变,使得该词语的
17、含义不确定等。或者使用技术含义不确定的技术词语,说明书对此未做解释。28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法 26条第 3款中的 “ 清楚 ” 指的是说明书(包括附图)中所述的技术方案(及相应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完整,其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包括附图)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其所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 26条第 4款中的 “ 清楚 ” ,重点在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包括技术方案本身是否清楚、限定的范围是否清楚)。29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条第 2款 细则第 20条第 2款,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
18、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其他技术方案。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应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优选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30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无效宣告理由的法律依据所述的内容、法律适用性各有不同,但它们是有关联的,对某一具体事实来说可能会适用其中不止一个条款,请求人出于其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不同的考虑,也会就同样的事实以不同的条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项专利权存在多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范围的无效理由的,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权衡分析,选择其中最有说服力、请求无效成功可能性最大的理由,突出予以阐述,避免平均使用笔墨,缺乏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