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缪 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基本知识,2011年11月,要 点一、基本概念 二、我国矿产资源基本管理制度 三、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四、矿产资源法律文书,一、基本概念,过渡页,(一)矿产资源概念,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二)矿产品概念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包括原生矿(沙石、砂金)、块矿(石灰石、硫磺)、粉矿(稀土、石灰)、精矿(钨精矿、铜精矿)、烧结矿23、矿泉水、地热水、卤水等。,(三)矿产资源基本特征1、形成的长期性:2、不可再生性:3、存在的隐蔽性:据有关部门统计,矿产资源勘查
2、成功率不到10%,只有5-8%。4、分布的不均匀性: 5、可利用的时代性。,(四)矿产资源分类1、从形态上划分:可分固态、液态、气态三种。固态-如煤、钨、石灰岩等;液态如石油、地下水;气态如天然气、煤成气等。,(四)矿产资源分类,2、从品种上划分: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发布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我国矿产资源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3、从勘查风险程度划分:可分一类矿产、二类矿产和三类矿产等,即高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矿产三种。一类矿产是指勘查风险较大的矿产。如铜、铅、锌、钨、锡、铋、钼、金、银、钽、稀土、萤石等;,二类矿产是指勘查风险相对较小的矿产,如煤、铁、石墨、长石、石
3、膏、石灰岩(其他)、白云岩、大理岩、石英岩、脉石英、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矿盐等。三类矿产是指无需进行风险勘查的矿种。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天然石英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砂岩。,二、矿产资源基本管理制度,过渡页,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的比较:第一,资源特点不同;第二,所有权不同。,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管理。,3、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发生所有权变化,一律归国家所有。,4、矿业权人依法取得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后,并未获得完整的
4、所有权,其行使权利要受到所有权人(国家)的多种限制,并向所有权人(国家)履行多种义务。如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和期限从事勘查、开采活动,不得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按规定缴纳“四费”等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政 许可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探矿权、采矿权分级行政许可制度,1、探矿权分两级行政许可。 煤、钨、稀土、锡等34种矿种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海域的勘查,外商投资的勘查由国土资源部许可。 其他情形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许可。,2、采矿权分四级许可。,国土资源部主要许可煤、钨、稀土、锡等34种矿种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
5、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开采,海域内的开采,外商投资的开采。,省地矿主管部门主要许可除煤、钨、稀土、锡等34种矿种之外的矿种,以及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开采。,设区市地矿主管部门主要许可中央和省许可矿种之外的矿种,且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开采,以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开采。,县级地矿主管部门许可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开采。,(四)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
6、督管理工作。,1、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地矿部门。两支监督管理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2、与探矿权、采矿权分级行政许可制度不同,对探矿、采矿行为的监督不实行分级管理,不管是哪一级许可的探矿、采矿行为,都要接受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的监督。,(五)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开采制度,1、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主要是指取得探矿权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取得采矿权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2、探矿权费用的减免审批权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费用的减免审批权在省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3、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7、是指有偿取得矿业权后,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六)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整个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市、县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行政许可制度。,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在国土资源部和和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将要受到行政处罚。,(八)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制度,保护性矿种,是指由国务院
8、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保护性矿种实行总量控制。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保护性矿种的矿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指定的收购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及选冶者不得向非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保护性矿种的矿产品。,(九)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一般情况下,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不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主要情形:,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为国
9、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3、符合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3、需要注意掌握政策,防止两种倾向。既要防止应该招拍挂的不搞招拍挂,搞“暗箱操作”;又要防止“一刀切”,应该以申请在先方式和协议方式出让的,也搞招拍挂,提出所谓新设矿业权一律招拍挂的片面口号,(2)注意把握矿业权转让适用招拍挂的尺度。不能强行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招拍挂。,(十)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印发了赣州市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
10、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划分了矿管、公安、安监、工商、国土、环保等11个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对各级政府的有关责任人和国有矿山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办法。,(一)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特点,1. 技术性比较强,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2.矿产资源违法涉及的横向部门多,更需注重部门联动 3.矿产资源管理中责、权、利不统一,政府积极性不高,执法监察难度大 4.合并后对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重视不够、对存在问题研究不够、系统指导不够,42,(二)矿产违法法律责任,什么是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罚款等。,43,
11、刑事责任 刑法对破坏矿产资源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罪的认定,以给国家带来的财产损失,造成损害程度确定。,2011年2月25日修正刑法第343条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 修改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
12、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
13、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渎职罪 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三)矿产违法行为,主要的矿产违法行为类型、法律责任,51,52,53,54,(四)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14、55,错案分析 案例:2009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受理群众举报后检查发现,村民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煤。县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王某与临时协管员李某对刘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但是,刘某随后又伙同民工罗某等五人,擅自挖开已经填实的井筒,进行私采滥挖。4月,县局决定立案查处。5月,调查结束后,局领导研究决定,拟给予刘某没收价值10万元的采出的矿产品、罚款5万元的处罚。直接对刘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当事人缴纳部分罚没款,尚欠5万元。8月,县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月,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强制执行,但实际并未执行。11月,办案人员建议先结案,再追缴余
15、下罚款,但局长不同意。,56,行政处罚程序,从上述案例归纳出基本程序:,57,法律文书错误分析 矿产资源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X国土现罚 字201010号 当事人: 赵大友(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地 址:XX县XX街XX号 你(单位)XX矿山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行为,违反了XX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152号文件的规定,根据XX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152号文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收缴形式: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我局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XX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印章)2010年8 月16 日,谢谢大家,谢谢大家!需要课件和案卷的同志可发函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