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姓名:陆敬阳 学号: 2011200378 指导老师:刘计划 2014/1/7 1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是切 萨雷贝卡里亚,时年 26 岁的意大利青年所著。书的篇幅不长, 却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在当时的欧洲大陆振聋发聩,引起了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恐慌。贝卡里亚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首先 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这本小册子不仅仅是向那个时代的酷刑与擅断宣战,同时也对后世影响深远。书中关于刑事程序的论述时至今日仍是对一些有违公平正义、保护人权的现象的有力抨击。结合本学期所学刑事诉讼法
2、内容以及老师所教授我们的理念,所揭露的司法现实,我谈几点本书的阅读感悟。 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认为人们是牺牲一部分自由,交由国家保存和管理,以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那份自由。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的侵犯,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阻止这种有违法律的行为,这种力量就是所谓的刑罚。而刑罚不能超过保护集存的利益这一需要,否则刑 罚就是不公正的。贝卡里亚由此得出了四个结论,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告
3、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 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尽管随着时代的推移和发展,其中的一些结论已不尽适用,但作者通过这些结论传达的理念和精神却是长久不变的,那就是刑罚的使用要 公平、稳定。 如何才能保证刑法的公平与正义?美国联邦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同样,清末沈家本也曾言:“查诸律中,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实体法的完备固然 可以使得违反法律的人付出相适应的代价,但没有程序法的保障,不仅实体法的正义精神得不到实现,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甚至没有犯罪的无辜者都会受到不公正的牵连。所以说,最稳妥合理的做法便是将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中,这样不论法官、检察官个人的好恶、价值取向如何,其 只要按照程序法所规定行事,最终结果的差异都会被限缩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之内,更不会有冤假错案的出现。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执法、司法都存在诸
5、多弊病,距公平正义的理想情形还有很大差距,很多早在 200 年前贝卡里亚就已提出的观念对于我国很多执法者而言都还“太过先进”。 “关于逮捕” 贝卡里亚在书中说道:“就社会自身的安定来说, 同样违背其宗旨的一个错误是:允许执行法律的官员任意监禁公民,允许他根据微不足道的借口剥夺某个2 私敌的自由,或者无视最明显的犯罪嫌疑,使他的朋友不受处罚。”此外,他还指出,监禁是一种先于宣布犯罪之前执行的特殊刑罚,但是这种刑罚仍然只能由法律来确定,法律应当就逮捕的证据做出详尽规定。这样的精神是值得称道的,因为法治的精神就是以法律规制来降低行为评价的不确定性,将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自由裁量限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逮捕
6、和监禁是对公民自由的剥夺,手段严厉,对当事人影响恶劣,其在并不十分必要的时候就不应当实行,所以法律对于这方面的规制也应当格外严厉。 然而相比于国外以“小时”计的羁押期限,我国动辄十几日甚至长达数个月的期限不得 不说过于宽松,其带来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长时间的羁押给当事人自身的家庭和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当事人实际并未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判处徒刑,通过羁押长时间剥夺其自由就不具有 正当性;同时羁押会对其名誉、身体、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使当事人面临失学失业的危险,使当事人的家庭成员遭受心理压力,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物质生活也难以保障。 在押期间,被拘嫌疑人之间的“
7、交叉传染”、监管困难给嫌疑人带来的身体心灵打击都可能导致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次, 长时间的羁押给执法者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提供了可能,在长时间的羁押过程中,羁押者可以通过刑讯的方式给当事人施加压力,也许当事人短时间内可以承受,但长时间实在难以抵挡,最终酿成冤案。最后, 长时间的羁押也给政府带来了压力。羁押需要场地、人员的投入,需 要耗费相当的司法资源;不合理、超期限的羁押给使得有关部门的形象、公信力受损等等。 因而长时间的羁押可以说是弊病百出,究其根源,我认为是当前人们过分强调刑诉法惩治犯罪的功能,却忽视了其保障人权的一面。而保障人权的观念也并不新奇,贝卡里亚时代就已提出,可以说是扎根于人性之中
8、的基本理念。 除了羁押时间长外,逮捕的随意性在我国也尤为严重。书中写道:“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其意在严格控制逮捕的使用,保障公民的自由不被随意地剥夺。可是在中国,尽管刑诉法有相关的逮捕条件的规定,但实践 中往往难以严格执行,而拘留的使用就更加泛滥。以至于在 社会中形成一种认识,那就是公安机关当然地拥有抓捕有嫌疑的公民并限制其自由的权力,公安机关俨然成了国家公权力暴力干涉私人自由的急先锋。逮捕随意性带来的恶劣后果自不必赘述,但同样这样的现象也与我国历史上长久以来的以暴治民的传统有关,通过阅读诸如本书这样的著作,也使人可以从固有的观念中解脱出来,更全面客观
9、地看待问题。 关于“刑讯逼供” 贝卡里亚在书中写道:“在法官判决以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 他的保护。” 尽管刑讯逼供在中西方的历史上都曾盛行,任何一个时代也都不乏对刑讯制度的批判者,因为刑讯 给人带来了莫大的痛苦,并且 总是与冤假错案相伴相生。3 贝卡里亚在书中对于刑讯制度进行了有条理的反思,对于使用刑讯的理由逐条反驳,提出了废除刑讯的主张。刑讯者的首要目的是查明案件真相,然而贝卡里亚却一语击破了这层虚伪的托词:“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
10、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所以说,刑讯反而造成了无辜者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同样 ,对于“对付那些在审查中陷于矛盾的可疑犯”、“考察某个罪犯是否还犯有控告以外的其他罪行”等理由同样都是站不住脚的。 也许有的人会说,刑讯逼供可以较大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便更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 我认为,这种说法是荒唐的。如果说在民事诉讼中,效率和公平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制度的设计需要在两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丧失效率的公平和没有公平的效率都是不正义的,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则不应如此。因为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身权利,较之于财产权利必须更加慎重。 一方面, 刑罚的执行具有不可逆性,冤死之
11、人不能复生,牢狱中的年华也无法追回, 事后的经济补偿显得无比苍白无力。另一方面,错误执行的刑罚对于当事人的家庭同样会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 。我们看到太多的案例,家人为了平凡而奔波,子女因为经济不济而辍学,承担司法不公的受害者往往不止是当事人一人。所以我认为, 不同于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公平是最重要的,居于基础和首要的地位,公平得不到保障的效率是虚无而危险的。 显然,刑讯可以说是孕育冤案的温室, 现代各国也都对刑讯加以严格的禁止。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这一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各个冤案当 事人时候的讲述来看,通过刑讯取得当事人口供作为重要证据的情节屡见不鲜。我国 不管是立法还是实务中对于讯问嫌疑人的监督都是不足的,讯问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也是欠缺的。此外,我国没有将其他国家普遍采纳的“沉默权”列入法律,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也变相给刑讯提供了生存的环境。 除了“逮捕”和“刑讯”以外,论犯罪与刑罚 还给了我许多其他启示,引发了我对于目前刑事司法实践的反思。总而言之,这本堪称经典之作的书虽然诞生于 两百多年以前,但其作者贝卡里亚超越了时代的局限 ,提出了对于刑事法学具有深远影响的论述。时至今日,仍旧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有着精神引导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