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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五代、宋的行政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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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行政史,五代、宋的行政管理,伍,宋朝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宋朝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宋朝行政运行和行政监督,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五代时期的行政管理,一、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二、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四、行政官员的管理,五代时期的行政管理,一、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五代时期是由隋唐三省宰相制向宋朝两府三司制的过渡时期。 (一)中枢机构 五代中枢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 1、枢密院:掌握军政两方面决策大权,和皇帝共同决策,拥有军务方面的执行权; 2、中书门下:行政执行的综理机构; 3、三司使(名词解释):可单独与皇帝商量财政方面的决策,并负责财政事务的执行工作,是掌管财赋的专门机构

2、。,五代时期的行政管理,二、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1、道 道是节度使的辖区。 为了克服地方藩镇势力的倾向,中央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1)充实禁军力量,使中央有足够的武力控制地方藩镇. (2)限制和削夺节度使的各项权力,如移易镇帅,将方镇降格为防御州、刺史州,以亲王、宰相等遥领节度使以控制地方军权等。 通过这些措施,至后周时节度使的地位已大大下降,这为北宋结束藩镇割据局面奠定了基础。 2、州 五代的州实际也是军政合一的,州之长官仍为刺史,多有武人担任,并兼防御使、团练使。 刺史的实际任免权在节度使之手,到后周时,开始以文人为州郡长官,强调民事与军事分开,成为北宋州制的基础。 3、县 在藩镇割据

3、的五代期间,中央政府加强县级机构的各种措施往往难以取得实效。,五代时期的行政管理,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1、行政决策 比较混乱: (1)旧的施政程序影响到新机构职能的发挥。 皇帝为控制决策过程,有意将制诏权一分为三,由枢密院、廷殿学士和中书舍人分掌; 保持内外朝机构和人员共同执掌发令权和执行权的状况,令内廷枢密使直接向政府机构发令,同时又不废止中书门下发诏旨的权力; 继续保持最重要的中枢决策机构枢密院官员职务的临时差遣性质。 (2)决策程序的混乱以及决策机构间职权的游移不定。2、行政执行随意和混乱的原因: (1)五代时期政局的变化无常; 五十三年更换了八姓十四君,决策稳定性大打折扣 (2)地

4、方分裂割据的格局。 节度使拥兵自重,行政执行受到极大限制。 3、行政监察 五代各朝均于中央机构设置监察机构御史台,一些皇帝也有提高监察机构地位的举措,但都流于形式。 设置了专门对付军事将领叛乱的军巡院和亲军侍卫司,分别负责纠察京畿地区将领和禁军,这些机构直接听命于皇帝。,五代时期的行政管理,四、行政官员的管理 (一)官员的选拔和任用 入幕:凭亲信关系和凭事功与才干。 (二)官员的考课和升迁 官员的升迁与罢免,完全依靠皇帝的好恶,而不再是考绩。 (三)官员的待遇 军事将领的地位优于行政官员。由于这一时期军费开支过大,财政收入不能完全保证,故官员多广占田宅,自行搜括,造成五代时期吏治的腐败。,宋朝

5、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一、两府三司制(名词解释): 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文武,称为两府,独立设立。 和独立执掌全国财政的三司使(又称“计相”)一起,称“两府三司”。 此种中央行政体制即为“两府三司制”。宋代宰相制度中的权力制衡原则 1、集体宰相制体制不变; 2、法定的宰相职权(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诤权)不变; 3、宰相办公机构为中央政府机构不变。 宋代权相迭出,始终未能形成篡夺之势,其主要原因就是坚持宰相权力制衡原则。 不仅宰相之间相互牵制,宋朝还设置了另外两个中枢机构以分宰相之权。 枢密院执掌军务,三司使执掌财政。,宋朝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宋代中央行政体制虽是从隋唐制度演变而来,但两府三

6、司与隋唐三省宰相制之间还是有原则区别的。 (1)三省宰相制是中书掌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掌执行的一种决策程序上的分权体制; (2)而两府三司制则是在皇帝直接控制最后决策权的前提下,由中书门下处理日常事务,枢密院处理军政军令事务,三司使掌管财政事务,形成两府三司分类进行行政管理的格局,两府三司均可独立处理各自管辖范围的事务.两府三司制的利弊: 加强了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 中书、枢密、三司分主民政、军政、财政。 民已困乏而枢密征兵不已,民财已困乏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虽为宰相,却不能使枢密院停止征兵,三司停止敛财,因为中书并无“制国用” 之职。,宋朝中央政府

7、的行政体制,二、中央各职能机构 1、尚书省与尚书六部 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但不实授。 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各项政务。 六部下分设二十四司,各以郎中和员外郎主之。 2、诸寺、监 北宋初年,大理、太常、宗正、光禄、卫尉、太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都予以保留,但也都因为差遣而本官不理本事,另以他官充任“判本寺事”。 九寺仅大理寺和太常寺还有些实权,其余多为闲职.元丰改制后,各寺卿、少卿的职权得以恢复。 宋朝先后设立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司天等监。除了国子监作为教务机关变动不大外,其余各监设置是有变动,职权起伏不定。 元丰改制后,六监设置相对稳定,以监和少监主其事。,宋朝地方政府的

8、行政体制,一、路: 宋王朝为了不重蹈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实行路、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 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路仅是一个遣使级的的行政层级,分设四司各司其职: (1)经略安抚司,俗称“帅司”,主持一路之军务.其主官名称在路之四监司中变更最多。 (2)转运使司,俗称“漕司,主管本路财赋,主官为转运使。 (3)提点刑狱司、(名词解释) 俗称“宪司”,主管一路司法工作。,主官称提点某路。神宗以后职权扩大,对一路治安、矿冶、兵器等事务均可过问,并有举荐官员之责。 (4)提举常平司,俗称“仓司”,主管本路赈灾和茶、盐专卖事务,神宗时还负责推行新法。仓司主官称提举某路常平公事,也有荐举、按察地方官员

9、之权。,宋朝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一、路: 宋代路设置的不规范: 1、一路中无主管机构,实行分权制管理模式,分别设置经略安抚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转运使司,各司互不统辖,互相制约,直接对中央负责; 2、四监司辖区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处甚多,且侧重于监察权,明确称为“监司”; 3、监司长官职位的临时性,监司多以京师文官充任,特别是对负责军事的帅司授权更小,更具临时性质。再加上,宋代实行“兵无常帅,帅无常兵”的“更戍法”,故路之长官无法形成地方割据之势,权力集中到中央,避免了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但地方军事、政治、财政、监察之权互不统属,也必然造成办事效率的低下,冗官充斥的弊端。,宋朝地方

10、政府的行政体制,二、州、府、军、监: 州、府、军、监为直隶中央的同级行政机构。 州是其中的主要组织形式; 府设于首都、陪都、军政要冲以及皇帝即位以前居住或任职之地; 军设于边境或关隘要地; 监设于盐、铁、马匹产地。 可见,府、军、监除了具有较为特殊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意义外,是和州同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宋朝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二、州、府、军、监: 对州、府长官的严格监督制约措施: 1、以京官中的文官充任州、府主官,不再称刺史和尹,而是以京官本职临民间,由中央兼摄地方官,即带着中央官头衔去做地方官,称“权知州(府)事”,简称“知州(府)”,权知即暂时管理之意。 2、是加强制约机制。 宋朝遣文臣知州

11、(府)事, 而且州、府之上还有监司加以监督,但宋朝皇帝还放心不下,故又设置通判。通判的设置是为了监督知州(府),既非知州(府)属官,又非佐贰之职,而是和知州(府)相互监临的独立官员。 知州(府)文告需通判连署方能具有法律效力,通判还可以向中央奏报知州(府)政务执行情况。这样,州、府、军、监长官外受监司监督,内有通判制约,己不可能一人专制一方了。,宋朝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三、县和县下基层行政组织: 县官地位的提高: 宋朝县官称县令或知县。知县由京官出任,为朝廷所特命,无形中提高了县官的地位, 亦起到了对府、州长官的又一层制约关系,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县令出自州、府属员,由吏部铨选。 知

12、县地位高于县令。 在县乡之间有镇、寨的设置。在边远地区县以下设巡检司,负责捕盗、缉私事务。,宋朝的行政运行和行政监督,一、行政决策 宋代会议形式和内容: 1、例行常朝: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关系,为皇帝决策提供信息; 皇帝按官员的等级和职掌确定不同的会见频率,级别越高,职掌越重者会见次数就越多。 知制诰、翰林学士以上官员每日到朝堂参见皇帝,称日朝; 监察御史、各寺卿每三天一次朝见,称三日朝; 在京六品以上官员每五天一次朝见,称五日朝; 在京八品以上官员每十五天一次朝见,称朔望朝。,宋朝的行政运行和行政监督,一、行政决策 宋代会议形式和内容: 2、便殿议政:是皇帝在便殿召见宰相、枢密使等中枢

13、官员商议军国大事的一种会议形式;宰执大臣提出的决策方案,往往对皇帝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 3、临时朝议:是皇帝就某问题临时召集会议进行商议,向大臣们征求决策会议形式。 以上会议只为皇帝作出决断提供具体材料,起到沟通信息的作用,至多也只是为皇帝提供一个决策方案,但最后的决策权在于皇帝。 皇帝的最后裁决以诏敕的形式公布,有“内制”和“外制”之分: 宋代,中书舍人所草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诏命; “内制”则由翰林学士负责。 宋代“内制”诏敕的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且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即有法律效力。 皇帝常常是临时改变早先与宰相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难以防范,这也说明宋代皇帝在行政决策的决断权超越了前

14、代。,宋朝的行政运行和行政监督,二、行政执行 宋代行政执行的严格性和程序化特点:1、中枢机构有一套处理各类事务的严格程序,对行政执行起着规范化的作用;熟状2、为保证作为行政决策结果的诏书能够准确表达皇帝的真实意图,负责草诏的知制诰可在有疑问时直接要求皇帝接见,以核实宰相代宣君命时是否准确表达皇帝的本意.知制诰的这种权力成为沟通决策和执行的重要环节,是各级中央机构和地方政府真正严格执行政令的前提,也为皇帝的真实意图得以贯彻提供了保障。 3、由于宋朝地方实行分权制衡措施,迫使地方完全听命于中央,再加上皇帝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能够较快地掌握地方政务执行情况,故宋朝各级地方政府执行政令异常的严格。 这种

15、权力过分集中,统得过多过死的体制,使得多数地方官因循苟且,消极应付,极大影响了地方政府活力的发挥。,宋朝的行政运行和行政监督,二、行政执行 宋代行政执行的严格性和程序化特点:1、中枢机构有一套处理各类事务的严格程序,对行政执行起着规范化的作用;熟状2、为保证作为行政决策结果的诏书能够准确表达皇帝的真实意图,负责草诏的知制诰可在有疑问时直接要求皇帝接见,以核实宰相代宣君命时是否准确表达皇帝的本意.知制诰的这种权力成为沟通决策和执行的重要环节,是各级中央机构和地方政府真正严格执行政令的前提,也为皇帝的真实意图得以贯彻提供了保障。 3、由于宋朝地方实行分权制衡措施,迫使地方完全听命于中央,再加上皇帝

16、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能够较快地掌握地方政务执行情况,故宋朝各级地方政府执行政令异常的严格。 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统得过多过死的体制,使得多数地方官因循苟且,消极应付,极大影响了地方政府活力的发挥。,宋朝的行政运行和行政监督,三、行政监察 宋朝为了适应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对监察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台谏趋于合一;宋仿唐制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为虚职,以御史中丞行其职,亦多有他官兼领。分台、殿、察三院,仅负责监察 京机构官员。谏院作为一种独立的机关,始于北宋时期,谏院的职责是对皇帝的决策提出批评性意见,以图纠正决策失误。宋以前的御史、谏官职责分明,御史的任务是监察百官,掌握弹劾权;谏官的职责是批评君主,

17、掌握谏诤言事权。宋朝开始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到南宋时台谏合为一体。台谏合一使监察的锋芒集中于各级官员,特别是宰执受到严格监督,这和专制皇权提高的趋势是相适应的。,宋朝的行政运行和行政监督,三、行政监察 宋朝为了适应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对监察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2、赋予台谏官以特权;到北宋末年,宰相不得推荐台谏官,台谏官的任免“必由中旨”,台谏官由此脱离了相权的控制,成为皇帝加强专制权力的工具,其权力得到强化。为控制官员,皇帝授御史以“风闻弹人”的权力,弹劾不当也不加以惩罚。台谏官在维护专制皇权的过程中所起得全部作用是威慑相权。3、轻重相制,交叉监督。宋代不仅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监察,还加强了对监

18、察人员的监察,形成轻重相制,交叉监督的格局。在尚书都省设置御史房,监督御史台。,宋朝的行政运行和行政监督,评价: 宋代的监督网络十分严密。 这一方面适应了强化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弊端,台谏官员“风闻弹人”的权力使许多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因循苟且。对相权的威慑更使决策过程出现混乱局面,宰相方议一事,台谏官员就议论纷纷,造成决策的迟滞。 尚书省与御史台互相监督,虽在一方面促使国家机关之间互相牵制,有利于强化皇权,但另一方面也造成各机构职能的混淆和抵牾,不利于监察作用的发挥。地方监察中过分的分权,也使各级地方政府的活力消失殆尽。,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一、官员的选拔 (一)科举

19、制: 宋代的科举沿袭唐代制度,但具体规则较唐代细密. 宋代亦有常科、制科和武举。 制科虽设而不常举行,武举历来不受人的重视,故宋科举以常科为主,宋初常科每年一次,后改为三年一次。 考试分三级: 一是取解试,由各州判官和录事参军主持,考取者称举人; 二是省试,即礼部试,由皇帝选派官员主持, 三是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一、官员的选拔 (一)科举制: 宋代的科举沿袭唐代制度,但具体规则较唐代细密. 宋代亦有常科、制科和武举。 制科虽设而不常举行,武举历来不受人的重视,故宋科举以常科为主,宋初常科每年一次,后改为三年一次。 考试分三级: 一是取解试,由各州判官和录事参军主持,考取

20、者称举人; 二是省试,即礼部试,由皇帝选派官员主持, 三是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殿试登第者的等级,分五等: 一二等称“进士及第”, 三等称“进士出身”, 四五等称“同进士出身”。 由进士入仕者,名高而职优,且升迁极快,促使广大士子埋头苦读,稳定了社会秩序。,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一、官员的选拔 2、宋代科举在考试程序上较唐代严格。 为防止考试作弊,省试考官从受命之日起到取定名次之时止需与外界隔绝,闭锁于宫院,称“锁院”。试卷需糊名并经人誊录后再送考官批审; 3、宋代科举考试的规模和范围有所扩大,录取人数较唐代大大增加,且殿试及第后不再经过任何吏部考试直接做官。宋朝科举的门第限制较少,士商杂类,甚

21、至僧道均可应试,广泛吸收了各阶层读书人,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二)荫补、军功、流外补职、纳资入官 荫补:是为保证官员“世守禄位”的特权而设立的。宋代正六品以上官员每年可荫补一人,正七品以上每三年可荫补一人,每逢大礼或遇皇族喜丧事都可以得到荫补名额。荫补制度造成宋朝官员冗多且素质低下。 军功入仕:为军卒通过积累军功进入仕途而设的一种选官方式,但由于宋朝重文轻武,军功入仕途径并不重要. 流外补职(名词解释):为各级政府机构中的吏员获取官职提供了途径,但规定较严。 一般能补职的是中央机构中的资深吏员,且需经过严格考试,数额也十分有限。 纳资入官:为富商和地主获取官职也提供了途径

22、。纳资入官始于汉朝,到宋时趋于法律化。,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二、 官员的任职 官、职、差遣的区分: 官职仅代表地位,俸禄和荣誉的意义,并无实际职守.要有实际处理事务的权力,须另加差遣的名义,称“判”、“知”、“权知”等。 这样就将官职名称和实际职权分开出来,承担实际政务者可以不受官品和资历的限制。 回避制度日趋完善:亲属关系者不可供职一处机关;回避本籍;回避有地产的州县。 宋朝官职很多,获得差遣之职十分不易。中下级文武官员任差遣职还需有“举主”作保。,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三、官员的考课 1、考课内容和标准: 考课内容有品德、政绩二项。 对各级地方官员更有具体的考核要求: 监司官-七事;州县长官

23、四善三最。 北宋初年,以审官院考核京朝官,以考课院考核地方官。 一年一考,三考为一任,任满视考核成绩决定升降。 考课结果分为上中下三等,上者得以转官,中者无赏无罚,下者降官。,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三、官员的考课2、磨勘制度: 宋神宗时设立,是定期勘验官员以定升迁的制度,包括勘验官员簿历状的一系列的程序,簿历文状包括解状(为选入时证明)、举状(举荐人的推荐书)、家状(个人履历)、考状(考核记录)等。 考课借磨勘得以维持,而磨勘程序中对官员的循资转官均有明确规定,只要官员任内不出大的过失,一般都可以循年资得以升迁,致使考核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四、官员的待遇 1、品、阶、勋、爵及附加官衔 宋朝官员仍为九品制;每品分正、从。 文职三十阶,武职三十二阶 2、宋代的俸禄、休假和退休: 宋代官员官俸制度十分混乱,官员无实职者都可以领俸,有实职者另加钱。除正俸外,还有服装、禄粟、茶酒厨料、薪炭、盐、随从衣粮、马匹等,地方官则配有大量职田。 在物质上优待官员,其本意是希望官员以此造成官员奉法守正的风气,但官员的厚禄最终造成人民和国家的穷弊,同时也因制度的紊乱而造成吏治的腐败。,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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