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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有效保证了.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27684 上传时间:2019-03-1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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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占用土地有效保证了篇一:关于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提案关于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 0494 号_案 由:关于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土资源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非法占用土地有效保证了)院办理提 案 人:李钺锋主 题 词:土地,监督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 容: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的住房及建设用地需求逐渐扩大,由此带来了大量城市土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的问题。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现象

2、非常普遍。仅以重庆为例,据统计,近 3 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与非法占用土地有关的案件 67 件 91 人(含职务犯罪案件) ,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其他土地面积达 11408 亩。另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计,自 2009 年至 2011 年 11 月,全市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4502 件,涉案面积达 40890 亩。如江苏省某乡镇“以租代征” ,将租来的农用地实际修建厂房;重庆市沙坪坝区陈某以灾后重建的名义修建“小产权房”等,实际数量远比办理的案子还要多。导致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大量发生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于个别政府部门、开发商、村委会及村民为追求土地增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同时,相关职

3、能部门履职不到位,共同监管形同虚设;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房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宣传不够到位;国家从宏观层面出台强有力措施不够,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出台相对滞后,导致司法机关打击力度不够也是导致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大量产生严重破坏国家土地行政管理秩序。并且,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往往伴生着腐败,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严重不满。若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不加以有效遏制,不仅将让我国的耕地急剧减少,还将造成极大的社会矛盾隐患,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可以说,国家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如何重视都不为过。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现象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多

4、措并举才能奏效。为此,我们建议:(一)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强有力的相关政策、制度1、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相关加强土地行政执法监管的制度,并严格加以贯彻实施,负责监督实施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作专项汇报,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加强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对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制裁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要强化对土地流转全程监管,特别是事前监管,严防以假借集体、公共利益等之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贪污土地流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加大区县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指导和服务职能,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

5、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四是要健全完善土地流转程序,细化申请登记、指导备案、回访督查等监管措施,统一规范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质量、年限、用途、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强化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五是要利用行政手段严肃查处行政监管不力的行为,尤其是加大对政府对“一把手”违法行政的问责力度。2、国家土地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及宣传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制宣传的相关政策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讲解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让农民知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程序及法律后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在土

6、地流转管理过程中带头遵守法律、准确适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声势浩大的宣传局面。(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增强司法威慑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两高”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立法或司法解释。具体建议是:1、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且经国土资源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整改,不能恢复土地原有用途的,一般应当立案侦查;2、对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既要考虑历史背景,又要考虑现实情况,实事求是从实体上加以妥善分类处理,区别对待。3、对于相关的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或者主任、支书、政府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为谋取私利而代表村民与

7、占用土地者签订租地合同,致被占土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作为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4、将刑法第 342 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数量较大”与“大量毁坏”统一规定或解释为两个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才能构罪。5、对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小产权房”问题,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方式是明确由于目前法律依据不足,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可按其他犯罪处理;另一种方式是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出售行为明确规定或解释为“属于刑法第 225 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形,并依据该罪定罪处罚。 ”6、建议将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

8、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中的“市(地)级”解释为:“直辖市的主城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土地毁坏程度作出鉴定,其所作结论性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以有利于提高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的效率和力度。来源:中国政协网篇二:关于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提案关于有效遏制违法占用农耕地行为的提案河北黄骅钰孚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 23 日一 概述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所谓“耕地” ,根据 2001 年 8 月 21 日关于印发土地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255 号)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

9、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整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1.0 米,北方2.0 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是土地资源的精华,必须对其进行保护。在保护耕地的多种方法中,以法律手段最为严肃和规范。违法用地就是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私自以以租代征,未征先用,不征使用等形式占用耕地的行为。我国 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 342 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刑法中将 “非法占用耕地罪”更名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旨在扩大对国家土地资源的保护

10、范围和力度,可是却削弱了对耕地保护的重视。此外,关于破坏耕地程度的标准也模糊不清,造成有法难依。多年来破坏耕地行为愈演愈烈、屡禁不止,却鲜有因此定罪的案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显现,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越来越多,成为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我市来说,经济社会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土地需求量大,但区域总面积小,人口密度大,耕地面积少,如何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摆在我们眼前的现实问题。二 黄骅市违法占用耕地现状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的住房及建设用地需求逐渐扩大,由此带来了大量农村耕

11、地被非法占用的问题。我市违法占用农耕地的主体有个人、村组、企业和政府本身,违法用地的形式呈多样化,主要形式有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建房,任意扩大建筑面积或一户多基;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鸡场、猪场,或私自进行土地交易;村组以集体名义将土地以租代征或违法买卖提供给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未批先建或边批边建造成违法用地;政府在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未批先用导致违法用地。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现象非常普遍。仅以河北省黄骅市为例,扬常庄村与冲寺口村一带违法现象最为严重。 (见下图 1 与图 2)图 1 厂房违法占用耕地图图 2 厂房违法占用耕地图从上图可以看出,厂房违法占用农村耕地,导致厂房土地与耕地

12、高度差达到约 32cm 的高度,占用面积约 10 亩地,并且具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极大影响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秩序,严重影响耕地小麦的正常生长,减低农作物的产量。非法占用农用耕地违法现象的特点:(一)以买代征,谋取非法利益“以买代征”是通过购买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二)监管缺乏,存在监督真空现实中存在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无效合同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或者承租人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出现在该集体林地上采挖石材、建房等违反合同约定等违反现象,而对这些违反现

13、象,往往无人监管,而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坐视不管或监管不力,实际上成了监管真空地带,不法分子大肆毁坏农用地有了可趁之机。(三)非法使用后,无法复耕复种由于行为人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等行为,导致土地板结、沙化、水土流失,土壤肥力消失或岩层裸露,林木生长条件破坏严重。三 违法占用耕地形成原因(一)土地供需矛盾土地供需矛盾是引起违法用地的客观原因。土地供应总量小。黄骅市总面积 1544.7 平方公里,在当前重点工程多,渤海新区企业多、化工、五金制造等大刀阔斧改扩建的情况下,土地供应十分紧张,而正常的土地审批手续程序复杂、时间长,一些企业为了不影响

14、生产,很容易发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行为,导致违法用地。(二)现行政策规定不尽完善一是未明确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复垦方式。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 ,地方在审批设施农用地项目时,也通常采取由项目单位出具复耕承诺书的方式,但没有太大的约束力。二是对是否违法难以定性。对未经审批建设的养猪场等设施农用地,是按照农业结构调整还是非法占地进行查处,没有明确规定,尤其在涉及占用耕地时,违法行为定性较难把握。地方贯彻执行设施农用地政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政策实施效果出现偏差,值得关注。(三)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是土地违法的认识根源,

15、一些基层干部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重要性、严峻性、对土地管理的禁止性规定知之甚少或警觉不足,还有些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误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就等于集体的领导能左右决定, “为公不算违法”的思想根深蒂固。部分企业缺乏依法用地意识,为了迅速发展企业,谋求经济利益而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大胆违法用地。群众法治观念不强,整体素质不高,对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知之甚少或完全不知。(四)轻缓处理倾向明显实践中,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往往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较为普遍,导致一方面一些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大量侵占农用地,一方面被刑罚处罚的却很少。即使移送公安机关

16、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纳入刑罚处罚范围,最终判处刑罚较轻。这种现状不利于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不利于维护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五)基层组织疏于管理少数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的驱动下,占用农用地控制不够严格或者占而不报。有的地方基层组织人员天天从涉案土地旁经过,对于违章建设的行为都未曾采取任何有效的制止措施;有的在签订违法合同时,基层组织人员还在现场甚至参与。尽管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或者是责令其限期整改,往往会因为有人支持而对处罚决定置若罔闻。(六)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引起违法用地的制度原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定不够具体、不够

17、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土地违法查处难、成本低、容易实施的特点让违法分子有机可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只能作没收,不能作拆除处理,然而对没收后的建筑物如何处置,又没有具体的规定。篇三: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根据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

18、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

19、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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