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七章 继承法概述,2,第1节 继承法概述,一、继承 (一)概念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承受其财产是行为,3,(二)种类,1、以是否按照被继承人意思发生的继承分:法定继承: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等的继承;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事项的继承,4,2、按照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分: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顺序等进行的继承;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长辈继承的制度;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5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6,老蔡于2009年10月1日去世,其老伴早年去世,只有两子即长子大蔡和次子二蔡,长子大蔡于2009年5月1日出车祸去世,大蔡去世时留有独子小蔡。问:老蔡的遗产如何继承? 老蔡于2009年10月1日去世,长子大蔡因悲伤过度于2009年10月3日去世。问:尚未分割的老蔡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7,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刘某有两儿一女,并一直与女儿生活,刘某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刘某的存款十万元,其女继承四万,两子分别继承三万。不料其女之后车祸死亡并留有一子何某,刘某在悲痛中病逝。 请问:刘某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参考分析:
3、 根据继承法规定,对于遗嘱继承,继,8,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该继承人的遗嘱部分无效,但是属于继承人法定继承部分,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代位继承。由于刘某的女儿先于刘某死亡,导致刘某遗嘱中关于其女儿继承的部分无效,但是关于刘某两个儿子的遗嘱是有效的。所以,应该在刘某遗产中扣除两个儿子继承的6万元后,剩余的4万元按法定继承继承,由刘某的两个儿子与其女儿之子何某平均分配。,9,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平等,10,(三)养老育幼原则,在遗
4、产分配上照顾老弱病残者适当多分;遗嘱必须为某些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胎儿等;遗赠扶养协议制度,11,(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遗产应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对被继承人有故意杀害、遗弃、严重虐待等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依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12,第2节 继承人与继承权,一、继承人依法在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13,二、继承能力,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胎儿的继承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失踪人的继承能力:有继承能力,14
5、,案 例,王召与李梅于2002年结婚,2002年12月李梅怀孕。2003年6月王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在分割遗产时为李梅腹中的胎儿保留了一份,计25万元人民币。2003年10月底李梅生产。 问题:胎儿出生后检查发现是死体,该25万元如何处理? 胎儿出生后第3天死亡,该25万元如何处理?,15,参考分析,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下面三种:(1)胎儿为活体,则该预留的属于该婴儿,由其监护人监护保管;(2)胎儿为死体,则该预留份额失去意义,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的,则该预留份额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但因其死去,故也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16,三、
6、继承权,(一)继承权的行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事后征得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17,(二)继承权的放弃,权利:继承人可以放弃其继承权;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形式: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认定其有效,18,父母健在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有效吗?,今年初,邓老汉病重,将不久于人世。邓老汉的三个儿子为争夺父亲的遗产闹得不可开交。大儿子邓卓飞为了平息矛盾,当
7、场表示自己放弃继承。前不久,邓老汉去世了,邓卓飞的两个弟弟很快就将遗产瓜分一空。邓卓飞前去理论,他的两个弟弟却以他先前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让邓卓飞分割遗产。请问:邓卓飞放弃继承的承诺是否有效?,19,参考分析: 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邓卓飞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其父亲生前,此时继承并未开始,不符合上述规定。当继承未开始时,继承权处于期待行使的阶段,不发生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效力,放弃与否并无实际效果。因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无所谓放弃继承。,20,(三)继承权的丧失,1、继
8、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1,2、继承权丧失的种类:绝对丧失: 前述第1、2、4种情形;问题:如果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给予该继承人怎么办?可以确认该遗嘱无效相对丧失:前述第3种情形中,如该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2,3、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时间效力:自始(继承开始时)丧失权利;对人效力: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23,4、继承权丧失的确认:自然失权,无需特别程序,24,(四)继承回复请求权,1、概念 :在继承人
9、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确认其继承人地位并恢复继承权的权利,25,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诉讼时效:2年;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起诉,26,第3节 遗产,一、遗产的概念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法被予以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如何查明?(继承人为独生子女),27,二、遗产的范围,(一)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28,(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承包经营权的收益; 有价证券; 债权
10、债务,29,不能包括的财产,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割的专属权利义务:如赡养费;自然资源利用权:取水、探矿、采矿权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经营权除外,30,第4节 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死亡:心跳呼吸均停止(户籍证明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31,互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先后死亡时间,死亡时间如何确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几个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32,2、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或知道但但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