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山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等重大问题,着力形成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共同促进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 )制度。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一)传达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和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部署;(二)通报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三)协
2、调解决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讨论拟提交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五)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六)收集各成员单位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七)其他需要在联络员会议研究、沟通、协调、承办的事项。第三条 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涉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发生变更或调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条 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办 公室 ”)负责会 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办公室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
3、主任主持会议。第六条 联络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0 日)。第七条 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协调和沟通时,根据联络员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及时召开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议。第八条 联络员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印发各成员单位。第九条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委派人员参加。第十条 如会议涉及重要议题时,应提前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第十一条 联络员职责(一)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络,调度、协调、落实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部署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二)
4、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行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要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三)通报本部门、行业(领域)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情况;分析涉及本部门、行业(领域)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形势,提出改进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会议精神,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五)按时参加会议。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起执行。附件:黄山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附件:黄山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序号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1 杜可安 市综治办 副主任 2355094 138559826602 方 民 市
5、公安局 大队长 2323248 138055990663 王 军 市住建委 科长 2538731 153055923834 凌佳明 市交运局 科长 2353410 138559725565 赵文光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局长 2535871 189559519606 聂小敏 市林业局 科长 2512907 138055963627 汪来顺 市安监局 科长 2355239 139655915498 徐 群 市国土局 科长 2355478 135155988749 舒广生 市经信委 科长 2355241 1380559762610 江志强 市供电公司 主任 2937093 1395626220011 程立余 市电保办 副主任 2937758 13705594554