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华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该企业2014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本年度内发出产品10000件,其中对外销售9000件,其余为在建工程领用。该产品成本每件为12元,销售价格每件为20元。(2)本年度内计入投资收益的债券利息收入为40000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3500元。(3)本年度内发生管理费用50000元,其中,折旧费用30000元,业务招待费20000元。按税法规定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15000元,业务招待费5000元。(4)本年度内接受现金捐赠3000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假定不考虑其他因
2、素。要求:计算该企业2014年利润表中下列有关项目的金额:(1)营业利润;(2)利润总额;(3)所得税费用;(4)净利润。(1)营业利润900020900012400005000062000(元)(2)利润总额62000300065000(元)(3)所得税费用650003500(3000015000)(200005000)2522875(元)(4)净利润650002287542125(元)2、甲企业2014年度利润总额为22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受到的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当年按税法核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为100万元,实发工资为9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
3、,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企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数为20万元,年末数为3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数为16万元,年末数为21万元。假定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要求:(1) 计算甲企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甲企业2014年度应交所得税额。(3)编制甲企业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4)计算甲企业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编制甲企业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1、220-30+10=2002、200*25%=503、借:所得税费用 50递延所得税资产 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递延所得税负债 104、220-50=1705、借:本年利润 50贷:所得税费用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